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整理)_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证明 时间:2020-02-27 12:46: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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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开具医师必须是对患者亲自进行诊治的我院相应专科的注册执业医师,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三.各科室医生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使用我院印制的正式的证明书,严禁使用其它纸张代替。

四、空白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在门诊部办公室领取(己盖骑缝章,记录编号并签名);空白的《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从医务科领取,由各临床科主任负责科室内部的诊断证明书调配领取(已盖骑缝章,记录编号并签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不得缺项。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证明书使用完后再次领取时,须交回上次领取证明存根。

五、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疾病证明必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必须注明。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应客观、全面,必须遵照相应专科的诊疗规范;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但不应涉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病假证明的休息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息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其内容负法律责任。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诊断证明,由科室正、副主任审签后方可盖章。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生育等特殊诊断证明,需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及科室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八、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九、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务科

201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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