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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精神,我局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按指导意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方式及提供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提供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a、提供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B、提供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申请:提供监护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当事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近亲属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与当事
人有继承关系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是离婚、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填写《声明书》;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相符的出具证明;不符的不得出具证明。
四、几个问题的说明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
3、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
4、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
5、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邵 武 市 民 政 局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