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一
各位代表:
受厂长委托,我向大会报告2015年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请审议。
一、2015年全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制定下发了供水厂安全生产1#文件和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细则及安全生产活动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1#文件活动,落实了集团公司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全厂进行了全面检查,处理了一批缺陷隐患。加强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厂部组织专项检查7次,其中夜间检查两次,并对个别要害管理制度执行不好的班组进行了处罚。
2、全面加强了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今年集团公司开展的几次联合检修,时间要求紧、作业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很多。为此每次检修前,主管科室都召开准备会议,向业主车间、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要求、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和质量标准,对存在的危险源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在施工中,业主车间及班组都落实了现场安全责任人,各项安全措施基本得到执行,使几次联检活动我厂均安全、顺利完成。同时我厂积极利用联检有利时机,查出治理较大安全隐患16项。
3、加强技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各工程施工建设阶段,重点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行为检查。从9月开始,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等工程陆续试生产,水处理泵站人员开始集结,从安全管理要求,对新到岗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落实防控措施,编制下发了安全技术规程。在工程投产前,重点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职工安全规程的学习执行情况,共计检查出安全隐患22类问题,定期在现场会上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使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工程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
4、做好高温汛期、冬季等特殊季节安全防护工作,在夏季高温到来之前,我厂与集团公司安全处协调争取到了100箱盐汽水、80箱冰棍等清凉饮料,及时发放到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施工现场及联检作业现常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对四个沿河水源地进行指导性检查5次,重点是安全取水预案演练和防汛物资的发放、使用和存放情况。在冬季到来之前,主管部门克服了物流中心配送不及时的困难,主动到被服厂领取发放了全厂的冬季所需劳动保护物资,其中棉门帘1525平方米、职工棉袄、棉裤410件,棉手套500余副,为我厂冬季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全力推进各泵站电缆孔洞消防隐患治理工作。今年我厂从集团公司争取到了安措项目资金95万元,为用好这笔费用,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该项目实施前,安全管理部门同中标厂家专业人员到各泵站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封堵方案。实施过程中,安全部门和机动科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保证了施工过程人员安全和对生产运行的零影响。此项工程由集团公司消防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了验收。
7、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运行,结合集团公司体系内审,对存在的34项问题落实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危险源动态管理,重点在新系统进行新增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防控措施建立等工作。完成了我厂水泵运行兼变电运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全厂共计600人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合我厂职业病危害是噪声的实际情况,安全部门领取防噪声耳塞300余副发到现场岗位人员。
8、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全年共计进行安全检查90余次,考核处罚19次,直接罚扣款5460元。在安全消防检查考核中,施工单位和业主车间一并纳入考核,提高了全厂安全生产活动绩效,增强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反思,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尽管通过了集团公司的内审,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基础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滑坡,习惯性违章作业尚未杜绝,新1#高炉和六环泵站动火作业无票动火,四水管桥重大安全隐患还未根除,技改工程施工中发生天车倒塌险肇事故等诸多问题。
2、发生一起职工在岗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反映出对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掌握不及时,应急措施不到位。日常检测中,少数血压偏高职工仍存在侥幸心理,在职业健康体检中仍出现缺项行为,对自己和家庭、水厂极不负责任,部分车间及班组检查考核不严。
3、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力
度不够,标准不高、处罚不严,制止现场违规作业不到位,未达到厂部提出的要求,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与全厂发展要求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管理的权威性。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厂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对号入座,在工作中进行改正。
二、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鉴于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站建成投产和2015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实际,按体系标准要求,在一季度对全厂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组织风险评价,对各类风险的危险源落实防控措施,分级管理。此次辨识评价要达到全面、准确,消除防控措施要有效,有条件可制作醒目标识,岗位人员和相关方人员能熟悉掌握。重点抓住消除、防控措施制定实施。继续开展危险源动态管理,加强全厂危险源日常监控。对各类检修抢修和日常操作,都必须先辨识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后再作业。要以存在的危险源来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检修工作,以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来纠正习惯性违章作业,不断消除控制已有危险源,同时关注危险源风险变化和新产生的危险源,做到闭环管理。确立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主线开展全厂安全生产工作,把无危为安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使全厂工作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进行。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树立安全管理的权威性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新版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起点要高,内容要全,适应性要强。以此提高岗位人员按标准操作,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二是切实加强驻厂维保队伍、加药单位和为我厂生产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随着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站建成投产,为我厂维保、加药和协力人员不断增加,必须要求这些单位的各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和我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主管科室要加强日常考评管理,业主车间对日常作业进行安全监管,班组切实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其作业内容、安全手续等进行检查,对手续不全、违反安全规定的不允许作业,同时报告车间和主管科室;三是提高日常安全检查的实效性,对集团公司和厂部开展的安全活动要严格落实,科室按专业分工加强指导检查,车间及班组对照要求组织实施。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复查活动,对能处理的缺陷隐患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要层层落实责任,纳入考核,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事件严肃处理,决不搞下不为例。厂部将在明年实施安全生产检查通报制度,将每月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处罚结论通报到全厂每个班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习惯性违章作业发生。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类人员应急事件处理技能
2015年全厂安全教育培训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积极组织参加集团公司及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类安全、消防、交通、职业卫生等业务培训;2、定期对全厂班站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重点内容是危险源辨识、防控措施和班组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3、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对职能科室、车间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手册、作业文件及安全管理常识培训;4、以车间为单位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危险源辨识、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培训,要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全面推进职业卫生、消防交通安全等基础工作建设
职业卫生管理在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工个体防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季度与危险源辨识同步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制定有效防护措施,对危害因素部位定期进行检测。继续执行厂部关于职工血压检测的规定,对超标人员落实保护措施,加密观察。科室、车间及班组要及时掌握员工家庭、思想情绪变化,广泛宣传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防止职工在岗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台帐,掌握全厂消防器材配备使用情况,组织好新系统自动灭火装置使用维护知识培训,定期对厂管消火栓进行检查,确保达到完好,满足应急需要;结合厂内班组分散,厂区道路复杂的特点,多层次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教育,有车辆单位定期进行车辆检测,教育司机不违章行车,不开带病车。
五、提高全厂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厂、车间及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确保全厂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这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首要条件;要主动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工作中能坚持原则,敢于纠正、制止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对于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考核。
各位代表:
面对明年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全厂干部职工绝不能有丝毫松懈、麻痹大意思想,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零事故目标,戮力同心、团结一致,努力创造出水厂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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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二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适用范围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应急机构
成立菜花坪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欧阳中胜(党委书记)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余霆(镇长)、王斯(人大主席)担任,农业办、综治办、党政办、环保站、文化站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办主任徐运川兼任。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2)部门分工及职责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乡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相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指导事发地相应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科学安全。
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三
大门口---值班室汇报内容: 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到xxx检查(参观)、指导工作。我是水电服务站站长杨光xxx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水厂的基本情况。
各位领导请。xxx是事业部唯一一座集产供水于一体的供水单位。占地面积万m2,担负着xxx小区的生活供水及供热站生产供水任务。水厂建有水源井9口,分布于泾河沿岸;院内建有2000m3原水池1座、1000m3清水池2座、400m3中性水池1座,安装除锰过滤罐12具,除氟过滤罐6具,各类转水泵10台套,加氯消毒装置2套。目前水厂的最高日处理供水能力为1万m3。
为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我们制作了《水厂简介》、《入厂安全须知》、《逃生路线图》,引入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用颜色区分安全风险范围,其中红色表示禁止区、黄色表示警示区、绿色表示安全区,使工作现场的安全性质一目了然。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把水厂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重点,推行目视管理、属地管理、监督管理和行为管理,风险管理实现“一点一牌一提示一措施”的“四个一”动态管理。安全监督坚持做到“三个到位”。
各位领导,请这边走,我们通过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操作规程的培训、制度标准的执行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了安全管理精细化,作业程序标准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现在我们将进入水泵房,在进入水泵房前,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安全须知。进入水泵房请不要吸烟、不要碰触设备,请注意台阶,小心地滑。
请小心台阶。水泵房共分四个区,分别是工业给水区、生活给水区、反冲洗区和加压提升区。安装生活自动给水装置1套、生活转水泵3台,工业自动给水装置1套、工业转水泵2台,反冲洗泵3台,加压提升泵3台。目前运行的是#1生活转水泵、#2加压提升泵。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按照“勤、细、严、准”的四字巡检准则,突出“看、听、闻、摸、查”的五字巡检方法,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
1 设备的运行状况。实现了水厂的自动化控制和数字化管理。同时我们把水质检验作为安全供水的关键环节,通过日自检、月强检、半年送检的“三检”制度,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为小区住户提供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各位领导请进。请到值班室检查指导工作。值班室汇报内容:
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四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县级水利局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农村饮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2、适用范围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水厂供水故障应急预案
根据停水时间长短,将水厂供水故障分为四级,其中一级的级别为最高。
1.1四级:短时故障停水,时间在二小时以内。
1.1.1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过3ntu,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1.1.2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负责人。水厂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及时判断故障种类,迅速报告所在镇、村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与县农村饮水管理站联系,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1.1.3抢修措施
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故障原因,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完成,撤离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村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技术负责人
1.2三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四小时以内。
1.2.1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5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1.2.2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后,判断事故等级,将发生故障情况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1.2.3修措施
厂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
1.3二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内。
1.3.1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3.2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发生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
1.3.3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作出事故是否升级的判断。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通知供水,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办)分管责任人
1.4一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
1.4.1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4.2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1.4.3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主要负责人
2供水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2.1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级及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县实际情况,将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的级别最高。
2.1.1三级:指管道口径在dn50以下的爆管,关阀后影响50户以内正常供水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技术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确定影响供水范围。
(2)抢修负责人:水厂技术人员。
(3)抢修措施: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立即开阀送水。
2.1.2二级:指管道口径在dn75~110之间的爆管,关阀后影响整个村庄或影响1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水点在重点地区、重要道路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
(2)抢修负责人:水厂厂长。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并报村主要负责人。
2.1.3一级:指管径dn110的爆管,停水影响2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点在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2)抢修负责人:镇分管负责人。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人员参与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关阀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
2.1.4应急响应
(1)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由水厂厂长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抢修指挥部的设定
抢修指挥部设在水厂。
(3)事故升级
在抢修工作中,抢修负责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认定事故等级,需要三级升二级、或二级升一级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升级后,及时根据相应的级别,增加抢修人力、物力。
(4)要做到“三要三随”
要备足备品备件,做到随用随取;
要保障抢修设备正常完好,做到随到随用;
要抢维修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喊随到。
(5)备品备件及责任人
pe100管材:dn200、dn160、dn110、dn75、dn50、dn25、dn20各储存不少于300m,各类管件各储存不少于30件。
3水源水质事件应急预案
3.1水源水质事故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3.1.1三级:一般水质事件
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但经过水厂正常处理,出厂水水质可以达标时。县疾控中心和农村饮水管理站要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
3.1.2二级:较大水质事件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恶化、污染物严重超标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接到报告或发现原水水质问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加强对水源水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并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尽快查明原因。同时水厂要提高液氯投加量,增加杀毒效果,采取必要的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如果水质不达标,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直到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1.3一级:重大水质事件
源水水体发生突发投毒性化学污染事故时,接到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迅速了解清楚污染物的种类、包装、数量及出事地点等有关情况,并立即对水质进行监测,若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或化学检测超出允许浓度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直至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2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状态时,各部门要立即到位,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一般水质事件,水厂第一负责人向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报告,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保证正常供水。发生较大水质事件,立即报告镇主要负责人,由镇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并会同县水利局和县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明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重大水质事件,镇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向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在上级领导的指挥下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五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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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六
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原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二)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卫生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六)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七)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二、违反本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各县(市)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一, 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 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 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 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 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 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次供水设施卫生专篇
小区位于南岸区 ,于 年 月动工修建,其二次供水设施也一并进行,并于 年 月竣工,同年 月,移交我物管公司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7051—1997)进行设计施工,并与消防水池分建。小区共有高、低位水箱各一个,水箱周围十米内无污染,容积 立方米和 立方米,结构均为 。高、低位水箱池壁和池底平整、光滑、无泄漏,且有人孔,加盖加锁,有透气管和防护网罩,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和泄水管相连接,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有生产卫生许可证,确保水质安全卫生,保护业主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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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七
运河上的水库及八座枢纽拦河闸,是xx运河流域内具有防洪和兴利供水功能的重要水利工程。工程自建成以来,为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由于该流域地处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毫米,全流域人均和每公倾平均水资源量分别为440立方米和4500立方米,均为全国平均水资源量的1/6,水资源短缺状况十分严重。同时流域内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地区差异大,加之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使得有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据调查,河系下游的沧州市多年平均可供水量亿立方米,而实际需水量为亿立方米,缺水量为亿立方米,供需比为。上游的xx、两市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也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4和1/7。其中,沧州市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已形成严重的地下漏斗。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程度也达到了117%,已属明显过度开发状态。
(一)水库供水
水库位于漳河中上游,地处的交界处,总库容1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18100平方公里。承担着市的工、农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任务。供给两市的工、农业水是通过渠道输送的,城市生活是通过有压和无压管道输送的,其供水管理是由局所属的水库管理局负责。据统计:水库平均每年供给两市的总水量为2亿立方米左右。
(二)拦河闸供水
运河上具有供水功能的7座拦河闸,均在流域中下游的卫运河和漳卫新河上。这些工程每年拦蓄上游来水,给山东、两省沿河地区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提供水源,其供水管理单位为xx局所属的水闸管理局。由于两岸引水口均由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给供水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水费收取率不足30%。近几年,上游来水较少,还经常出现河道干枯的状况,年均供水量也仅在亿立方米左右。
(一)地下水无序开采,地表水得不到合理利用。
水库承担着、两城市的工农业及城市生活供水任务。据调查两市而均属资源型缺水地区,年每总的用水量分别为17亿立方米、20亿立方米,而xx水库作为这两市最大的水源地平均年供水量不足2亿立方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地下水资源管理不到位,水资源费征收执行标准低,如:xx、xx两省制定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均为30分/立方米,而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15分/立方米,自来水公司用水6分/立方米;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20分/立方米,蜂蜂煤矿、自来水公司等企业采取承包用水的方式折合标准不足10分/立方米。致使地下水资源费超采现象严重,深水层水位每年以米的速度下降。据统计两市地下水的开采量约占两市总用水量的80%和50%。
(二)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
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流域机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与地方水利、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不同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利益挤占致使水价政策落实难。二是用水户水商品的意识不强,水费收取过程中人为协调、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因素过大,致使水费收取难。三是供水管理单位依法供水意识不强。合同供水制度执行不严、合同不规范、缺乏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强,无法支持所拖欠款的追缴。四是河道引水口不属供水部门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加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计量设施不完善,致使供水工作无法实现按量供水、按价收费。
(三)单一水价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水价制度均为单一水加制度。这种水价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没有将调整水价水平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未能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特点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样不仅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甚至有些年份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运行管理费都得不到保障。二是不利于建立“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过境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水次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是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大计划,小用水”或“小计划,大用水”的局面。供水单位为了满足用水户需求计划,供水工程必须蓄存足够的水量,若在汛前不能按计划供出,为保安全只有弃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调配和使用。四是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虽然水价是刺激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和最敏感的措施,但是,由于单一水价缺乏“活性”,在水价偏低时,势必造成水源地周遍地区浪费现象严重,下游缺水又无水可供的局面。五是缺少制约手段,不利于水费的收取,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无法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用水户节水意识的提高。
(一)深刻理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对壮大xx局经济实力,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经济动脉,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做好供水管理工作,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做好供水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部、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和自然的和谐,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把节约保护水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筹兼顾,把推进水利协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与时俱进,把水利改革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现代化方向,把推进水利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把保护和修复xx运河生态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使水利工程供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
要使xx运河流域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就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的,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提高xx水库蓄供水能力和调节作用,供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计量设施完备,市场信息畅通、高效统一供水管理模式,形成xx运河流域“大供水”格局。
(三)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供水价格体系。
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在流域逐步推行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城镇居民生活供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产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再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内的科学的水价制度。
运河流域水资源十分贫乏,要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就必须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科学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和计价方式的“活性”来调节水资源分配,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一个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工程,实施的对象可以是工农业供水,也可是城镇居民供水,适应范围极广。其主要特点是:将水价分成了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基本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计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该制度规定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交纳基本水费,用以弥补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此外,其价格水平可以维持原有的单一制相当的水平,也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合理提高。
1、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较高,计量价低于基本价。其优点是基本水费定的较高,能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计量水价定的较低,可利用杠杆作用,引导城市用水户多用地表水,减少城市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和超采地下水,对优化配置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起到较大的作用。
2、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适中,计量水价高于基本水价。其优点是可以促进水量调度更科学、更合理,即为用水户提供了一定的水量保证,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又使供水单位增加了收入,有利于维持水利工程的简单运行。
二是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不挂钩,即供水单位不向用水户提供基本保证水量,不论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向供水单位缴纳规定的基本水费,再依据实际用水量的多少,按计量水价缴纳计量水费。其优点是即可使水价随着供水成本增加而调整,又可促进节约用水。
目前,两部制水价制度,以被国内外广泛采用,我国20xx年《水价办法》中也要求推行此项制度。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以具备了实施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条件,建议实施两部制水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