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江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办理,尽快发给《婚育证明》,最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没有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按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四、已生育子女的申请人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发给持证人的《婚育证明》必须是从省计生委购进的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制定的防伪证明。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外,还应承担持证人由于被动持“假证”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见附表)
办准生证一定要本人回去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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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