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开具《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须知_税务局对外支付服务

证明 时间:2020-02-28 02:03: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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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开具《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须知

一、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提供资料

纳税人到我局办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前,需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企业端模板)》上录入相关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打印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纳税人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明申请表(企业端模板)》所列示的资料清单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

2.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

1(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除股息、红利外所得)

(3)企业所得税征税项目(包括税收协定国居民常设机构征税情况;对非

三、办理流程

(一)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收到税务机关办结通知后前来窗口领取证明。

(二)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在窗口领取证明。

四、办结时限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为5个工作日。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企业端模板)》的路径: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gz.gd-n-tax.gov.cn/webroot/site/site/portal/gzntaxII/index.jsp)“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国际税务类”栏目下载。在填制该模板时,请仔细查阅填写说明(详见该模板中的第二个子表)。

(二)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校对。纳税人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四)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五)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产生疑问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除上述资料以外的证明文件。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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