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_出口转内销证明

证明 时间:2020-02-28 18:51: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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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

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办理程序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2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4、全市出口企业均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处1、2号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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