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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8〕300号
发文日期:2008-11-11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
一月十一日
抄送: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1月12日印发
打字:周小云校对:税政科
薛碧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6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