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调解员培训心得体会”。
第1篇:人 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人 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同志们: 去年,我市司法所实现了垂编,为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针对基层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我们市局决定举办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基层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要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好矛盾高处工作。到我们栖霞来指导工作,由基层科万云松科长负责给大家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讲三点: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门邀请了
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同时,群体性纠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在全市各乡(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 是调解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靠辈份压服,靠威信降伏,转变为主要靠依法管人、管事,程序上要严格依照受理登记、制作调查笔录、依法依理调解、达成协议等进行规范运作。对于调解工作的这些转变,部分调解员没有能够及时适应,有的还是主要用老经验、老办法办案,工作不够规范。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工作机制不适应。
主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自治化程度不高。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群众化、自治性为特征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行政推动对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物质条件、社区建设、法治观念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比较落后。
四是调委会的应有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
原因之一是在村居调委会,村民出现矛盾纠纷习惯找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认为调解委员会人员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如书记、主任。二是部分调解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的积极性不高,致使调委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使一些案件久拖不结,矛盾激化,酿成大事。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否则党和人民不满意,我们自己也不满意。迅速地改变这种被动的现状已是刻不容缓,形势逼人啊。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培训教育,就是学习充电。因此,市司法局从去年开始就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请示汇报,建议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尽管问题和困难重重,但没有动摇我们开办该班的决心,经过不懈的努力,市委组织部终于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列入今年玉林市“十大培训工程”之一---基层干部培训工程。机会来之不易。
二、对学习班提点要求:
学习本身就是自我充电、自我提高的过程。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大家来参加这次培训,就要定下心来,避免一些无关的干扰,尽快实现角色的转换,专心读书,认真学习,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认真完成培训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主动地、创造性地去学习。要挤时间博览群书,广泛地吸取知识。要增强规章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具体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学习:
(一)学理论,克服思维不活的问题。
当前,我们调解员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理论水平不高,想问题、办事情容易仅从感性认识出发,思路不宽、思维不活、敏感性不强,上升不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理论就是规律,学理论就是教会大家把握规律的方法,是抓住共性问题的钥匙,是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的前提。既要学业务又要学政治,要提高业务水平也要加强政治素质。通过学理论提高辨别大是大非,去伪存真,抓住要义的能力。
(二)学知识,克服见识不广的问题。
掌握知识少,往往导致见识不广、眼界窄,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不多、底气不足、能力不强等问题。知识决定修养,修养需要方方面面知识的融会贯通。要善于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多读一些书,多思考一些问题,多增长一些见识,从而提高增强新形势下搞好工作的能力。
(三)要向他人学习,克服心胸不宽的问题。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每一位调解员都要敞开心胸,向他人学习、借鉴,善 于和敢于向与观点不一致的人学习,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既要向老师学也要向其他同志学,一定要虚心,要尊重老师尊重同志,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营造一个有利于自身进步的良好环境。
三、通过学习要达到哪些具体目的也就是通过学习培训,大家在政治理论、文化素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要有什么样的提高,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
(一)增强“五种理念”
1、政治坚定的理念,工作中能自觉地同党中央、同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为人公正的理念。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行和正直的情操,才能被群众信赖,才能真正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工作原则。
3、联系群众的理念。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要作群众的贴心人,要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听取群的意见,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才能得到准确的信息,才能了解和得到纠纷的实情,也才能把调解工作做好。
4、热心调解的理念。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即苦又累、很繁杂的工作。有时还要面对风险或者是不愉快,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种无私奉献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当纠纷调解成功时,就会享受到成功的快乐。
5、依法调解的理念。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法、公正调解的前提和关键。依法调解是我们整个调解工作的重心。
(二)提升四种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在面对群体性、突发性、疑难性纠纷时,要做到思维清醒,判断准确,分析透彻,能够尽快查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问题的性质,做到“知已知彼”,要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
2、组织协调能力。这是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具体体现,对复杂激烈的纠纷到现场要做到四点:(1)了解情况,控制局面;(2)边工作边汇报;(3)冷静沉稳,找出办法;(4)积极组织,紧密配合。
3、现场对话能力。(1)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说话要有气势,要掷地有声;(2)要有条理性,逻辑性和政策性,讲话让人信服;(3)要有足够的胆量和智谋,在纷繁复杂的纠纷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4)要有扎实的作风和灵活的应变能力,用自己的超前思维来应付复杂的局势。
4、综合处置能力。(1)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调处工作。(2)坚持以人为本,不伤和气,利于社会、利于家族的原则,不要为了解决纠纷而武断、而急躁、而不顾后果。
(三)强化四种功夫
1、听功:通过耐心听,让当事人倾诉、宣泄,以此来了解纠纷原因、过程和当事人心声,调解员首先是一个听众。
2、问功:通过策略地问,打消当事人的对抗、不信任心理,以此全面了解事实真相,为调解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
3、记功:在认真听、细致问的基础上,要详细记录,这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并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的关键环节。
4、答功: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内功,答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任何一类纠纷,走入调解程序时,双方都要寻求调解员一个合理、合法、合情的答复。
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第2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纠纷受理的归属、管辖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第3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
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2、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
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
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院,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四、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五、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
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
1、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
2、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
3、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
2、婚约订立自愿原则;
3、婚约解除自愿原则;
4、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