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书(精选7篇)_忠诚协议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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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忠诚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财产的约定(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归____方个人所有。

(2)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归____方个人所有。

(3)如果由于男方错误,导致离婚的,男方需支付女方人民币一百万元。

(4)其他双方个人拥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乙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如果发生相关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

4、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无论任何一方再次发生对外债务,则在谁名下,由谁承担,与对方无关。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有义务向相关第三人披露甲乙双方对夫妻财产和债务约定的内容,并告知相关债务履行风险。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另一方承担债务的,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6、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第2篇:婚姻忠诚协议书

婚姻忠诚协议书

1、婚姻忠诚协议书

为维护家庭幸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文字游戏。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家庭)等对对方不忠、可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这一规定,该方(过错方)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归无过错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过错方并给予无过错方忠诚违约金,额度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无过错方可选择自己抚养子女,也有权选择由过错方进行抚养。无论哪方抚养,过错方均须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2、婚姻忠诚协议书

甲方:黄宗科

乙方:尹晓慧

甲乙双方经手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字的游戏中,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娼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等对对方不忠,不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任何它一规定,该方(过错)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共同财产及权归无过错方所有,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过错方并给予无过错方忠诚违约金,无过错方可选择,也有权选择,由过错方进行抚养,无论哪方面抚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3、婚姻忠诚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

3、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一夜情发生。

(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协仪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4、甲、乙双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与异性在一起。

5、如果发现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且经经过双方协商,无法答成同识的情况下,可按如下约定执行。

(以下,把违反规定的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分得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85%。

注: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的保护

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见证人(签名):

乙方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4、婚姻忠诚协议书

甲方:钟**的丈夫张**

乙方:张**的妻子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夫妻双方必须真诚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为难对方。

3: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必须给对方说明情况的时间和机会,对于在双方还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一夜情发生。(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协仪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6:甲、乙双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或集体与异性在一起。

7:和其它一些为背夫妻间原则的事。

如果发现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且经经过双方协商,无法答成同识的情况下,可按如下约定执行。

(以下,把违反规定的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

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分得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85%。

若此协议仍有未仅之处,可以由双方商定后,在此协议的基础上,追加附件,此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此协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的保护

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第3篇:婚姻忠诚协议书

婚姻忠诚协议书

为维护家庭幸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文字游戏。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家庭)等对对方不忠、可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这一规定,该方(过错方)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归无过错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过错方并给予无过错方忠诚违约金,额度为 万元人民币。

四、无过错方可选择自己抚养子女,也有权选择由过错方进行抚养。无论哪方抚养,过错方均须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丈夫 乙方:妻子

年 月 日

第4篇:婚前忠诚协议书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概念: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约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大家可以看看有关案例中忠诚协议范本:

【1】 吴某(男)与楚某:“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2】 “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沈某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 【3】 “如沈某提出离婚则丧失儿子监护权。” 【4】 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5】 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丈夫洪某与妻子魏某签订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应支付妻子魏某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

出现原因:离婚率高、增加婚姻保险系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

我们这专题是讲效力问题,但首先必须先明确到底什么是忠诚协议,概念界定必须能够廓清研究范围,是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打好基础,如果定义研究仅仅浅尝辄止,那么过多的赘述除了浪费笔墨外,别无它益,由此对于一些关于忠诚协议概念之误解,笔者以为不可不辨。

案例一:吴某(男)与楚某200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夜双方提到目前离婚率很高,为给双方婚姻增加保险系数,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结婚协议”: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希望通过此种方式约束对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

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争吵不休。2005年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楚某答辩:“提出离婚的男方需要放弃一切、净身出户,按照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屋归自己所有。”

——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离婚自由原则,无效。

案例二:因家庭矛盾,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魏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出示了沈某婚内所写的三份“承诺书”。第一份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则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魏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魏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要向魏某和儿子赔偿生活费、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前份承诺书有效,但需要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方能获得5万元赔偿。后两份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例三:秦某与尹俊2003年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法院认为该空床费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的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4000原补偿费用。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四:在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女)结婚后,2007年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约束洪某,在律师的帮助起草下,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给魏某;如果导致夫妻离婚,洪某还应支付原告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协议书》签订不久,洪某又故态复发,再次离家出走在外与别的女人一起生活。基于洪某的所为,完全破坏了夫妻感情,魏某一怒之下,以洪某违反该《协议书》为由,把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与洪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协议赔偿魏某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市第三法院作出判决,洪某需向魏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两人均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中院进行二审,维持原判。魏某根据按协议书要求洪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因此,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1、夫妻双方

忠诚协议是由夫妻双方或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签订的。父母与父母;恋人(同性恋人);已离婚;搭伙合住

讨论: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被他方当场发现,第三人所签有确定金额的赔偿契约

——该问题涉及可否允许受害方向与其配偶通奸之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不允许,但依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与对与他方通奸之第三人可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如不停止通奸关系,得请求间接强制罚金;依其判例,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被他方当场发现,第三人所签有确定金额的赔偿契约应认定为有效”【可研究的热点问题】

2、婚前婚后

因为是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作出的约定,不因该协议是婚前签订还是婚后签订而有实质性影响。

若婚前签订,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该忠诚协议为附生效要件合同;若最终未结婚,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婚后签订,则自签订时自然发生效力。

3、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义务

讨论:恋爱时签订的约定恋爱期间的互相忠实的义务的协议 不是

离婚后签订的约定离婚后还要互相忠实的义务的协议 不是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不是【可讨论研究的热点】

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基本规律,青春的流逝、生命的衰老并不会因婚姻状态等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延缓或停滞,青春流逝、生 命衰老与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青春流逝是人类必须面对的、不可逆转的生命规律,没有必要、也无法弥补和挽回,故青春的流逝并非损失,无须用金钱进行赔偿。综上,本案中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约定无效。

4、忠诚协议中的忠实义务&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杨大文】 1950年《婚姻法》第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第8条:“夫

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口号式的导向性规范 1980年《婚姻法》删除 2001年《婚姻法》总则部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一章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忠诚协议中的忠实义务:

讨论与前者有何不同:后者更能帮助无过错方获得经济补偿和救济,前者虽然总则

中规定了忠诚义务,但可获赔偿的只有特定的几种情形,等于说,后者将夫妻的忠诚义务细化了,将要负的责任明确了。【可以参照范本讨论】 忠诚协议范本:

【6】 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结婚后,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约束洪某,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若洪某再出现婚外情,需向妻子支付”

【7】 吴某(男)与楚某:“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8】 “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 【9】 “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要丧失儿子监护权。”

【10】 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早上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

若有??情形,则?? 归纳:前者内容:若离婚、若出轨、若不回

后者:人身自由人身权利:

“则必须同意对方的离婚请求”

“则剥夺探望权”

“则剥夺监护权”

“则不再出门”

“则打断腿”

财产权利:放弃相关财产所有权或者支付“违约金”

混合:

由以上总结两类型:

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指协议内容过分约束人身自由,违约后果不是金钱补偿而是不宜执行的人身限制或侮辱行为等,如忠诚协议限制夫妻的正常社交权,限制离婚自由权,违约则必须以实行侮辱性行为为惩罚等,明显违背具体法定权利和公序良俗的忠诚协议。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忠诚协议【下文均指此种】

效力:

有效说

一、忠诚协议是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属于婚姻纠纷案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

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忠诚协议”虽叫做协议,但《合同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有关婚姻身份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那么,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究竟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我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

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协议完全符合以上三种要件,夫妻双方俱为成年人,自愿订立,手段合法,内容不违规(违法内容仅部分无效而已)。无论是当初感情好时的献媚之举,还是有危机苗头的修补行为,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贞操义务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危机出现时如何处置夫妻财产保护无过错方的救济预设,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通过约定,实现在婚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减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若真诉诸公堂,双方矛盾冲突激化,离婚损害赔偿难达成一致,事后救济的具体内容由法院裁判,法院因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尺度,只好“自由裁量”,无论法官多么“公心”,也难让对抗的双方满意。“忠诚协议”的存在正好解决这一难题,无过错配偶一方会相对无争议地获得既定数额的赔偿,而不会因为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使其利益保护处于相对真空状态。订立忠诚协议,倡导夫妻之间洁身自爱,互不背叛,此等合乎道德规范并且深入人心的原则大事写于一纸之上,法律决不可将其效力置身事外。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承认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效地保护它。

二、夫妻间相互负有忠诚义务是婚姻法的明文规定。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 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可知,夫妻间订立此类协议仍为法律框架内的行为,是法律精神落实到婚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夫妻双方进一步强化己方责任的具体做法,是遵法守法护法的行为。

结合后文无效说马忆南教授“道德与法律之争”来讲

三、忠诚协议使抽象的法律规定具有了可诉性。

虽然在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夫妻一方真有违此条时却无法根据此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 “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的抽象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行为做支撑,就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而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也正是这一协议,使得婚姻法中的抽象的忠实义务具有了确定性和可诉性。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诉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另一方按协议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关键之处便在于违反忠诚协议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法院就应该受理,给予立案。至于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我们以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明确的不准立案受理的规定,应都是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法院受理后,在具体审理中查明忠诚协议条款的有效性。

四、忠诚协议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治意识增强的产物。

数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收案数(件)【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 忠诚协议伴随着婚外情的增多而悄然兴起,是广大婚内男女维护自身权益,法治意识增强的产物。结婚是一件神圣而严肃的事情,在婚姻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承载很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中的男女需要约束自己的行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决不可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忠诚协议还是夫妻双方为自己设定的道德规范,如有违反,就要兑现过错方在忠诚协议中的诺言,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乎诚信的道德问题,法律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单位,从来都是各级社会不遗余力保护的对象。犯错的人该受惩罚,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且惩罚的方式是犯错的人提前就选好的,只要这种选择在法律的界限内,法律为何要否定呢?有学者担心有人会借忠诚协议之名设圈套行勒索之事,笔者以为,不排除此种现象的存在,但不能因偶然的现象就将婚姻中男女采取的自我保护方法全盘否定。毕竟,任何做法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涵盖万一。法律的作用此时便发挥出来,甄别真假,去伪存真。在具体的案件审理时,法院便需全面审查忠诚协议,是否有欺诈、胁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约定的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处。赔偿金额应在可承受范围内,若金额过高,给过错方带来沉重负担,导致其想洗心革面却苦无翻身机会,甚至滋生新的罪恶;或高到不切实际,现实几无实现可能,只会沦为法律的笑柄,皆不被允许。法官便可酌情修改金额,做到既惩罚过错方又照顾实际。并且,赔偿金额不必搞“一刀切”模式,应与财力相匹配,财大气粗者若约定金额为丧尽财资也不为过,经济窘迫者也不能对其赶尽杀绝以泄己愤,这都是法律需要把握的尺度。忠诚协议是婚内男女双方认为单纯的道德调整可能无法满足自己对于夫妻忠诚的要求,而寄希望于一纸协议,暗含着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内心渴望。法律并不强行要求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这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法律只需保持中立的态度对其予以评价。婚姻中的男女作为每一个权利的主体,有足够的智慧捍卫自己的权利,赢得自己的幸福,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智慧,决不可漠然处之。

无效说

“无效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注意,因为我们持有效说,可边讲无效说理由的时候边驳斥】

其一,“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以导致婚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名存实亡,因此不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如果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那它就会成为一方追求幸福的桎梏,夫妻双方就在完全没有感情的氛围中维持着婚姻,法律也就成为了束缚人们情感的罪魁祸首”。

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在订立协议时也许双方当时的本意都是想要维护家庭稳定,同时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双方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能很好地按协议办事。然而,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 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这种协议下的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如果用法律对婚外恋予以惩罚,这种无区别的强制性调整,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夸篇2:婚姻忠诚协议

婚前忠诚协议

甲方:黄宗科

乙方:尹晓慧

甲乙双方经手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字的游戏中,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娼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等对对方不忠,不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任何它一规定,该方(过错)自愿放弃属于其夫妻共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共同财产及权归无过错方所有,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过错方并给予无过错方忠诚违约金,无过错方可选择,也有权选择,由过错方进行抚养,无论哪方面抚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3: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

甲方(男)姓名: 乙方(女)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兹甲乙双方情投意合现已确立恋爱关系,并已明确结婚之意向,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自愿达成、遵守以下条款:

一、财产约定

1、房产 1)·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元,______年还清)·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元,______年还清)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视作夫妻共同财产。3)以上房产均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买卖权、所属权亦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纳入婚后共同财产。

2、动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元。2)婚前存款和婚后存款都由乙方管理,视为共同财产。3)购买的股票、证券、基金在婚后交易中,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双方共同承担。4)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5)继承及受益:

(1)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2)、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二、家庭财务

1、登记后,甲方须向乙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l、瞒报和漏报。

2、甲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乙方管理和支配。

3、乙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乙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2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三、相互义务

婚后是否住在一起。

□是□否

1、双方承诺婚后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果发生,受害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费用。

2、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绝不对对方进行约束,在性生活必须积极满足对方。

3、如需要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尽量配合对方(但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

4、双方应保持各自作风、自洁自爱为前提,在对对方不受到影响的前提下可进行与其他异性或同性有接触和朋友或同事关系。

5、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隐瞒。

6、双方如有时间可伴随一起回家看望父母。

四、信任尊重

(一)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翻旧账,不消极。

3、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释。

4、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5、甲方必须尊重乙方信仰自由,不得干涉乙方个人信仰及以后子女信仰自由。

6、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夜不归宿。

(二)夫妻个人守则

1、文明用语,相互尊重。一切能伤害彼此的话语请三思后再说。

2、夫妻间不得有任何隐瞒,不得说谎(无论善意的还是故意的),包括与任何朋友(尤其以前的男女朋友)的联系,借贷,都应及时告知对方,以免引起误会,影响感情。

3、不得出入色情场所。(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场所)

5、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6、不可经常性摄取过量酒精。应酬及朋友聚会适量可理解,但坚决杜绝借酒发疯。

7、夫妻间不可作出伤害彼此的行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伤害之定义以双方的感觉为依据。

8、夫妻间在任何时刻,均不能失去联络。2小时内任何藉口,例如电话没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9、夫妻间不能企图或意图影响各自的观点意见、以及对事物的看法。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共同协商的意见为最后依据。

10、男女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床睡。

11、夫妻间应彼此尊重,不可勉强对方做任何非自愿去做的事。

12、夫妻间需互相关心爱护,夫妻间有责任了解双方之喜好,并应尽其所能满足要求。

13、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更不能在老人和孩子面前发生争执。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14、吵架时男方不准挂电话,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男方必须先轻声轻气哄女方一次,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男方负责。

15、双方在家里吵架均不准一走了之,不许不带手机和关机,更不可彻夜不归。

16、有错一方要主动道歉,无错一方在有错方道歉并补偿后要尽快原谅对方。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错误并道歉。

17、男方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分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过分”或“亲昵”之定义由妻子界定。

18、夫妻双方必须尊重对方家庭成员,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辱及对方家庭成员。

19、女方例假期间,男方应尽量忍让,不与其计较;应该替对方的身体健康着想,双方若发生争执,男方应自觉退让。

五、忠诚义务

1、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参照以下办法解决: a、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篇4:2014年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花小钱换红本本。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家庭地位 1,2,3,4,5,6,7,在前提男女平等之下,女方享有特殊的家庭优越权(如,争吵男方需礼让女方,休息日度假以女方喜好为第一考虑选择等)男方要爱护女方,呵护女方,女方特殊时期特殊照顾(生理期,怀孕,哺乳期等)男方在女方陈述事情最迟第2次时,就要行动解决事情问题,不得拖延。(拖延扣除零花钱20元/次,依此类推)女方要加强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得浪费攀比(比如频繁去spa馆,买减肥产品,买奢侈品等)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女方负责怀孕生育哺乳小孩至达到学龄后,由男方负责主要小孩放学上学接送任务。(特殊、实际情况可商量而定)双方必需尊重,孝敬双方父母。(男方父母需按女方要求给予彩礼,若不给,女方有权不孝敬,并控制男方给父母抚养费用),对待双方父母要公平公正。双方在2013年10月前需备孕,男方不可以没条件要孩子,再等等为由拒绝

生子否则,女方有权不怀孕,或者生育小孩后孩子随母亲姓,严重情况可离

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重男轻女,在生育孩子问题上,以女方

意见为主。

责任分担

a,家务由男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务由女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采买日常用品(2)买菜(3)煮饭、做菜(4)洗碗、清理厨房(5)倒

垃圾(6)清洁、整理家务(7)洗衣服、熨衣服、晒衣服(8)收衣服、叠衣 服(9)房屋及电器修缮(10)其它

※双方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a,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保持清洁。

8,b,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女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c,家外的事务,由男方出面交涉。d,家务责任未完成达标一方做出罚款(20元/次,依此类推)9,男方需无条件遵循《联络守则》

打电话不能不接,吵架不可以拉黑名单、拒接、扣电池,不能假装没看到。如果在工作必须以短信形式告知,回短信不能超过二十分钟,公司有紧急事情事先报告动向。二:家庭经济

1,房产:无。以后购置房产不论谁是户主,无论家庭美满还是离婚,房产归女

方所有,女方有权利让谁入住,让谁出户,房产为男方赠与女方,房产不划为共同财产之内。

收入:每月30日发放零花钱,男方零花钱(收入总和10%基础点)(女方零花钱(收入总和20%基础点+10%提成点)其余资金全部上交共同账户。男方不得拒缴、遗漏,私设小金库。男方零花钱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支,预支。女方享有知情权和审计权。男方零花钱必须记账,便于每月30日盘底。(注:一次未记账扣款100元,以此类推。)

例如:某月,男方赚2000元,女方赚1500元。

男方零花钱为(2000+1500)×10%=350元;

女方零花钱为(2000+1500)×20%+1500×10%=850元 3,账户:建立共同账户,以女方为户头,女方掌握密码。当共同账户款额达到2 万元或两万元以上,只留取1万元为家庭使用流动资金,其余金额以女方为户头,存入定期。动用共同账户资金,由女方按情划拨。家庭支出要专款专用,由女方统一签收。

权利与义务: a,双方任意一方,欺骗或隐瞒对方独自办理了信用卡、借贷、炒股等相关事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资金损失由自己承担,与家庭共同资金无关。若因此导致离婚,此项经济也要赔偿给对方。

b,男方须向女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c,女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d,女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e,在单项家庭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f,男方每年为女方购置不少于8克黄金或金首饰,(具体情况在女方同意 下可变动)待有条件后(有车有房)要为女方补买一克拉以上钻戒一枚。

三:忠诚义务: 2,4,1,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发

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家庭暴力参照以下办法解决: a,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b,经济上,若男方不忠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若女方不忠,以法院判决分配财产。c,子女抚养,忠诚方有优先决定权。2,对于感情背叛的认定,违犯以下条款时,理当属背叛。a,与除女方的其他女性发生亲密关系。(如,牵手,拥抱,亲吻,发生

性关系等身体接触)b,与除女方的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如:不经女方同意,和就其它女性

系工具上有“想念,喜欢,爱意”等相关字眼的暧昧内容信息,有

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和异性勾搭暧昧)c,与除女方的其他女性接触频繁。(如:平均1~3天有一通或一通以上

电话联系,聊天时间15分钟以上,通话内容与工作无关。频繁约见 面等)

d,与除女方的其他女性接触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e,无故在外留夜,晚归次数频繁(如:未事先说明,喝醉在外留夜2次

等)

f,男女双方应尽丈夫和妻子的义务,在夫妻生活上要正常,如果一方拒 绝夫妻生活,另一方有权索要赔偿,情节严重可离婚,因男方原因

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对方要求离婚,男方净身出户。因女方原因

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如谈及离婚,以法院判决结果分配财产。3,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隐瞒。

不能对除女方的其他女性表现出任何好感,和除女方的其他女性说话要得

体,不能讲有关色情内容和笑话。严禁和除女方的其他女性单独相处或者

卖乖,逗笑。不能把除女方的其他女性私自带回家。

双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一方的旧情人在非联系不可的情况下,须事前告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

性质。

处罚:以上如有违反,女方可以根据情节严重,分别或者合并给予口头警告,扣置费用,分居一个月,直至开除婚籍,解除丈夫之职务。因为此种原因

导致离婚,男方净身出户,并且赔偿女方50万(此金额是按2012年物质 生活标准定)或男方当时身价的一半现金。

注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本人对忠诚义务这项的处罚认可,如今后不愿按协议净身出户并进行赔偿

而申请诉讼,请法官可视为无效。(此段本人手写在上面横线上)签字,手印

四:信任尊重

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2,3,4,5,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消极 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释。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手机不能关机,打电话超过5次必须接听,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在婚后的磨合期、3年后的问题期和“7年之痒”要重点预防发生大家熟知的感情问题,并要安全平稳地度过男方40岁的这道易发情况的关口。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互督促,及时沟通。

五:领结婚证后,男方要在一年内和女方办理结婚仪式,具体细节以女方意见为主。六:凡因未做到协议里规定而导致离婚的,男方责任情况下男方净身出户,女方责

任下以法院判决执行。

七:本协议在包头民政局签订,但最终解释权由甲乙双方保留。

八:未尽事宜,结婚后补充完善。

本协议一式二份:男方一份,女方一份

男方:(手印)女方:(手印)2012 年 月 日篇5:夫妻忠诚协议书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凡是违反前述忠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净身出户;

2、补偿守约一方50万元;

3、承担子女抚养费。

第5篇:果然桃子忠诚协议书

忠诚协议书

为了增强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谐,甲方果然,乙方杨桃本着平等、自愿、互信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观点的情况下,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不得有以下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推、撞等暴力手段;不履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等);

(3)隐瞒或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3.甲方保证今后绝不做对不起乙方的事,决不和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女人发生关系(包括电话、网络聊天、接吻和其他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等),甲方若做出对不起乙方的事情并提出离婚,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决不反悔。

4.甲乙双方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的。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6篇:婚内忠诚协议书

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因男方此前有多次出轨行为,为维系双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给子女营造一个快乐祥和的成长环境,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男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即视为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存在嫖娼、淫乱,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形。

2、有与其他异性之间发生偶然性性行为。

3、长期与异性通奸、同居。

4、出现私生子(女)的情况。

5、对女方有性冷暴力(长时间不与对方同房)或性暴力行为。

三、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推定其对上述第一条的违反。

1、在非正常场合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暧昧行为。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间在封闭、隐蔽场所单独相处,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间存在长期频繁的通讯联系,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

4、在异性面前,男方主动承认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或爱人关系。

5、与异性存在赤裸淫秽语言、图片、视屏信息往来,经女方劝阻一次拒不改正的。

四、违约责任。

男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除此之外,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一套商品房。

五、男方特别承诺。

男方承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所发工资全部交由女方保管。女方每月给男方

元的零花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第7篇:婚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律师观点】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里的“忠实”和“尊重”广义上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他方和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与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参考文献】 [1] 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专辑》第55页(第十六问答)[2] 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第54页

[3] 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篇2: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一)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上)

婚姻家庭关系从来就是社会各种复杂关系的最集中折射。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最终都会集中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使得家庭婚姻关系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表现形式。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在新的形势下,令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感困惑的现象之一,很值得探讨。

一、婚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法律关系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称谓有多种,有称“忠诚承诺书”的,有称“忠诚保证书”的等等,不一而足。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内容,具体应该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给遵守忠诚义务的一方物质上主要是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违约方给予守约方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还有在协议中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净身出户。这里所指的忠诚协议,仅指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而承诺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财产的协议,不包括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禁止离婚、离婚后放弃探望权、抚养权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忠诚协议所涉法律关系。不少人将夫妻忠诚协议仅仅当作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据此有人说忠诚协议是用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认为,凡涉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该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另有一种独特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包含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客体),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客体),且第二个法律关系是以延缓条件为财产给付的法律关系。所谓附延缓条件的财产给付是指只有当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约定时,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而当双方都信守约定时,一方对另一方要求给付财产的请求行为不成立,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与违约财产给付关系的混合。①

笔者认为,这种将夫妻忠诚协议认定为身份法律关系与违约给付法律关系的混合观点较为新颖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仍然欠缺准确性,因它不能解释即使当事人没有签订婚姻忠诚协议,当一方不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时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构成的侵权损害法律关系问题。而当一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达到重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另一方是可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理由提起侵权之诉的。因此在忠诚协议中,实际上涉及到三重法律关系:即身份法律关系、违约给付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以上三重法律关系的结合。

二、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1)、忠诚协议身份法律关系的效力。合同法并不调整人的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应由婚姻家庭法或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忠诚协议所涉身份关系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的身体,不得与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即在性道德方面相互忠诚。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夫妻互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只与对方身体发生关系的性行为本身,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互相忠于对方的身体,只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性道德。因此,夫妻就双方的身体性行为设定义务本身并不违法,恰恰符合《婚姻法》第4条规定。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诚协议就双方的身份关系进行规定,并没有限制人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人格尊严,限制的只是人的性贪欲,因为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婚外情(婚外性行为)都不是一项能够展现于台面的权利,对婚外性行为进行限制符合人类自身的主体利益。

按照英美判例法系的契约对价理论,一项契约之所以为契约,是因为契约双方都付出了对价,且对价还须具有法律上执行性。早期利益为中心的对价理论认为:“一方取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者受益,或是另一方承受的负担、损害、损失或责任。” 有的学者干脆将对价解释为当事人间为换取对方的诺言而付出的代价。尽管英美判例法系契约理论在实践的发展中不断遭到挑战,但契约的对价理论并无过时,挑战只是丰富与发展了该理论,让对价理论不断地焕发新的生命活力。目前对价理论一般认为,构成对价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对价必须合法,如对价不能够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够有损人的尊严等,对价的作出不是在对方威胁、利诱的情况下做出的;二是对价必须源于受允诺人或者代理人;三是对价不是受允诺人对允诺人先前就已经存在的义务;四是对价无需充分或对等才有效,只需要具有真实价值;五是对价必须是法院可强制执行的;六是对价须是待履行,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从以上叙述中,笔者认为对价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忠诚协议中的违约给付行为的有效性。就违反承诺方来说,其所付出的对价是因自己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对守诺一方的财产给付;对守诺方来说,其遵守不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消极行为(不作为)而承受的义务、负担等是对违反承诺方所作出的对价。在实践中,忠诚协议往往约定了违反方高昂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根据对价无需充分或对等才有效,只需要具有真实价值理论,只要协议不是在一方胁迫、利诱等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至于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违约方的实际支付能力或实际收入问题,法院在查明实际情况后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的减少,但绝对不能认定整个协议无效。综上所述:从对价理论的角度来考察,忠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约定完全符合对价理论,且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任何法律,忠诚协议应该有效。

对于一方违反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问题,许多人只指出这种损失只是精神损失,这不准确,它应该包括了守诺方的物质损失。违反承诺的一方在外与第三人搞婚外情与在外嫖娼一样,绝不是免费的,他或她很可能在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时有利益输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这种物质损失进行约定合理合法。至于精神损失这种法定赔偿项目应该由法律或者法院来规定具体数额而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问题,对价理论已经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抛开对价理论,只从我国法律规定与民法理论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失的不可计算性,其数额确实难以确定,所以,一直以来,对于精神损失,我们多年来就认为精神损失不能金钱化,精神是无价的,它不能够物质化从而量化计算,因此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钱化。不少人认为精神损害只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但残酷的现实一步步击碎了一些坚决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者,终于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失是可以用财产赔偿形式来补偿的,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具体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为3000---100000元之间。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少数人坐下来决定多数人的命运,少数人通过协商做出的规定让大多数人遵守的行为,那为什么就不能让当事人双方自己作出约定呢?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金或违约

金,其本质的确主要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笔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只是法官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遵循的规则,而该规则对当事入并无强制力。根据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定是可以大于法定的,这也是契约的精髓所在。

至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严格说来,忠诚协议中本身并不包含它,只有在一方违反忠诚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物质与精神损失时才能够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用说,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违反忠诚承诺,侵权法律关系都成立,关键在于守诺方能否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诉由主张另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婚姻忠诚协议的判例

笔者已经在上面对忠诚协议的概念进行了厘定,即只有在协议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夫妻忠诚承诺,另一方须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条款的才是真正的忠诚协议。但是,实践中忠诚协议内容往往五花八门,合法与违法往往交融期间。除了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外,当事人往往还约定了限制人身权、限制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或抚养权、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内容。

(一)、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上面已经分析,这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忠诚协议。

案例:2009年3月份,通过征婚,离过婚的赵雪与同样离异的贾平相识,后两人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一份“忠贞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2010年3月,赵雪发现贾平和他单位的一个女孩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赵雪提出了离婚。贾平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诉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赵雪对离婚之事不持异议,但她反诉贾平,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贾平认为,妻子向他索要“忠贞协议书”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审理:新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应当忠实于对方,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忠贞协议书”有效,支持赵雪要求贾平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

笔者意见:法院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依据,判决男方贾平支付赵雪20万元违约金是法律适用错误。因为贾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并不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任何一种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一)、(二)项的损害赔偿属于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从而需要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本案不符合此项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女方的诉求依据应该是男方不忠行为违反忠诚协议,而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另外,赵雪反诉贾平,要求贾平赔偿20万元违约金的诉由也是依据二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而不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承诺方赔偿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实践中,有的忠诚协议在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同时又约定了赔偿青春损失费,也有只在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案例:王勇、赵玲于2001 年1 月1 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赵玲发现王勇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5年,王勇提起诉讼,要求与赵玲离婚。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王勇与被告赵玲离婚。2005年12月20日,原告王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赵玲提起反诉,要求王勇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后王勇提

出撤诉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准予王勇撤诉,并以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玲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赵玲的反诉为由,裁定准许王勇撤诉并驳回赵玲反诉请求。后王勇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赵玲又提起反诉,在反诉中赵铃提出了王勇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精神损失费与青春损失费共计30万元的请求。

审理:此案了经过一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又发回重申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忠诚协议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勇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玲遭受精神伤害,王勇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玲予以赔偿。但赵玲主张青春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王勇收入状况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精神损失酌情认定1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 条之规定,判决:王勇应当赔偿赵玲精神损失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结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意见:该判决较好把握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本质内涵。依据忠诚协议约定支持了该协议的部分内容,对于协议中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支持,因该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约定无效。但更重要的是,约定青春损失费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人类最高法则。人生易老,韶光易逝,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基本规律,青春的流逝、生命的衰老并不会因婚姻状态等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延缓或停滞,青春流逝、生命衰老与损失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青春流逝是人类必须面对的、不可逆转的生命规律,没有必要、也无法弥补和挽回,故青春的流逝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损失,无须用金钱进行赔偿。

(三)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承诺一方需支付另一方空床费。

案例:从2003年7月以来,丈夫熊小华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夫妻俩再次发生不愉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敏,于是两人商量后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3年7月3日,丈夫熊小华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后来,熊小华开始打欠条,刘敏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既不给“空床费”,又不打欠条。

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兑现承诺支付“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她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称4000元“空床费”应予以支持。笔者意见:一二审关于“空床费”的判决值得商榷。关键不在于“空床费”是否为精神损失范围,而在于空床的原因。如果空床的原因不是因为男方在外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夜不归宿,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则该条款就涉嫌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在忠诚协议中,不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是义务,而空床不是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与配偶同床,否则就侵犯和限制了人身自由。

(四)、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承诺一方禁止离婚。离婚自由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总则中即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但实践中夫妻常常期望婚姻能长久稳定,在当前离婚率较高的社会背景下,于是有人就试图通过婚姻忠诚协议对离婚自由作出限制。

案例:1984年4月,20岁的李秀碧与藤忠诚喜结连理。两人婚后通过辛勤劳动终于发

家致富,1992年生有一儿一女,夫妻俩盖起了三层小楼,从茅屋搬进了楼房。但丈夫逐渐对妻子看不顺眼。2000年,李秀碧发现丈夫与同城女子刘梦娜有染,且藤忠诚还买了一套商品房给刘梦娜。

为了挽回丈夫的心,李秀碧毅然与丈夫和刘梦娜三人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李秀碧自愿将藤忠诚和刘梦娜非法同居时所居住的金堂县淮口镇的那套商品房赠送给刘梦娜;刘梦娜与藤忠诚断绝非法同居关系,藤忠诚应与李秀碧白头偕老、不离不弃。如刘与藤两人再有往来,李秀碧有权收回所赠房屋。” 然协议的签署并未能阻止丈夫与情妇非法同居。2002年9月10日李秀碧起诉刘梦娜到金堂县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所赠房屋。

审理:法院认为,李、藤、刘三方签署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因此经审理后,法庭判决被告刘梦娜必须返还原告李秀碧房屋。

笔者意见:该协议中虽未出现“忠诚”字样,但是其内容与夫妻忠诚协议并无二致,都是要求对方忠于自己,忠于家庭,不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并约定了财产关系内容。但该协议约定一方不准离婚则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款。

(五)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承诺一方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与小孩的探望权。笔者手头暂无这方面的案例列示,但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有此类条款的应属无效,因为法定的权利不能通过约定加以剥夺。篇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一方人身自由的特殊限制,既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纽带,又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夫妻之间从忠实义务出发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关问题,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解决。本文以婚姻法第四条为视角,来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以便实务中得以合法合理解决。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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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规定,立法者亦有自己的考虑,然而,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一、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从主体上看,忠实义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而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且自身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反,妻子亦享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再次,从时空上看,这种忠实义务只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自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最后,从立法旨意上看,该条规定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倡导性、宣示性的道德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从婚姻关系的属性可以看出,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并且人身权下的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结果。夫妻忠实既是社会人伦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从这一点出发,夫妻忠实义务是对配偶双方某种权利的限制,但是,它追求的是一种更高的价值或者说人文关怀,即婚姻的和谐,并且在此基础上,婚姻的价值更进一步得以提升。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定财产的协议。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也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通过约定,实现在婚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减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因此,不管是从社会伦理角度,还是法理角度,都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虽然表面上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是,很显然,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忠诚协议是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的约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种约定是否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需要我们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精神,作出判断。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忠诚协议若符合以上三种要件,即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就生效。在忠诚协议中,这个条件是任何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由此产生财产给付另一方的法律后果。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限制的人身自由权或者过多注重这种自由权利而否定其效力。其实,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财产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私法上强调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诚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裁量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不离婚,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忠诚协议不应受此限制。忠诚协议之财产给付,其违约金是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正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这种约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以及法律原则、精神作出裁决。

四、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之要求,订立该协议本身不是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正如婚前财产协议性质一样,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能保证忠诚,这种忠诚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真正考量,对婚姻和家庭负起责任,承担婚姻家庭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8年10月,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王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其前女友关系暧昧,交往频繁,但刘某声称俩人属正常交往。在此情形下,2009年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刘某应忠诚于婚姻,如出现婚外情等情况,刘某应赔偿王某30万元或放弃等值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6月,王某在掌握刘某出现婚外情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第三种意见是无强制力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不履行,司法也不能介入强制履行,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认为本案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不忠事项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且未对具体的法律后果如赔偿金额等作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对除重婚、同居外的其他不忠事项以及不忠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之合法性与正当性。

过多纠缠于婚姻法第四条究竟是属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并无意义,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加以制裁,便说明夫妻相互忠实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否则该条规定就缺乏法理基础。至于说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站不住脚,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实在想不出究竟是何种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难道是发生“婚外情”的自由?显然这不是正确答案。此外,夫妻忠与不忠并非归属身份范畴,而是夫妻身份关系下的具体事务安排。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记)形成或解除身份关系。如离婚协议属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协议,但要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仍须经过离婚登记。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因为其并不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提供前提。

据此,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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