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与使用具结书、证明书_房屋使用证明书

证明 时间:2020-02-29 11:01: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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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與使用具結書、證明書

君所有座落 台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樓房屋計坪,因關係,自民國

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確係無償借與使用,如有不實,除願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罰外,具結人及證明人並願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四十三之規定接受處罰,絕無異議。

此致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稽征所

具結人所有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具結人借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證明人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證明人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記:摘錄稅捐稽徵法有關條文如下:

第四十一條: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房屋所有人填寫本具結書後,若經查獲並非無償借與使用而係出租者,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

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借用人若為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填寫本具結書後,若經

查獲並非無償借用而係租用者,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證明人若為虛偽不實之證明,或借用人為一般之個人而作不實之具

結,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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