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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得超过15天。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不予补办。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核实方可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六、诊断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提及疗养、免夜班等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八、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九、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一、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十二、凡不负责任违反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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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