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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一
近年来,xxx供水总公司供水安全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饮水安全生产与监管服务,不断强化宣传教育,连续多年在全市未发生一起饮水安全事故,为确保一方群众饮水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领导重视、齐抓共管、保护水源
xxx水源地共四处,xx、xxx源地为地下水源,日供水能力分别为1.2万吨和0.3万吨;xx、xxxx为地表水源,日供水能力分别为6万吨和0.6万吨,合计日供水能力为8.1万吨。从我市供水格局看,xxxx作为城区及各园区主要供水水源,其余三处水源为备用水源,一旦xxxx出现停电供水等情况,可立即启动其它三个水厂向城区及各园区供水。近年来,为了全面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放心的水,我们把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分管经理为副组长,各水厂职工为成员的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网络,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在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能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等污染源”的要求,在水源地附近设置了警示语,同时,我们建立了监督举报制度,在电视台、报纸上公布了xxxxxxxx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对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患于未然。
二、全面落实、完善设施、监测水质
一、百万分之一的电子天平各一台、氰化物检测仪、余氯检测仪、酸度计、生物培养箱、隔水式培养箱、干燥箱、无菌操作台等一系列水质检测仪器。三是水质检测情况,按照要求,化验人员每天对源水、滤前水、滤后水、出厂水做9项简分析化验4次,每年化验次数达到5840次。每月将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送烟台市自来水公司水质化验中心进行45项水质分析,同时每月接受xxx疾病监控中心、烟台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站监督,定期公布水质结果,公司xxx水厂被烟台市疾病防控中心授予“生活饮用水卫生信誉度5a标准”,烟台及周围县市仅有三家供水企业获此荣誉。2011年9月份,公司接受省建设厅水质检测中心对xxx水厂的水质检测,106项检测指标全部符合标准,水质合格率达99%。
三、加大投入、优质服务、保障水质
城市供水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们始终坚持“用户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标准”服务理念,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以创造和谐供水环境。一是建设新水厂,提高供水能力。为充分利用蓬莱有限的原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2017年5月,经xxx政府批准,由山东水务投资公司投资兴建,建设设计日供水能力4万吨的xxx第二水厂,铺设10公里直径800球墨铸铁管道,xxx第二水厂的建成,使我市日供水能力由原来的4.1万吨提高到8.1万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强化供水服务能力,打造和谐文明窗口,为履行服务承诺,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推行“一站式”服务体系。为用户办理接水,从服务大厅受理用户申请到现场勘查、施工图绘制到通知交费,由原来的15天减少到7天完成,解决了以往用户办理业务时的繁琐步骤。三是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不管是节假日还是星期天都有人上班,晚上由维修人员轮流值班,中午由科室轮流值班,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24小时,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今年为用户维修180次,抢修管道18次,为用户测漏8次。服务到位,对管道出现破裂现象,抢修及时,无出现大面积停水现象,保障了供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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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制度、应急联动、确保安全
以便及时切换,防止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水。二是建立水厂安保系统,包括厂界、取水头部、滤水池、沉淀池、清水池、加药间、厂区、中控室、泵房等重要生产部位安装了红外线对射15对,探头8台,实施严密监控和防范,窗户增设了内置防盗锁外置防盗网,对于蓄水池和各井口等进行了焊接和封闭,提高了反恐怖、反破坏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人员防范力度,水厂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时刻警惕,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水厂,认真核对证件并作好详细记录,每一小时组织人员全面巡逻一次并作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发生,立即采取措施。三是在xxx水厂设置生物预警系统,我们安排化验人员每小时到源水入水口处巡视一次,观察水生物的活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取水样进行化验,并同时送环保防疫部门进行检验,结果若超标,立即采用硫化钠、生石灰、活性碳等药品进行处理,目前已储备了一定数量的上述应急药品,并与供应商签订协议,需要大量时及时调货。四是我们每年都会根据市政府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水厂等有关部门进行氯气事故及曝管等事故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总结,对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做到无论发生什么事件,必须保证城市供水。五是落实建立健全各种规定制度。水厂工作人员每年查体,无传染病发生,持证上岗。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无发生安全事故。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各制水设备运转完好,保障了供水不间断。建立管网巡查制度,每月组织员工对管网拉网式检查,使漏失率降至5%左右。
五、广泛宣传、强化培训、提高意识。
为有效提高饮用水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
识,我们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职工进行饮用水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每年我们利用全国节水宣传周期间,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并向群众发送用水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我们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饮水安全知识,扩大宣传覆盖面。今年以来共培训水厂相关人员12人次,发放饮用水安全知识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刊载各类信息10余篇。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公司上下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饮水安全理念和饮水安全行为进一步转变,为确保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施方案、活动细则,要求、及相关学习制度、公开承诺、党员学习记录、学习笔记等。四是围绕中心,加快转型,进一步实现了抓基层,打基础,促发展的要求,努力开创供水事业加速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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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二
【摘要】锦州市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自来水公司创建节约型企业不仅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企业实现自我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自来水公司 节约型企业
锦州市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主要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得以全面完成,在管理中必须在创建节约型企业上下功夫。
一、建设节约型企业的的措施
(一)树立节约的理念。
锦州自来水公司紧紧围绕创建节约型企业建立节能工作体系,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为全面推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以节电、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完善管理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节约型企业的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了《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能源消耗定额》等一系列节能制度、奖惩办法和节能标准,形成了节能工作有专人抓、节约能源有奖励、浪费能源有惩罚的节能工作运行机制。促进企业两个效益全面发展。在全公司形成“节约资源,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把建设节约型企业的要求体现到全年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
(二)加强企业成本管理。
企业成本管理是对企业成本的发生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和分析等一系列工作。自来水企业要扩大成本控制范围,实现全面节约管理。企业间接成本在总的成本费用中的比例不断加大,自来水企业要取得成本优势,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制造成本的控制,还应扩展到自来水整个出水周期成本。另一方面,从范围上不能只局限于生产领域,而应延伸到研发、采购和销售及管理领域。成本控制的关键在于制定和建立目标成本指标体系。目标成本指标需要经过多次的测算,从目标利润中选出最佳方案,避免无效成本的发生,这也是建设节约型企业的重要手段。
(三)推动技术创新。
创新——是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不竭源泉。自来水公司积极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保证水质,提高新的服务,开拓用水市场并实现创收。科技的进步使先进的设备、工艺及材料应用于生产领域,依靠技术创新,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是降低成本,减少人员使用,降低劳动强度,增加效益的有效途径。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来水企业要生存与发展,特别是要实现现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必须狠抓技术进步,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在技术开发引进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技术与效益的结合,使技术进步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提高自来水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建设节约型企业的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营业管理,确保民用水费和餐饮服水费各增收50万元目标实现。
自来水公司营业收入是公司生存的主要命脉。加强查表、收费管理,降低人为损失。减少水费陈欠,提高水费入库率;开展营业用水普查活动,进一步强化营业管理工作,规范营业用水市场秩序,打击偷盗水行为,堵塞内部管理漏洞。重点解决居民和餐饮服用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普查活动要取得实效,售水量、销售收入和户均水量要有新增长;加大市区供水量考核力度,提高供水量考核单价,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并考核到责任单位;产销差率、楼房差量、空户率和营业违章率要有明显降低。通过普查活动要彻底解决“有表不查”问题,降低“查表不准”的比例,减少人为丢量损失,实现营业违章率低于5%,小区产销差率降低10个百分点的奋斗目标。
(二)科学安排 严格控制更改大修项目 加强计划外项目审批。
把节约办企业的理念贯穿在工程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的全过程,在设备选用、项目设计、建设和投产的各个环节落实节能、节水、节才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思想,并与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杜绝钓鱼工程,无特殊原因超过预算10%以上工程总公司不予决算。
(三)规范三产发展 增加三产利润。
锦州自来水公司下属5家三产单位。各三产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降低成本;对外销售型企业拓宽经营思路,降低运营成本,全力做好销售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内部要注意节能降耗,加强对水、电、气的管理,挖潜增收。增强三产单位独立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为我公司供水事业发展增添后劲。
(四)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提高成本和效益分析能力。
以节约为中心,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成本核算体系、财务监管体系和内部审计体系;完善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时间上做到全进程分析,方法上做到事前分析预测与事中检查,事后总结相结合;做好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制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加强考核力度。
(五)组织机构。
节约只是一种手段和方法,要真正建立节约型企业,达到良好效果,我们就必须把它作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加强建设节约型企业的协调、指导、督查力度,自来水公司成立建设节约型企业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班子为下设成员,并设定办公室。
(六)考核评比。
自来水公司坚决把建设节约型企业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节约”有两重意义,一是相对浪费而言的节约;二是在经济运行中对资源,能源需求实行减量化,这种节约要求对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进行技术革新真正推动社会进步。两者要有机结合,不可片面理解,要注重在效果下功夫。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各项节约工作采取跟踪、汇报、通报、检查、评比、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在线控制,把建设节约型企业作为绩效考核和评选创优的重要条件。
建设节约型企业任重道远,作为自来水公司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来共同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着眼未来,与时俱进,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企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实现锦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_强.节约型企业.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3.
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三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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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四
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压倒一切的硬道理,做好困难职工的走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是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有效途径,工会组织做为职工群众的生活第一知情人、第一协调人、第一报告人、在关心职工生活方面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抓好家庭经济扶持工作,通过典型宣传,技术培训,提供信息促进家庭经济的发展。
2、坚持经常走访调查,随时了解掌握职工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解困工作。
3、做好职工安康保险和女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把“好事”办好。
4、坚持重大节日的走访慰问与日常扶贫解困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
5、做好低保工作。
6、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包保责任制定期走访,密切党、干群关系。
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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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建工新城饮用水卫生安全。
2.0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结合,从小处着眼,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3.0 组织机构
3.1 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2 职责:
3.2.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3.2.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2.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4.0 应急处理程序
4.1 发现轻微污染情况,工程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告客服务中心,由客户中心通知各用水户。
4.2.1 物业公司任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二次供水领导小组,通知工程部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会同综合部、医务室核实情况,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第一时间上报集团总公司领导、卫生防疫部门。
4.2.2 综合部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医务室人员负责求助现场的医疗技术协调。
4.2.3 工程部保护好现场状况,了解事件经过,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经领导同意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4.2.4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
4.2.5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4.2.6 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4.2.7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并对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4.3 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单位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4.4 如遇洪水,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同时采用紧急供水措施,待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5.0 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5.1 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需该进的意见,后期的总结报告由综合部进行存档备查。
5.2 对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0 培训与预演
6.1 邀请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2 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6.3 对各部门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指导员工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六
1 职责
本岗位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园区的供
水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1
责任
负责全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直接领导下 1.1.1
科学的组织劳动生产,合理安排分工,负责全站供水设备的检修、维 护及安全正常供水等工作。
1.1.2
负责全站所管辖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负责全站生产任务的完成,全面完成本站各类设备、供水线 1.1.3
1.1.4
路的检修和改进等工作。1.1.5
负责站中劳力的合理安排,搞好人之间,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负责提高本站人员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督促全站的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 1.1.6
1.1.7
节能工作。1.1.8
1.1.10
1.1.11
负责组织安排检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安全措
施的修改和编制工作。1.1.13
帐,技术记录的审核工作。
2 权限
2.1
有权组织指挥班组中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设备分工,站内人员调整,做到合理分 2.2
工和组织。
2.3
有权根据公司和检修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站有关的实施细则
和执行办法。2.4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及一切违章行为。
有权根据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本站的奖金进行合理 2.5
分配。
2.6
有权推荐班组中优秀职工学习深造晋级、提拔和重大奖励意见。
有权维护本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调动本站人员参加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2.7
2.8
供水站技术员岗位职责
1 职责
供水站技术员在供水站站长的带领下,负责本站安全运行,技 术管理工作。
1.1
责任
1.1.1 根据动力车间主任及站长下达的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本专业
实施计划,督促、指导运行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1.2
1.1.4
技术措施的监护、指导、协调工作。
1.1.5
负责本专业科技进步与节能工作。
负责本专业与各有关部门技术业务的协调联系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供水管线及设备运行资料和相关的技 1.1.6
1.1.7
术验收报告。1.1.8
负责运行设备规程的修订、汇编及整理。
1.1.9
负责供水设备异常处理及保证安全供水,对运行人员进行技
术传受和指导。2 权限
2.1
有权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向本站运行班组下达工作
级命令组织本站运行人员完成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2.3 有权安排运行人员的岗位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进行技术业务
素质考试、考核。
2.4 有权对本站运行班组安全工作、生产技术措施、运行人员岗位
调整、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有权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教育运行人员接受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2.6 有权组织人员检修,抓紧处理设备缺陷,对供水管线安装及设
备大、小修后的验收、移交权;对修后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有权拒绝验收。
供水站运行组长岗位职责
职责
涉及供水运行方式的改变、设备的停送水工作,必须与站长联
系并服从站长的调度命令。
1 对外协作责任
1.1
对外检修的工作负有协助和指导的责任。
对外来单位的学习、实习人员负有指导和领导的责任。1.2
2 权利 2.1
有权处理安全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有权对本站运行人员向处长和站长提出奖惩意见。
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拒绝违章作业,对严重违章违纪人员有权 2.2
2.3
停止其工作。
供水站电气值班员岗位职责
职责
值班员在站长及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本班安全、经济、合理运
行运行工作。
气设备、系统的正常监视、调整、维护和倒闸操作,并协助班长进行
安全方面的检查、监督和实施工作。
和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1.3 值班员还应在技术员不在时,代替技术员接受调度命令,将所
记录的命令及时向技术员汇报,并与各用电单位的值班员进行相关的联系。
验。
2.2 2.3 有权制止不经许可进入电气设备高、低压室的一切人员。
有权拒绝上级发布的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命令,有权拒绝
和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2.4 2.5 2.6 2.7 发现无票作业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劝其退出作业现场。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有权对班组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供水站水泵值班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园区供水正常。
2、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在值班时间内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运行规程”中的要
求,进行日常操作和事故。
4、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七
1、提高公司整体的供水管理和专业技能水平,积极响应省供水协会组织的各项给水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派送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学习供水管理,供水新技术等内容,使我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跟上新形势。
2、做好水表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水表,对各片区的水表安装时间要掌握,如发现水表损坏或运转不正常的就立即更换,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提高供水效益。
做到开发到那里水就通到那里。明年规划改造铺设的主要管道工作有:
1.在田坝片区朝阳路路段,铺设一条给水管,连通十八米街供水主管,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压力和用户用水保证。
2.计划改造沙坪北路天桥至沙坪东路烟草公司铺设一条dn 300给水管连接高滩。
3.在双江桥铺设一条dn108给水管至向家坝镇至双家巷。
4.加快高滩给水工程的完善速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工期,在明年解决全面正常通水。
5.继续加大力度改造城区老化的给水支管,提前达到我县正常供水的目标。我公司计划准备更换中嘴、沙坪等片区老化的给水管道。
6.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搞好老城区的规划建设拆迁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在县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人为本,狠抓队伍建设;牢记“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宗旨,突出重点,狠抓服务承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好供水服务工作,为供水文明行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x县城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八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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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篇九
一、供水水源检查情况
对所有供水水源的密封、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所有供水水源密封情况良好,水质无污染。对水源周围的堆放物进行清理,并设置警告栏,供水水源周围不准乱放杂物,以免污染水源。同时,制订了供水水源安全检查制度,要定期对市内所有水源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二、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1、对水厂内的所有供水、供电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了供水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2、严格要求水厂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3、对司泵人员及水质化验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做定期健康检查,做到考核持证上岗。
4、市防疫站定期对供水出厂水水质进行取样、化验,2011
年5月份抽检的水样水质全部达标。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5、各项供水生产报表和水质检测报告等供水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部门报送。
6、对市内部分腐蚀老化严重、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网进行了管网改造,更换成耐高温、耐腐蚀、无污染的pe管材,改造后,水质改善效果良好。
三、供水应急保障情况
自来水公司自2015年就制订了供水应急预案,并且坚持每年对应急物资准备充分,对应急设施进行安检,今年5月份对应急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应急演练,遇有突发情况,能做到及时妥善处理。
通过这次安检,我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为安全武安供水提供了有力保障。更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把安全供水放在首要位置,深挖细查,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泊头市自来水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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