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关于奥古斯丁的论文有感_三年级作文读什么有感

读后感 时间:2020-02-28 09:32: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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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关于奥古斯丁的三篇论文有感

社会学院 111班 杜越 1116111

3首先,我读了一篇《奥古斯丁心灵美德》,主要表达对于奥古斯丁所著的《道德论集》的理解与看法。《道德论集》是奥古斯丁关于伦理道德的主要论述,总共收录了九篇文章,分别从各个方面论述了一个基督徒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论文作者认为将其伦理思想可以界定为心灵美德,奥氏心灵美德注重的是心灵的和谐,因为他认为任何行为都是人的心与灵支配,心指的是肉体的心,而灵则指灵魂或者圣灵,心灵的修养就是心服从于灵魂的支配,因为灵魂是趋向于上帝的,是趋向于至善的,行为如果受到心的支配,就是恶的,因为肉体的心趋向的是低级的欲望和需求,是一种堕落的恶。因此若心服从圣灵的支配,行为就是善的,也就是说心灵控制的行为就是德行。从而研究善恶的起点放在了心灵德性的修养上。应该说这将填补一个心灵德性研究的空白,丰富了伦理体系,从现实意义上讲,心灵德性的培养对于良心系统的建立,将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我一开始没看懂里面的内容,总觉得里面的话好深奥,我只能肤浅的看出,奥古斯丁认为只有心灵美才是真的没,而一些言行上的没不能代表什么,人必须内在的心灵是澄澈的,那么即使不做什么大善大美之事也是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作者通过奥古斯丁对于心灵美德的看法,引出了当今社会,我们很多“善人”言行美,但心灵是否真的美丽却不得而知。我们必须发自内心的心无邪念,当面对坏事的时候,我们的心灵美德会制止我们的言行去干这么一件违背道德违背自信的事情。

我们人类唯有真正的做到心灵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善人,一个美好的人,如果人人都是心无邪念的善人,那么心中那一杆道德的标杆,会带着我们走向美好的明天,带着我们的社会奔向越来越清透的未来。或许那个时候,就不在需要什么透明政策,就不需要防腐败了吧。但这终究是个美好的梦想,要做到这点真的需要无限巨大的努力。

该文的作者还在结尾处谈了一些奥古斯丁关于结婚与童贞的看法,不管是结婚还是独身,最重要的是内心的贞洁,内心的守信,对主的事情挂虑。真心的独身者比忠贞的结婚者更善,因为独身不求繁衍后代,治理家务,而是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纯洁的友谊,友谊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善,是更大的善。童贞(独身)之所以更可贵可敬,不是因为童贞本身的缘故,而是因为它是服从心中圣灵的支配,是出自虔诚的自制,达到了心与灵的和谐,心里所想的符合圣灵的要求,这种善比婚姻更善。我没太能理解者其中的意思,只能肤浅的看出我们就算独身,心自制没,那又何妨?

其次,我看了法律教育网上的一篇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石安洲所著的《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此文分三个方面来讲述。先论述了“人性论”,得出结论:恶的原始来源是人的原罪,而贪欲导致恶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产生罪。而“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因此必须产生。这种人性论构成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坚实基础。这个人性论的观点,我认为奥古斯丁与柏拉图一样,认为人性恶,人现在所受的苦难都是由于人出生时上帝所赋予的那个追随一生的罪罚而来的,在当时应该具有一定的,号召人们为自己的罪行赎罪,并且不要抱怨现在所受的苦难的作用吧。并且着重突出了法律的重要性。

此文第二个讲述了“世俗法”与“永恒法”,由于将事物做了世俗之物与永恒之物的两分,为了规范此两类事物,奥古斯丁相应地将法律也分成两类:世俗法与永恒法。奥古斯丁在探讨人类历史命运时,多次提到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奥古斯丁在强调道德之余,也看出了其局限性,必须呼唤法律来补正。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故而世俗法有两个特性:首先,它必须是公正的,是基于人类理性而创制。其次,它是不稳定的,可以因时而设、因时而废。为什么在世俗法之上要有一个“更高更隐秘”的永恒法?因为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

易见、不可克服的。较之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奥古斯丁的永恒法是将其与上帝结合起来,都是在承认现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过前者认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后者则将这一切归于了上帝。我认为此节着重强调奥古斯丁的关于世俗法与永恒法的独特之处,因为世俗法的种种缺陷,才有了后来奥古斯丁的与上帝联系的永恒法,用永恒法来限制世俗法,弥补它的缺陷,凌驾于世俗法之上,为世人所尊崇。

该文的最后,主要概述了奥古斯丁的法律意识的现代意义。奥古斯丁生活于古罗马帝国晚期,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奥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于我们今天法治中国的法学研究犹有巨大意义。奥古斯丁对人有限性的分析,他关于人们应该超越世俗、跃入神圣的呼唤等,在今日这个特殊时代中,不能不引起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鸣。其一,法律呼唤神圣。其二,法律须被信仰。其三,法应当致力于幸福的目的。在依法治国的我国现今,应借鉴他的法学看法,从而不断的制定出更适合当今社会的法律。

最后,我看了《自由的困境——奥古斯丁自由观的生存分析》这篇文章。此文分

一、善概念:追求善还是接受善?

二、人的自由:选择恶还是选择善?

三、恩典概念和接受意识。最后小结中概括了,在这篇文章里,我们追溯奥古斯丁的自由概念,发现它包含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柏拉图的求善原则和基督教的拯救概念。求善原则认为人的本性向善,因而人们可以主动追求善。在柏拉图那里,这一追求是内向的,因为人自身内涵了善。在早期基督教教会教义,以及皈依后的早期奥古斯丁思想中,这一追求是外向的,因为人已腐败而神的恩典已经昭示,人只需选择神就行了。

然而,奥古斯丁对恩典概念的进一步认识使他发现求善原则和拯救概念的内在冲突。如果善在恩典中,则人对善的追求终归枉然。如果人能追求善,则神的拯救纯属多余。在调和这内在冲突时,奥古斯丁放弃了人能求善的说法,但保留了人性向善这一预设。同时,他从恩典概念出发,强调基督信仰中的接受意识,强调人在信仰中向神的恩典或善的主动给与的完全开放。在这一调和中,奥古斯丁的自由概念也有很大的调整。一方面,它保留了柏拉图的自由概念,认为自由乃是对本性中的求善向往的满足。另一方面,他同时修正了柏拉图的内在地追求善和早期基督教教义的外在地选择善这两种自由观,认为人被动地接受善(神的恩典)从而能够选择善并达到自由。

从这篇文章里我看出了奥古斯丁的矛盾的思想,一面是柏拉图原则,一面是基督拯救概念。这两条原则共存于他的生活和思想。由于它们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奥古斯丁发现不得不不断修改他的自由概念。而从这些不断的拉扯,不断的修改里面,不断地升华他的对于求善,择善的概念理解。

总结,看了这三篇文章,我了解了奥古斯丁关于心灵美德,自由观,法律的看法,对于我们的现世有很多的借鉴意义,虽然这其中还有很多的看法我不能很好的理解,但读了这三篇文章,我肤浅的了解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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