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贵阳)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补吗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9:10: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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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协商,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买受人须交纳购房总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元(收费依据:《XX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二、水、电、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其他因办理产权证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买受人合法享有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产权;出卖人合法享有没有分摊给买受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车位)、幼儿园、会所、架空层等,以及其他属于出卖人投资建设的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可以将其出租或出售,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四、买受人知晓并同意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露台归属于有设计通道与之相连的专有物业所属的业主使用,该露台自交付使用后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及国家规定缴纳的规费、税费或其他费用由使用该露台的业主自行承担。买受人不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或屋面平台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表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乙方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五、房屋使用必须符合设计功能和规划要求,屋面和露台不得搭建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并严禁超载使用;公共绿地及环境用地不得私自占有和围拦,防护栏杆安装于室内,不能影响外立面,不得破坏外墙主体结构的饰面;空调安装在设定的位置,阳台不得用任何材料封闭安装围栏;房屋装修方案及屋面、露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方能装修;否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的售楼书、沙盘、模型、广告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包括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色彩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外立面及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以建成后现状为准)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上述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发生

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合同附件一《房屋面积平面图》所示房屋内部装修等仅供参考,不作交房依据。仅作为空间布局的向导,装修装饰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实际交付时为毛坯房,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不一致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因房屋质量向出卖人提出赔偿等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可向买受人追偿。

七、关于房款支付的相关约定:

1、买受人选择办理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应资料,并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到出卖人指定之银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2、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未付清购房余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撤销备案登记费(合同约定面积×3元/㎡)。

3、买受人须如实声明其所购房或按揭贷款的套数,若因此需要增加首付款比例的,由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首付款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损失。

八、若买受人未全部支付购房款,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九、根据《XX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工程经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买受人需要提前使用房屋的,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物业服务费用从实际交房之日起收取。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B1-B8栋范围内的设施。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中涉及“书面通知”条款的通讯地址,均以买受人在本合同第一页所填地址为准,若地址变更,买受人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

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对于房屋交付,出卖人还可以采取报纸公告或电话通讯方式送达,以《XX都市报》或《XX晚报》刊登的交付房屋时间为交房时间。

2、买受人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甲方展示的户型单页等销售物料仅为空间布局向导,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可委托本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3、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4、出卖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后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申领产权证,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公告后30天内向房地产产权部门申办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自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时起,《合同》及补充协议完全取代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就有关预售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做出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承诺。

6、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定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临时规约等相关证件和文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知悉与本协议签订相关之法律法规、文本、证件及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乙方同意遵守《管理规约(临时)》、《合同》及本协议之全部约定。

7、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此条工商局建议不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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