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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式样-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实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镇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税收,现就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事宜,制定本暂行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因经营场所无商业产权,或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在集体土地上2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根据《意见》要求实行使用《临时经营场所证明》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牵头,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审批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只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制度,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一)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的相关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所使用的,租赁双方须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到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办理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然后由承租房屋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申报手续。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与发放
(一)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管辖的村(居)委会索取《临时经3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根据有关要求事项如实填表,由村(居)委会加具初审意见,并盖公章后交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然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出具证明。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或不适用《意见》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办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明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六、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不适用《意见》办证的规定,不予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擅自开业经营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已被认定违法建(构)筑物列入即时清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4(四)利用民宅(包括集资房、商品房)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五)有“三合一”情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影响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生产经营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道路运输等前置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意见与穗府办200741号文《意见》有抵触的,以《意见》为准。
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式样。
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