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续备案)认定证明办理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昆山市合同备案要求”。
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续备案)
办理细则
为规范我市建筑保温系统、材料的应用管理,合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保温系统续期备案办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续备案换证认定范围:包括墙体自保温砌筑系统(限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复合混凝土保温砌块)、EPS/XPS/聚氨酯板/复合聚氨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发泡水泥板、发泡混凝土、玻璃棉、复合材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等;认定依据:通过专家评审已获《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备案证明》且在证明有效期内的保温生产企业,如有相关变动可提出续备案书面申请且同时返回证明件原件。
(二)认定受理时间:《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续备案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产品予以自动注销备案。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续期认定证明有效期:一年
(五)申请企业续备申报表:见附件1
(六)对于不符合相关续备规定的企业,仍按原执行标准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认定;凡符合通过续备案应用认定证明的企业名
单仍将在网站(http://zgs.kscein.gov.cn)公布。
二、续备案认定证明申报资料办理要求
1.申请企业应填写《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续备案)申请表》一份;
2.建筑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整套有效型式检测报告,涉B1级保温备案材料的产品燃烧性能报告应按省公安厅消防局规定办理(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若系统组成中涉外购保温配套材料,尚需提供与配套保温材料企业的长期合作协议(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有效业绩使用证明原件)(应提供一年内在昆承建项目清单汇总表一份(企业自制)、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及相关资料);
5.有效期内建筑保温系统或产品材料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正本、副本(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备案证明》原件;
6.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申请企业应按上述资料统一规定格式进行编辑目录、页码后自行装订成册,报送一份到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办理。办理时所有申报相关资料请携原件备审,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为非法人办理人员应提交企业法人办理委托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予受理续备案申报
(1)申报认定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2)申报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不在续备认定范围,或材料属国家、江苏省文件出台明令禁止使用;
(3)申报的企业无必要的技术、生产能力,无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无良好社会诚信。
(4)续备申报企业凡被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书面通报(一年累计2次及以上);被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年累计3次及以上,有项目整改单或通报批评);出借备案认定证明或给其他企业挂靠使用造成产品综合质量被用户书面投诉、实名举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如有违上述任何一条不良行为的企业,三年内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同时将正式取消企业在昆保温备案资格认定证书。
申报资料、业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退回认定申报资料,且二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资料审核要求
对有书面通报、不良行为的申请企业必要时我局将采取调查取证或现场核查,核实无误后,于10个工作内日正式受理《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申请资料,信息名单也将在网上公布。
五、建筑保温材料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苏公通【2012】671号)要求。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总工室(建筑节能办)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