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_法学导论课感想

读后感 时间:2020-02-27 19:55: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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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关键词: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 ABSTRACT

Introduction to Law “is the German jurist Gustav Radbruch one of the masterpieces, is Radbruch's” philosophy of law “in addition to the most prestigious, the most fruitful of a book, its” Science The legal thought and the poet's language “is known to the world, it is” at the stage of career choice of future legal workers who serve “a legal science books.This article is after reading ”Introduction to Law“ to inspiration.Keywords:Radbruch;introduction to law;revelation

some ideas and

一、拉德布鲁赫

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德国的吕贝克,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拉德布鲁赫20岁时开始法学学习,4年之后,即开始博士阶段,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弗朗茨·冯·李斯特,他以一个天才的形象出现在法学界,仅用一年即通过了博士论文。拉德布鲁赫一生著述等身,涉猎广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后又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他的法哲学原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来源于新康德主义。康德哲学即使在今天,在法哲学范围内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新康德主义被分为两个分支或者两个学派,即马堡学派和海德堡学派(或称巴登学派、西南学派)。拉德布鲁赫对新康德主义的接纳,受到了海德堡学派的代表海恩里希·李凯尔特和埃米尔·拉斯克的指引。在博士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拉德布鲁赫一直以讲师身份授课,在此期间,他吸收了西南德新康德主义的思想,特别是从海德堡大学当时的巨擘,马克斯·韦伯,以及冉冉升起的哲学新星拉斯克那里获得启发。到1910年,在经历了长达6年的沉寂之后,他写出了《法学导论》,该书让他一举成名,到1980年该书已经印至第13版。

二、法学导论

我们的生活需要规则,秩序总能从某些法则中找到对应,这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而法律不单单是人为制定的控制社会的条款,也是世间万物运行的根本法则。《法学导论》从必然与应然的区别入手,阐述了法律的产生。在法哲学家们的眼中,法律不是人类的发明,而只是发现,也就是说人们不是制定法律,而是确定法则的存在。法律法则的效力超越了人类立法者的原意,因此法哲学家取代了立法者的地位。但是在法哲学家眼中,法律观的差异和民族多样化是无关紧要的。于是,合法与公正的纠结在法律工作者这一职业上体现出来。他们能够找到法律语言使法律具有公正性,同时还能保证法律秩序本身的存在。法律语言逐渐克服了说教的风格,将制定法从自然法中剥离出来。19世纪的科学取向被历史法学派采纳后,法学家参与立法越来越多,习惯法逐步受到排斥。这才使法律作为社会措施及社会目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出现。

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类不同事物,不是单纯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因为,观察视角的不同以至于得出的内容有所差异。第二章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从欧洲宪法形式的开端—等级国家开始分析,围绕国家活动与公民自由界限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了立宪国家产生的过程。从君主制国家到议会制国家、联邦制国家,以及后来的共和制国家。拉德布鲁赫选取欧洲各国的典型政体的案例分析,其中重点以俾斯麦宪法向魏玛宪法的发展为例,做了大量比较分析。

从法律产生的根本来看,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头。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涉及普通民众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总是有一个稳定的基础,相比之下国家法却会市场发生变化,这个基础就是私法。拉德布鲁赫认为日耳曼法的基础是公法,而罗马法的基础是私法。第三章对私法从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思想运动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基础,阐述了权利、权利主体等概念的出现,以及后来的物权、债权的分化和形式平等的法律秩序原则。这就构成了后来私法体系的核心。在私法领域中,有这么一批人,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最大化的攫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会因此时常规避法律,这个群体就是商人群体。第四章以商业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阐述了商号、惯例的出现。商号使该名义与其创设人分离。惯例奠定了契约自治的秩序原则。这些就构成了后来商法体系的核心。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无法区分一些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于是产生了全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和劳动法。第五章从私法的视角出发,发现意思自治与形式平等的观点忽视了一个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于是国家不再单纯地遵循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原则,“强制契约”越来越常见,构成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此外,形式平等的私法不过问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服从关系,也不过问工人阶级的联盟和企业主联盟。因此要通过国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重新将劳动关系作为人身权利关系设立,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保障。

国家的统治来自其权威,那么国家的权威又是从何而来呢?如果国家的权威被冒犯,国家会动用手段来惩罚冒犯者。第六章批判了报复罚中个人主义思想,也批判了教育罚和保安罚的模糊性,并以此为起点阐述了死刑、名誉刑、囚禁刑、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产生及其思潮。这就构成刑罚体系的核心。此外,拉德布鲁赫对犯罪的分类梳理则继承了李斯特的犯罪论体系。这就构成后来刑法体系的核心。

法律的力量不仅源自于规范本身,更是因为它能够产生效果。法律规范一旦被制定出来,即出现一个显著转变:它为某一个目的而创制,但它的适用却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是纯粹为了着其自身存在。法律通过适用从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并开始控制社会生活关系,而这个掌控者就是法官。第七章从法官独立性和客观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法律自由运动带来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的原则,以及为防止法官创制法的合议庭和多元审级制度。如果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就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如果法律是为实现社会作用的一种工具,那么程序法就是这种工具的工具。

第八章以刑事程序的转变为切入点,阐述了纠问程序和证据原则的发展。纠问程序逐渐剔除刑讯,而证据原则逐步采纳自由心证原则。拉德布鲁赫还介绍了后来的公开原则、存疑有利被告原则等重要的演化发展。这些在后来都构成程序法体系的核心原则。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如果存在几类并行的规范,每类规范都发号施令,但却缺少一个彼此都承认的仲裁者对主权之争做出最终裁判。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类。为了协调这样的冲突,教会法就给出一个政教协定。第十章从中世纪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的斗争切入,阐述了代表皇帝的《撒克逊法鉴》与代表教皇的《施瓦本法鉴》的冲突。以此为起点,拉德布鲁赫逐个描述了新教、天主教、路德教与国家政权融合的演化过程。直到1918年教会与国家一起从君主立宪制进入共和制,由此实现政教分离。魏玛宪法不设国教,而教会作为社团得到承认。

同样的,在无政府主义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作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活动。那么,国家与别的国家之间的行为是否有规范?是否可以规范?第十一章从超国家的国际法本质争论切入,阐述了国际法自从魏玛宪法规定“公认的国际法的规定是为有拘束力的德意志联邦法律组成部分”以来成为了真正的法律。拉德布鲁赫从古代、中世纪的国家间活动一直论述到格劳秀斯的思想。此后便有了国际会议、国际立法机构、国际行政机关,也有了以国家为规范对象的战争法、海战法,还建立了国际法院居中裁判。伴随着人类对战争的幡然醒悟,国际法逐步获得更多的承认。

构架了整个法律体系之后,拉德布鲁赫还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做了描述。第十二章详细阐述了法学的任务是解释、构造和体系。解释是寻求国家的意志的工作,构造与体系则是寻求法律目的的工作。这些工作的核心是正义的责任。

三、《法学导论》的贡献

《法学导论》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有个原因是:当我们这个世纪中的大多数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沉醉于形式上的理论不可自拔时,拉德布鲁赫却是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的法哲学家之一。当然,这与他的人生经历也有关系。1903年底,25岁的拉德布鲁赫成为大学编外讲师。然而他觉察到自己思想还不够深邃、性格还不够成熟。他努力克服胆怯,学会迎合别人。但不久,他仍违反社交礼数,甚至退出海德堡“枢密顾问社交界”,进入同样崇尚自由交际的圈子。在这个圈子里他结识了马克斯·韦伯。他们深入地探讨了法哲学话题。受到韦伯的鼓励,拉德布鲁赫在1910年出版了《法学导论》。从第二章的简述中可以看到每个部门法的论述都是扎扎实实地从历史和哲学内容推演出来的,其深度绝非一般导论性书籍中的内容堆砌所能企及。

除此之外,拉德布鲁赫不但没有被概念和抽象的思维所羁绊,而且还使既有的概念重新面对实际。这是一种类型学和分析学的思维,它比现今大多数法学著作所采用的形式抽象语言都更适用于东亚人。也可能是受拉德布鲁赫对当时传统交际风格挑战的习惯的影响,这本书的写作也呈现出标新立异的特点:一半是理论性的,一半是百科全书性的;一半是学术性的,一半是文学性的。拉德布鲁赫不想让这本书只适于法律界人,而是想它适于各行各业的文化人。

拉德布鲁赫认为,他所写的这本书,恰恰是过去他本人作为一位未来法律工作者想读但又没有的书。他也希望“本书不仅要提供法学的一个轮廓,而且同样还要提供法学的一部导论:它将把法律从更使我们感兴趣、更接近我们内心深处的知识和思想领域引向法律科学的门槛。

拉德布鲁赫遗留给世人的是一个价值内容更为完整的法哲学体系。这个完整的法哲学体系具有以下特质:彻底的理性主义和深刻的历史性。拉德布鲁赫所推崇的理性是一种自觉自省的有限理性,是一种探索的、艰难的理性。他试图通过这样的理性构建出一座从此岸通向而非达到彼岸的桥梁,更确切地说,这是半座桥梁,因为它始于此岸而终究无法终于彼岸。而这样的理性也因其有限性而成为可能,也就更加彻底。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还具有历史性的特质,或者说它是包容的、可变的,能够与时俱进的。之所以具有这种特质,是因为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摒弃那种无原则地依附于哪一种权威或者权力的态度,要求人们站在历史的高度,通过从自己良心深处所进行的反省,认真对待每一次有关人类生活的决断。

也正是因为这本法学书籍的文学性、历史性和哲学性,使读者,一点都不会感到他所面对的是“理论”。大律师马克斯·哈亨堡对该书给予极高的赞美:“我们今天的年轻人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中占据特殊的地位,为此他们应当值得羡慕。”

四、局限

《法学导论》200多页中论述了法律的产生,这涵盖了大量的法理学内容。在随后的十章中分别阐述了法律部门的核心体系及其形成与演变,而且都是从哲学的层面分析论证。因此,本书对每个法律部门的论述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尤其像刑法与行政法的许多内容并没有涉及,让人读完意犹未尽。当然,拉德布鲁赫的写作目的就是止步于哲学推演,让读者,掌握本书提供的基本框架和脉络之后,再清晰地翻阅部门法的论述。

《法学导论》的历史视角与哲学层面的论述是十分赏心悦目的。书中覆盖了古代到中世纪再到20世纪初,涉及自然法则、个人主义回归、三权分立等思潮,论及专制、君主制、议会制、总统制、共和制政体,然而对社会主义的论述极少。19世纪初以前的社会主义普遍是空想主义色彩的,直到马克思才将社会主义科学化。将社会主义政权性质写入宪法是1919年的苏联,此后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无产阶级逐渐取得政权。《法学导论》出版于1910年,尽管在此后的39年拉德布鲁赫为社会主义付出毕生的心血。但《法学导论》对社会主义,尤其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论述较少,使读者不能从这本恢弘的、以历史哲学视角描述法律发展的书中读到社会主义法律,十分遗憾。

五、启示

《法学导论》这本书,读一遍是远远不够的,想要领会其中的精深思想,还是要翻来覆去地读。在最初接触法学这门知识的时候,我简单地认为,学习法律就是单纯的学习法律条款,从来不知道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精深的学科,这种简单的将法律和法律条文划等号的行为是幼稚的。当然,在初步得出法律=法律条文的结论后,我的内心是非常沮丧的,因为如果我的结论成立,那么法学学科则只能是其他学科的附庸,毫无魅力可言。在接触法理学之后,我深深的为理论法学的包罗万象而震撼。法律条文只是单纯的将法律表述出来,因为除了语言之外,我们没有其他的办法使法律具体化。宇宙有其运行的法则,万事万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在法学家眼中,这种法则和规律统统都可以称之为法律。法学不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附庸,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等,都是法字在前。

在那之后我开始寻找和阅读理论法学著作,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是我读到的第一本法理学书籍,它是我打开法律之门的钥匙,学习法律这半年来,我的法律知识缓慢但是却坚定的在加深,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学导论》对我的帮助。

希望自己可以在法律的道路上一直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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