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界协议书(精选6篇)_地界划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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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地界划分协议书

地界划分协议书

甲方:灵武市宁东镇东湾村

乙方: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村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灵武市宁东镇东湾村,与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村关于地界划分问题,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原有的1987年地界划分基础上,双方共同向东西方向后撤100米。现因乙方的发展需要,需在原1987年地界向东100米处修建一条公路(经汇测定此路为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便于生产需要方便运输就以乙方所修的公路(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来划分两村地界。

二、并且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的建设权及维护归乙方,乙方要为甲方村民提供可以通行该路的必要条件。甲方村民不得影响道路的建设施工。该路的使用权归两村共享。

三、以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路西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路东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双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补充可签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2010年4月28日

第2篇:216相邻房屋地界划分协议书

相邻房屋地界划分协议书

甲方:梁优

乙方:游敬宇

具体位置:柳城县六塘镇三界街南面公路东南部,位于甲方住宅西面,乙方住宅东面。

为加强睦邻友好,预防地界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议将双方相邻房屋地界的占地进行划分,以确定各自的土地(含空间)使用权,并将此协议向六塘镇司法所申请核准公证,确保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西面以甲方现有住房墙面为界(长

米)与乙方相邻中间通道的全部土地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

二、乙方东面小房地界含围墙(长

米)以乙方所砌的石墙脚宽度的中线为界,甲乙双方做小房或砌墙不得超过此中线,双方建小房时不论哪方,后建的不得搭先建的墙面(即可共用石脚但不能搭墙面建房),先建的空间也不能跨过此石墙脚中线。

三、甲乙双方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建筑物、附设物不论哪方先建先盖,未经同意,均不能跨过对方地界及空间(含石墙脚宽度的中线),更不得覆盖对方房屋,也不得影响对方房屋采光、排水,双方房屋、建筑物、附设物均不得向对方地界排污、排水。

四、甲乙双方相邻的围墙属双方共有,拆建、升高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五、乙方在住宅东面通道建门楼时须以甲方后门墙面为界,不得超出;门楼前至公路空地属公共用地,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此公共用地搭建、搭盖建筑物或其他附设物,也不得长期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甲方不得影响和阻碍乙方从门楼前进出。

六、协议经公证生效后,房屋地界、土地以实际划分,甲乙双方对划分后属于自己的地界土地(含空间)独立行使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如果强行干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该给予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房屋、地界(含空间)的相邻权,合法、合理地使用权属土地,建房、围墙相互不得过界或侵占空间,违者必究。

八、为保证公平和公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均同意本协议订立的见证人:

九、以上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须经双方及子女均同意公证,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视双方为

甲方(签字并画押):

乙方(签字并画押):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公证处(签字并盖章):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特此协议)

2013年

第3篇:地界测量申请书

地界测量申请书

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清湖水综合整治工程”位于龙华区清湖社区,投资概算6712万元,是龙华区民生实事项目。工程内容为河道拓宽、清淤;起点K0+000段(清湖水闸),终点K0+835段(望成大厦),沿河道由南向北,横穿清华东路,经清湖综合市场、望成大厦、机荷高速匝道后转向东行,沿农场菜地、机荷高速路堤脚东流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北侧后横穿机荷高速,于北侧观澜河湿地公园处汇入观澜河干流。

因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施工队伍较多,为便于人员集中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需临时占用沈海高速与力劲高新技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交汇处绿地搭建临时项目部(坐标:

1、X=34844.56,Y=113293.70,2、X=34835.40, Y=113335.24,3、X=34803.77,Y=113284.71,4、X=34794.61,Y=113326.24),现申请贵单位到现场进行临时用地坐标核准。

深圳龙华区建设工务局

2018年7月5日

第4篇:山地界址协议

山地界址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同协商本协议如下;

甲方现已在怀仁村石头窝推开做房子地皮第一排西面最后一家后面和第二排西面最后一家前面留出三米路面给乙方过路长期使用,总路以后浇水泥路和路基得共同平均分摊,电线路也得共同分摊。

乙方将双方协商好的山地第一排西面以现在做下的基础,后面厨房现有基础再伸出1.2米出挑阳台为界,第二排现有一排对直的小杉树为界,现在协商好界址留出给甲方长期使用,以后不得用任何理由干涉甲方使用。

双方应尽的事项如下:开挖现在协商好的界址得双方在场,不得用任何理由推脱。三米路面的路基础,过乙方对面的水沟需要用50公分以上的水泥涵管得乙方自己负担,涵管以上需要做明沟水沟得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费用,费用都得先拿出钱来做好设施,以后就按照开挖好后的界址为准。此协议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反悔得双倍赔偿花费的经济损失。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2013年10月7日

第5篇:毗邻宗地界址点委托测量申请书

毗邻宗地界址点委托测量申请书

申请人王宝廷,男,60岁,住建平县青峰山赵家店村3组

申请人王昆,男,42岁,住建平县青峰山 赵家店村3组

被申请人刘玉兰、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建平县青峰山赵家店村3组。

申请请求:依法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毗邻的宗地相邻界址,进行测量,确定东西相邻处申请人砖墙相邻被申请人侧滴水距离。

事实和理由: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二家的地籍档案及宗地草图,记载申请人的西至:依本户主房西山墙外向西4、7米。被申请人的东至:依本户主房东山墙外向西东1、7米.南北长申请人为19、30米,被申请人为17、40米。毗邻的院墙是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

现被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自己宅基地面积上修建的西厢房(在原西院墙及基础上翻建),西厢房的西房檐出在被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上,滴水直接滴入被申请人的院内,构成相邻滴水侵害。经查询本村的原村干部及界址调查员,1992年国土部门在地籍调查时,对相毗邻的各户,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只要相毗邻的户的院墙是任何一户的,都在另一户的界址外留有5-10公分的滴水面积,也就是俩户的相邻界址都不直接相接,留有一定距离的滴水面积,以杜绝相邻滴水纠纷。

经查:被申请人的主房在1992年度以后重起地基新建,现1992年登记时的“东至:依本户主房东山墙外向西东1、7”参照物已经灭失。为法院查明事实,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毗邻的宗地相邻界址,进行测量,确定东西相邻处申请人砖墙相邻被申请人侧的滴水距离。以确定是否存在滴水侵害。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5年 月

第6篇:协议书保证金协议书

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供应商): 为方便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简化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手续,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预存保证金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预存保证金金额,收取,退还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壹万元,作为参加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诚意保证.2.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预存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发放一张“预存保证金卡”.3.办理退还预存保证金手续时,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并退回“预存保证金卡”.甲方在确认乙方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以转帐方式退还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所孳生的利息全部上缴广州市财政.第二条

预存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预存保证金卡”作为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无须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意预存款不因乙方参加的具体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保证金数额的多少而增减.2.个别特殊或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甲方有权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接受预存保证金卡”,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另行交纳保证金.项目结束后,甲方依法退回该项目保证金.3.1

乙方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依法扣减预存保证金,并上缴广州市财政.乙方应当在参加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之前及时补足,否则,乙方的“预存保证金卡”失效.4.“预存保证金卡” 仅供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乙方不得转借,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用途.5.甲方必须将预存保证金存放在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条

协议生效和期限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预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__年2月18日前已发采购公告的项目,由于未在采购文件中注明相关内容,不适用本协议.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可随时书面提出,要求甲方退还预存保证金,终止协议.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退款当日本协议即自行解除.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预存保证金,本协议长期有效.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相关条款.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荔湾路147号之一观湖雅轩二,三层地址:电 话:电 话:手 机:手 机:传 真:-传

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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