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精选8篇)_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

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2-07-06 07:2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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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几点感受和心得。

一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委监察作为党的政治机关,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规则》要求做好监督执纪工作首要的是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如《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都规定了重要规定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根本政治任务,履行好特殊使命、重大责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履行好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是要认认真真学习《规则》。《规则》覆盖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各个方面,从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业务流程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是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必须掌握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如《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都规定了重要规定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涉及纪律检查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更要认认真真学习《规则》,要学深学透,领会实质,用于实践,指导工作。在工作中,要深刻理解《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标准、流程、制度和程序,切实提高履行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踏踏实实遵守《规则》。《规则》给我们纪律监察工作立了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一丝不苟地遵守《规则》规定,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则》行事,严格履行好各种程序,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

四是要严字当头抓自身建设。“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打铁还需自身硬,《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律监察部门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督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审查调参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应当向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作为执纪者,更应该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身,提高自身免疫力,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用实际行动诠释遵纪守法、忠诚干净担当。

五是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进一步严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各个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一条条落实落细的举措,盯住了人看住了事,对存在的问题精确制导,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使命就是召唤。在这个催人奋进的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以实际行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如磐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行稳政远。

第2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解读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流程三:初步核实。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第3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领导

D.分类

8.《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同级 D.其他下级 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D.管理

12.《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10

D.15

15.《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A.不定期

B.及时 C.经常

D.定期

16.《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17.《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______。(C)A.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写出书面检讨

C.写出书面说明

D.签字画押

18.《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C)

A.7

B.20

C.15

D.30

19.《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______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A)

A.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B.纪检机关

C.执纪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______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D)A.7

B.20

C.15

D.30 21.《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______。(B)

A.初步核实

B.了结澄清 C.立案审查 D.消除影响

22.《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______,履行审批程序。(C)A.调查组 B.审查组 C.核查组 D.初核组

23.《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______批准。(A)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同级党委 D.上级纪检机关

24.《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______执行。(C)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有关机关 D.技术部门

25.《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______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A)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26.《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______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A.严重违纪 B.违纪问题 C.违纪线索 D.严重违纪线索

27.《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______,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D)

A.立案决定书 B.立案审查报告 C.初步核实报告 D.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28.《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______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C)

A.48

B.12 C.24

D.72

29.《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审查方案。(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0.《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成立审查组。(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1.《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______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C)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2.《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日。(C)

A.30

B.60 C.90

D.120 33.《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______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一次。(A)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34.《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______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A)

A.2

B.3 C.4

D.5 35.《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______为主。(A)A.本机关人员 B.本机关中层干部 C.审查组组长 D.业务骨干

36.《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______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B)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7.《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______相称。(A)A.同志

B.职务 C.实名 D.代号

38.《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______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D)A.见机行事的原则 B.工作需要 C.领导指示 D.外查方案

39.《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______统一保管。(A)A.审查组

B.审查组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档案部门

40.《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______,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B)A.个人检查材料 B.违纪事实材料 C.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D.审查报告

41.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审理应当报______批准?。(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2.《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______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B)

A.1

B.2 C.3

D.4 43.《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______后再作出决定。(C)A.请示领导 B.集体讨论 C.形成一致意见 D.征求意见

44.《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______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B)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5.《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______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C)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6.《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______沟通,形成处理意见。(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D.上级纪委相关负责人

47.《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B)

A.15

B.30 C.60

D.90 48.《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B)

A.15

B.30 C.60

D.90

49.《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_____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B)A.纪委

B.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0.《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_____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A)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1.《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D)

A.3

B.10

C.15

D.7 52.《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_____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D)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3.《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_____日内办结。(D)

A.15

B.30

C.60

D.90 54.《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纪检机关_____办理手续。(C)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组织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5.《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C)

A.1

B.2

C.3

D.4 56.《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_____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B)

A.12

B.24

C.48

D.6 57.《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_____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纪检机关 C.省级纪检机关 D.同级党委

58.《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_____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C)

A.干部监督 B.执纪监督 C.案件监督管理 D.执纪审查

59.《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_____。(A)A.规定 B.实施意见

C.实施细则 D.解释

60.《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则》由_____负责解释。(B)A.中央政治局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D.中央委员会

第4篇: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执行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现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执纪审查干部要主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忠诚大于能力,没有忠诚作保证,能力越强越危险。执纪审查是一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执纪审查干部必须是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人。讲政治是对执纪审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执纪审查干部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执纪审查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执纪审查干部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任。执纪审查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好“为谁执纪、为谁服务”

等根本性问题;工作中,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建设好才是最大的政绩”。要听党指挥,坚持立足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不动摇、不偏移,把实现好人民的愿望、满足好人民的需求、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忧群众所忧、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把人民群众当作工作的力量源泉,和人民群众一起同党内和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执纪贴近民心,植根于群众,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纪为民。

三、执纪审查干部要坚持学习提高,不断增强执纪审查水平

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俗语云:“要想逮到狐狸,就要比狐狸更狡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腐败分子的腐败形式花样翻新,腐败手段也更加高明和隐密,因此,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常态,执纪审查干部唯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拓展视野,增长才干,增强本领,肩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神圣职责。

四、执纪审查干部要认真贯彻执纪审查工作方针,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

执纪审查不能怕得罪人。习总书记说过: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从跨入纪检门的那一天起,我就认识到这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工作,虽然得罪人并非我工作的本意,但若有党员干部得罪了党纪政纪而我又怕得罪他或者不愿意去得罪他,那么我就得罪了党和人民,那是我的工作职责所不容许的。

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党和人民执好纪、监好督、问好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

“六大纪律”,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在工作中应注重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纪审查工作要讲程序,更要讲政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执纪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执纪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而且各个环节间必须坚持党委及领导层层审核把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执纪审查的政治正确。二是执纪审查工作要重证据,以证服人。执纪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违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根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

”,“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三是执纪审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善于突破。工作实践中,当收到一个问题线索后,事前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入手执纪审查的方向和重点问题;方向搞不准、重点抓不住要想取得好的审查效果是很难的;其次,执纪审查的组织是一个关键,组织得好不好往往决定着我们能否逮得到那支违纪的“狐狸”的问题;第三,抓住关键善于突破的问题。“打蛇要打七寸”。执纪审查工作中要留意和善于发现那些对案件具有突破作用的“关键点”,抓住时机及时取得案件审查的实质性突破。

五、执纪审查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勇于接受监督,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执纪审查干部工作及生活中要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严守纪律审查政治、保密和安全三大纪律,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负责,对与自己并肩战斗的同事以及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负责。

要树立“监督者更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的思想,主动接受来自社会、群众以及各方面的监督,做到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树立和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第5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

第6篇: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为根本,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内部监督和刚性约束,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纪检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是今后我们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懂悟透。把学习《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作为2017年和今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原原本本学,对每一条、每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弄懂悟透流程和方式方法。

找准定位。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的《实施办法》中,找准自身的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方向,履行好岗位职责,推进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流程。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在执行好《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逐一进一步规范,做到审核报批、统一归口、分流交办,确保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新旧结合。做好新旧党纪党规的衔接,对原来好的经验做法要继承与发扬,用发展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新规,执行新规,运用新规。

不偏不倚。严格执纪《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是政治任务,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绝不允许面对监督执纪问题、矛盾,产生抱怨、懈怠、抵触心理。

忠诚干净。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自觉带头执行纪律和规矩,严禁越位、越权,甚至出现监督执纪权的滥用,利用监督执纪权谋取私利,跑风漏气,办人情、关系案、金钱案。要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用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第7篇:【思想汇报】州纪委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州纪委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是对纪检干部“严管就是厚爱”的具体落实,纪检干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工作规则,在思想和行动上争做规则的坚定执行者。

主体责任更加突出。《规则》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各级党员、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审查管辖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必要时上级纪委才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执纪审查,对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均规定了纪检机关需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的内容,从以上规定看进一步压实了各及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规则》让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了如何让监督执纪权利关进制度笼子的问题。

决策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工作规则从问题线索的处置、初核、立案审查到审理各环节,规定更加明晰规范,从提出处置意见到做出决定层层压实责任,处处体现民主集中,实践中问题线索的处置更加民主透明,有效避免因个人对问题线索的理解判断偏差,对线索的处置作出错误决定,特别是初核、立案审查阶段,能够集思广益提出切合实际的初核方案、审查方案,切实提高初核、立案审查效果。

报批程序更加严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工作规则从作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函询的审批、决定初核、决定立案审查、审查方案、审查组调查措施等决定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表面上看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履行审批程序投入的时间精力更多,实际上是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的必然

要求,可以有效杜绝在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时工作人员擅自决定处置方式,随意改变调查方向、采取调查措施,在实践中可以有效避免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因个人分析判断失误导致错误决策的情况,特别是可以有效避免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执纪者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时限要求更加严格。工作规则从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谈话函询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写出说明、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等时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部分工作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部分工作时在特殊情况下虽可延长,但对延长时限的批准机关做出严格规定,如立案审查时间的延长批准机关规定为上级纪检机关,实践中就要求工作人员时刻蹦紧时限这跟弦,对工作时限做出严格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避免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内部监督机制更加科学细致。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监督职责贯穿整个监督执纪全过程,明确了回避原则,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移交,案件材料管理等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规则中规定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可有效防范违规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情况、避免执纪办案事故的发生。

排除监督执纪外部干扰因素制度更加实际。工作规则对纪检干部打听、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上级纪检机关可指定下级纪检机关交叉进行执纪审查作出规定,可有效遏制纪检干部打听、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跨区域进行执纪审查时能有效解决纪检干部因人熟事熟在执纪审查中出现怕得罪人、老好人思想。实践中可有效排除纪律审查工作的外部干扰因素,纪检干部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

第8篇: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全文共计5423字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6篇

【篇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其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首先自身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执行纪律的,如果自身不过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要仔细查找工作中的风险点,结合实际查找和梳理,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做到正人先正己。

纪检干部背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重托,“监督”二字考验着政治立场、担当精神和工作作风。要锤炼党性、弘扬正气,始终做到坚定、坚强、坚韧。立场要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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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含糊动摇,同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做坚决的斗争。党性要坚强,始终保持对党章和组织的敬畏,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善于监督,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利益所惑,坚决捍卫党的纪律。品格要坚韧,辩证看待矛盾和问题,始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韧者持恒、滴水穿石,以坚定的党性原则、顽强的工作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正自身,强能力,精业务,干实事,才能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纪检干部。

【篇2】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而制定的法规。通过学习和回顾一直以来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在一下三个方面持续用力、常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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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教育抓宣传,筑牢党风廉政防线。以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制度化常态化为契机,开展“党规党纪一刻钟”等活动,将党风廉政教育列入每次党日活动内容,自觉加强党纪国法的研究学习,切实成为理论、法规的明白人。组织开展和认真参加“宪法学习月”“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讲堂”等系列活动,紧密结合身边发生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反面典型,广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讨论反思,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大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了风清气正、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

二是理程序严规范,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通过召开纪委专项工作会议、组织专题学习等,增强学习意识,努力提高对案件卷宗重要性的认识。经常咨询县纪委审理室领导,及时更新观念、查漏补缺,不断探索总结更加适用于街道的行政处罚类案卷模板。实行自查自纠制度,建立严格的卷宗检查流程。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自查,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完备,其次对卷宗装订顺序、入卷材料进行详细检查,最后逐页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每一份案卷、每一个环节的文书规范、完整。

三是恪守党纪国法,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省市区各项规定,带头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廉洁自律表率。经常以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警醒自己,自觉以“三严三实”的标准要求自己,坚持反对“四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以过硬的自身作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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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形象。在工作中,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为人正派,严于律己,说老实话,做老实人;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绝不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篇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则》强调要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要政治责任,是“打铁人”,修炼好“三种境界”,铸造一支铁骨铮铮、正气浩然的纪检队伍,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当务之急。

要坚守“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忠诚。“柱弱而屋坏,辅弱而倾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对党忠诚,是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长期战斗在正风反腐第一线,承载着党和人民的厚望,不管面临什么艰难险阻,不管遇到什么大风大浪,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守住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保持定力、持续攻坚,寸步不让、坚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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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发扬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件一件事情盯住干,把纪检监察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向纵深传导。

要肩负“久久为功不停滞”的担当。“不厚其栋,不能任重。”当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正风反腐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纪检监察干部决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要勇于担当负责,保持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耐力和韧劲,持之以恒不松劲,以“铁肩膀”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这一神圣的职责,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真正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着力发现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要坚持“只留清白在人间”的操守。“吴山天风,操守柏松;西湖皎月,清辉独绝。”清正廉洁是纪检监察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做事的“底线”。近年来,有少数党员干部满脑子杂念丛生,常为私欲缠绕,想的多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封妻荫子,打的是个人小算盘,因为不能“心静”,而被金钱所“累”,被虚荣所“困”,最终贪腐受贿落马。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加强自身“修炼”,善做减法,逐步减少自己欲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为权势而丧志,不为钱财而动心,不为酒色之惑而忘形,不为亲友之托而枉法。发扬敢于碰硬的精神,铁面执纪、敢于亮剑,不含糊,不退缩,不畏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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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净化政治生态。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时刻忠诚于党,始终尽职担当,永葆清正廉明,才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篇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旨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把强调政治纪律放在首要位置,为“治病救人”、“清衣正冠”连续开出一系列药方,随着打虎、拍蝇、猎狐行动的持续深化,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已然构筑,反腐败已成压倒性态势。而纪检监察队伍作为党中央教育干部的一把“戒尺”,直不直、准不准、效果大不大,能不能形成威慑,关系到这场战役能否取得长久性成效。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队伍自身更加敬畏纪律、模范遵守纪律,形成一把利剑高悬。

欲行规矩,先懂规矩。作为党的纪检监察队伍懂规矩是第一要求,只有知法执法才不乱法,只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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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对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能够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才能成为忠诚干净能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只有清楚了解各项国家规章纪律,以事实为判断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才能形成威慑,营造党政机关风清气正良好氛围,才能做好一把知刻度“戒尺”。

欲行规矩,先守规矩。党的纪检监察作为党员干部对各项党中央规章纪律遵守情况的监督者、教育者,如何形成威慑,如何进一步巩固当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胜利成果,关键在于纪检监察队伍自身是否敬畏纪律、能否模范遵守纪律。列如近日播出的央视专题片《一抓到底正风纪—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整治始末》,总书记亲自对违建别墅做出六次重要批示,陕西省竟层层空转,显现出不讲政治、不讲规矩对“两个维护”、党中央的各项落实以及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危害,而纪检监察队伍能否做好党中央的“戒尺”是杜绝此类事件的根本,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身严格落实、执行纪律,以身作则,才能做好一把高标准“戒尺”。

形以六律,必正五音。六律齐,则五音正,作为党的纪检监察干部,知行合一,与规章纪律融为一体,成为纪律的化身是最高追求也是党中央的亲切期盼,只有进一步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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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伟大成果、不断的加强自身思想认识,更加自觉遵守规章纪律,时时刻刻将讲政治、讲规矩记在心间,严格履行主体职责,才能进一步巩固好纪检监察威慑,从而成为永葆干净忠诚的纪检监察战士、一把“行走的戒尺”。

【篇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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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篇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学习,通过网上学、会议学、讨论学、原文学、解读学等多种方式开展了学习交流,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学深悟透,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对比之前的试行版,我有以下体会:

一是之前试行的规则,我个人认为还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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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这次由中办正式印发颁布,明显已经上升到中央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全局性高度上来了,是党中央在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意义更大、分量更重、要求更严。

二是除总则、领导体制外,新规则第三章就聚焦到监督这一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基础职责上来,充分体现了时时刻刻把监督挺在前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强调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我觉得这是在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基础上的新提法、新要求,其中大有深意。

三是新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管监督等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审批事项和操作要求,可以说既有对以往制度和成功经验的继承和提炼,也有严谨大胆的精简和革新,为我们今后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在工作生活中,要正确定位自己,立足岗位实际,严格自我约束,做出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守纪律讲规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途径,是履行“忠诚、干净、担当”誓言的重要保证。“征实则效存,徇名则功浅”。唯有积极勤奋的工作,才能凝心聚力,方能成就高尚的人生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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