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告知书_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证明 时间:2020-02-29 03:1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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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中心卫生院

关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告知书

尊敬的准妈妈们:

首先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以下是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介绍,请您在认真阅读后签字确认。

一、签发对象:在xxxxxxxxx中心卫生院内出生的新生儿

二、签发地点: xxxxxxxxxxxx

三、签发时限: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

四、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新生儿姓名。

4、孕产妇保健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6、领证人是新生儿父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7、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8、新生儿出生1个月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9、新生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原接生单位没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其他事项:

1、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不能用繁体字及生僻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不能取第三方姓。

2、未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的,新生儿父亲要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对于未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

4、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新生儿母亲尚未出院的,应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新生儿母亲已经出院的,除提交前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作变更。

6、因游仙区辖区内无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所以家庭接生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7、已死亡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8、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9、《出生医学证明》免收工本费。

本人郑重声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逾期未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患者本人签名: 与新生儿的关系: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谈话医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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