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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监护协议书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弱势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弱势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丙方监护人。
一、乙方在监护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弱势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监护弱势儿童。
2、对弱势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弱势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保证弱势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弱势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弱势儿童的成长情况。
6、其他应当保障弱势儿童权益的义务。
7、保证弱势儿童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弱势儿童身上,不虐待儿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1、甲方定期培训弱势儿童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监护工作。
2、为监护家庭养育弱势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弱势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监督评估监护家庭的养育工作。
5、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和监护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监护协议的履行
1、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监护弱势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监护协议,弱势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乡镇协商,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监护协议;对弱势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乙方(夫妻双方):____经办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