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后感_法理学课感想

读后感 时间:2020-02-27 06:37: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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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故事》有感

有关法律的书籍很多,但对于刚接触法律的我而言,面对浩如烟海的相关书籍,我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一开始我便借了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等书,不过还没看到几十页便失了兴致。一是书过于深沉,大多是就案例分析,专有名词过多,多来枯燥。二是我毕竟性子不好,缺少耐心。于是我便拿着书目仔细找了起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律的故事》一书成了我的目标。

《法律的故事》本书是美国约翰•麦•赞恩①写的,本书由美国前首席司法官:詹姆斯•贝克作序。他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本人曾读到一些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事实上,这毫不夸张,连我也着迷于该书。该书共十二章,从法律的诞生说起,介绍了雅利安人的法律,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法,英国法,美国法,国际法等。由于篇幅有限,我就挑了我感兴趣的也是占本书篇幅最多的一章——第九章衡平法与普通法——英国的法律。

以上就是英国法律的法律体系,衡平法和普通法看上去相悖,但实际上是并行不悖。为什么呢?那就让我从英国的历史讲起吧。

公元1066年,由爱德华册封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登上英伦大地,并在黑斯廷斯战役中打败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军队,迅速占领了整个国家,从此开始了诺曼人的统治。正如中国一句古话说的“一朝天子一朝臣”,征服者威廉剥夺了每个人持有哈罗德纹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土地。这必然会导致那些被剥夺土地① 约翰•麦•赞恩(1863-1937),美国律师。生于美国伊利诺伊州,曾与犹他州法庭学习研究法律1年,之后在芝加哥从事法律行业,担任律师,还曾在西北法律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的地主、贵族的反抗。征服者为了成为最大的地主,即为了达到所有英国的土地要么直接隶属于国王,要么间接隶属于国王。于是进行了一次人口普查,还列出了国民的土地及财产清单。想象一下,威廉可以凭着这份调查清册,尽情压榨着国民。不过,人们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牲畜,他们制定了“克努特御猎场法”,并把它强加给已死去的克努特国王。

征服者死去,亨利一世上台,他感到必须给他的撒克逊臣民实行一些法治了。他集聚了熟知法律的诺曼神父,将旧法中诺曼人接受的部分保留下来了,其余的按照他们认为最理想的方式修改,同时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统一,普通习惯成为法律,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情的案件,前案的判决,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普通法,正是由此而形成。其中,陪审团制度相当重要。

陪审团由12人组成,就案情以宣誓的方式作出裁判。如果陪审团决策有误,则选出更高层次的24位骑士组成有剥夺权利的巡回审讯团。本书的作者毫不客气的夸奖英国人的政治素质无疑归功于这种陪审团制度。

普通法主要是以“遵循前例”为原则的法律,那其实行时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相关的新案例纷纷出现,假如找不到令状,也没有先例的话,那就不会有什么诉讼存在。其次,根据本书列举的大量案例可以看出普通法诉讼程序方面过于僵硬和残缺不全;如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向王室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大法官领取开审令状②,王室法院才能开始审判。由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就有不同类型的开审令状,分别规定着②开审令状是大法官以国王名义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责令被告人履行令状中所明示的要求,否则即应出庭答辩。

不同的诉讼方式(到十二世纪来有各种令状75种,十三世纪末发展有上百种)。原告提起诉讼必须精心考虑适用哪一种令状。如果选错了。法院将拒绝接受受理他的控告,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普通法内容也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如普通法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其抵押品全都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说,不管抵押品的价值比所欠债款高多少,债权人都可以永久取得全部抵押品的所有权等等。再次,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败诉,往往仅只由于技术上的错误,或因为证人受贿、诉讼程序的捉弄,及对手的个人政治影响和干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案件判决生效后得到执行,必然会产生新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因素。并且,普通法存在的一点突出的问题是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一个地主有一个磨坊,有一些人是这个磨坊的扈从,当时法律规定,磨坊主依法占有有他们的服役。但他们已退出服役,并在其它磨坊工作。于是磨坊主向法院提出诉讼,可笑的是,法院对磨坊主说他不会胜诉,因为他无法显示服役被减损了。普通法院有说,可以酌情给他下一个令状:禁止任何人扰乱他磨坊的扈从。我想,这个令状对于该磨坊主没有实质的用处。普通法的因循守旧,不能给予磨坊主经济损失。

于是,大约在1300年,由于普通法庭对许多案件不能审判,另一个大法庭得到了他放弃的审判权以弥补此空隙。这个法庭就是大法官法庭,其运用的体系就是衡平法。衡平法,从它的字面上理解就是平衡公正的法律。它以罗马法为主,大法官处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立处理,无须陪审团参加。少了陪审团,程序大大缩减。

最初,大法官是独任法官,但从1730年开始,他便由他的直接下属,即衡平法院“案卷主事官”相辅助。到18世纪,经过大法官们和法学家的不断总结、整理、编纂,衡平法也像普通法一样,采取了遵循先例主义原则,使衡平法的规则也逐渐实现了规范化和条理化,从而将衡平法变成了英国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形式。这样,在英国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规则。

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院。当大法官发出的一个“禁令”,禁止某个当事人在普通法院提起或继续诉讼,或者停止执行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普通法法院作出的升效判决时,就必然导致衡平法和普通法在适用上冲突,这就出现了(在17世纪)大法官埃尔斯米尔与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柯克的激烈冲突。

柯克法官认为,大法官无权粗暴地禁止在普通法法院管辖诉讼的继续进行、或禁止执行普通法院依合法方式作出的判决,借此对普通法法院的审判进行干预。埃尔斯米尔则答到:“如果普通法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是依靠压迫、错误和昧着良心取得的,大法官就要挫败它,并把它们搁到一边,这样做不是由于判决中的任何错误或缺陷,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昧着良心。”

当这场争论提交给国王詹姆斯二世进行仲裁时,他作出了有利于大法官的裁决。那时起,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并使其成为定制。这样,在17世纪确定了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

在本书中我明显感受到了作者对衡平法的推崇,一、衡平法中,早在1435年,大法官法庭就将英语应用与诉讼及一切法律程序了,而普通法庭则可能需要三种语言:拉丁语、诺曼法语、英国方言。

二、衡平法可以对虚无的商品的案件进行审判。如伊利莎白时期的黄油案,甲方已承诺将一年内生产的黄油全买给乙

方,但黄油做好后,甲又卖给了丙,那黄油究竟该属于谁。普通法院的法官卜劳顿判属于丙,理由是“在黄油为生产时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也就未有关于所有权的契约”。而大法官法庭则承认出售尚未存在的货物。这明显维护了可能出现的欺诈案件而受害的原告。

三、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很多。关于上面提到的磨坊案件,按衡平法,大法官则会要求磨坊的扈从回到原磨坊服役。

不过,衡平法的实行与其大法官的个人素质密不可分。

英国的法律与其历史息息相关,如玫瑰战争,都铎王朝时的宗教战争都促进了它的变革发展,其中有两条十分重要,一是与普通法相关,陪审团从法庭的见证人演变成具有司法权的裁决人,从而培育了千百万公民的法律意识。二是与衡平法相关,大法官不可罢黜的制度使司法权真正脱离行政权与立法权而独立。这些都使英国的法律在当今世界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约翰•麦•赞恩的《法律的故事》一书比较详尽的介绍了英国的法律——衡平法与普通法,并将当时的政治格局,宗教斗争穿插讲述,并结合生动的例子,让我受益颇深,既了解了英国的法律,又了解了英国的历史,同时也明白了从事法律工作的神圣性。如律师一职,英国首席大法官考科伯恩曾言:“律师应像一位斗士那样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武器,而不应像一个刺客,他应该知道如何调解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的永久利益间的关系。”③他的话为我将来所要从事的工作点亮了指明灯。还有首席大法官布罗姆雷对安德森的劝诫,这些都是人生中拾到的宝贵的教导,我非常高兴能阅读该书并写上自己的读后感。③ 1869年,考科伯恩在英国法律界在卜劳顿的中殿城堡中为伟大的法国律师巴赫叶举行的盛宴中发言该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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