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师范自我鉴定

自我鉴定 时间:2023-09-04 12:01: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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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范自我鉴定篇一

大家上午好!

一、加强学习,注重修养,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系统地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加强思想政治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没有对基层卡、要、报的情况,不参与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三是加强业务学习。不断适应组织工作的新要求,认真学习党建和组织工作业务知识,参加了省委组织部举办的竞争上岗工作培训班。

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科室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开展的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在干部考察、提拔调整工作中没有出现失实和跑风漏气等情况。

四、不足及努力方向

今后努力方向及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时刻用党员标准和组工干部的角色意识要求自己,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新意识。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汇报和明年工作打算,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提出批评和建议,谢谢大家!

大学师范自我鉴定篇二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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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范自我鉴定篇三

各位代表:

受厂长委托,我向大会报告2008年全厂工作,请审议。

一、2008年全厂工作情况

1、制定下发了供水厂安全生产1#文件和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细则及安全生产活动月,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集团公司2008年安全生产精神和安全生产1#文件活动,落实了集团公司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全厂进行了全面检查,处理了一批缺陷隐患。加强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厂部组织专项检查7次,其中夜间检查两次,并对个别要害执行不好的班组进行了处罚。

2、全面加强了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今年集团公司开展的几次联合检修,时间要求紧、作业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很多。为此每次检修前,主管科室都召开准备会议,向业主车间、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要求、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和质量标准,对存在的危险源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在施工中,业主车间及班组都落实了现场安全责任人,各项安全措施基本得到执行,使几次联检活动我厂均安全、顺利完成。同时我厂积极利用联检有利时机,查出治理较大安全隐患16项。

3、加强技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各工程施工建设阶段,重点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行为检查。从9月开始,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等工程陆续试生产,水处理泵站人员开始集结,从安全管理要求,对新到岗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落实防控措施,编制下发了安全技术规程。在工程投产前,重点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职工安全规程的.学习执行情况,共计检查出安全隐患22类问题,定期在现场会上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使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工程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

4、做好高温汛期、冬季等特殊季节安全防护工作,在夏季高温到来之前,我厂与集团公司安全处协调争取到了100箱盐汽水、80箱冰棍等清凉饮料,及时发放到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施工现场及联检作业现常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对四个沿河水源地进行指导性检查5次,重点是安全取水预案演练和防汛物资的发放、使用和存放情况。在冬季到来之前,主管部门克服了物流中心配送不及时的困难,主动到被服厂领取发放了全厂的冬季所需劳动保护物资,其中棉门帘1525平方米、职工棉袄、棉裤410件,棉手套500余副,为我厂冬季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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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范自我鉴定篇四

1、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2、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3、加药桶清洗困难。

4、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5、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6、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7、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8、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9、工房房顶漏水。

10、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6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6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1、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2、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3、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4、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5、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6、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7、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8、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大学师范自我鉴定篇五

摘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是改善农村饮用水的重要条件,对农村饮水安全、饮用水质量、饮水工程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为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饮水;供水安全;管理

1农村供水水源水质问题

(1)农村居民饮用污染水主要有2种,一是直接饮用渠水、涝坝水。由于饮用水源缺乏卫生保护,很容易受到牲畜粪便等污染,使水中含有大量病菌,饮用这种污染水容易引发肠道性疾病和病毒性传染疾病;二是饮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近年来农业生产加大使用了化肥农药,通过农业灌溉残存农药、化肥入渗补给地下水。另外,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而且危害的范围逐渐向下游发展。长期饮用此类浅层受污染的地下水源,有害物质在人体内长期积累,易引发人体器官病变[1]。

(2)地面水多采用河水及水库水。河水流速及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其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水质有明显的季节变化,暴雨时泥沙含量剧增,细菌含量亦急剧增高[2]。

(3)氟病区居民由于长期饮用高氟水,其临床表现为氟斑牙和氟骨症,氟斑牙是氟中毒早期的反映,轻者表现为白垩样,有色素沉着或牙实质缺损,重者牙疼,磨损严重,或过早脱牙呈现未老先衰。氟骨症多出现在成年时期,轻者腰腿疼,重者骨骼变形甚至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对当地居民的健康、生活、生产危害很大。

2饮水水质超标原因

(1)工程建设前期设计标准低,对水源水质重视不足,部分工程未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就开工建设,设计中未考虑净化设施等原因,使工程建设初期就成为饮水不安全的工程。

(2)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不达标排放,农药、化肥用水的不断增加,相当多的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特别是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成为疾病传播的主要媒介。

(3)水质检测管理不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普遍没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低,检测设备不完善。县市级水利部门没有水质分析化验室,工程实施中只注重了水量的解决,忽视了水质的科学分析。

(4)农牧民饮用水的安全意识淡薄。农村由于经济较落后,农民群众只求有水饮用就行,对水的饮用安全性认识滞后。

3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与措施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性地方病和水性传染病威胁,加上农村供水工程标准低,缺乏水处理设施,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由于受资金的制约,饮水标准得不到改善。另外,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过去修建的饮水工程大多为水井、水池等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有不少农村居民直接从江、河、库及坑塘中取水饮用,这些水相当一部分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较低水平,明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饮水工程缺乏水处理设施,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标准。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为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为此,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需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合理规划供水水源。水源布局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长远;既要考虑水量,又要考虑水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一些高标准的水源工程,保证群众在特大干旱年份有水吃。要十分珍惜深层地下水资源,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时,一定要做到采补平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供水工程实用和多样性。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资金要充足,工程要配套,质量要达标。在选择工程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工程形式和建设方式。

(3)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水量水质并重,防治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一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二是加强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对于具备集中条件,但目前供水设施简陋且饮水不安全的地方,可以建自来水工程;对水源受污染严重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更换新水源;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已有饮水工程,增加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造多形式的供水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1)理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形成州、县、乡、村4级管理体制。以农村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逐步将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移交到水利管理单位,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逐步扩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试点面,为今后实行乡镇水务一体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以国家、地方和集体投资为主的新建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入村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村镇用水合作组织自行管理和维护。对原有集中供水水源工程、供水主干管网经产权明晰后,按照农村一事一议逐步移交乡镇水利管理站(所)管理。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单村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户)负责管理。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到工程安全,群众受益,承包人也得到实惠[3-4]。

(2)结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现状,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实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对全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轮训,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建立管理责任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大小和受益范围,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乡镇供水工程应由乡镇水利管理站以企业的形式直接管理,农民个人所有的水窖、水池由本人管理。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水源保护、工程维修、用水制度、节水措施及水费征收等内容的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

(4)人畜饮水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供水,发挥其效益。

5参考文献

[1] 张德荣,杨力,关家杰.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几点探讨[j].管理观察,2009(35):78.

[2] 洪盛林,李霞,王静.象州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及对策[j].农家之友,2008(10):1-2,4.

[3] 宋爱君.浅谈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1):217.

[4]杨志华.浅谈青龙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j].科技资讯,2009(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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