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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集团短信类业务使用协议模板
集团短信类业务使用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
甲方作为大客户长期以来一直接受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服务,并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为感谢甲方及甲方员工长期以来对乙方服务的支持,进一步增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体现乙方对集团客户 “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宗旨,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组建甲方企业信息平台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合作内容
1.1 乙方利用通信网络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通信业务功能为甲方提供企业移动信息平台服务。该企业移动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系由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端口,提供特定的服务代码供甲方独有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每次发送的短信息必须自动附加甲方的真实签名。
1.2企业信息平台的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拥有该平台所需的设备/系统的所有权。在甲方正常使用上述接入设备/系统满24个月后,该平台的设备由乙方赠送甲方。如甲方使用期未满前终止本协议,上述设备/系统由甲方以完好状态归还乙方。
1.3甲方在利用信息平台向注册用户发布信息之前必须经过发布对象的许可并对发布对象进行注册,该注册必须具备用户签名或其他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方式。在向注册用户发送信息时必须使用指定的服务代码,并告知相关信息均为甲方发送、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利用信息平台向非注册客户发布信息。
1.4 甲方所发布的信息除自身企业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向注册用户群提供自身企业服务信息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5 为了确保信息服务接收对象的利益,甲方同意与乙方共同对甲方企业信息平台发送对象建立必要的黑白名单管理,并使用由乙方提供的黑白名单管理平台。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平台发送对象经客户二次确认后在乙方平台上建立白名单,作为最终甲方短信服务下发的对象。同时,乙方有权在接到甲方信息服务接收对象拒绝接收甲方信息服务要求时,将该用户纳入甲方信息服务的黑名单,并拦截甲方平台向黑名单用户的信息发送。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并不因黑白名单管理向甲方减免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也不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6 甲方企业信息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果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发送对象或发送内容,或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合作和关闭端口。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服务的实现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免费开通所选定的相关业务,双方负责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但乙方所供设备及其后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由甲方负责,如设备受到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为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甲方须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投诉处理并提供业务咨询。
乙方负责其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障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到移动电话用户之间的传输通畅和数据包路由的准确性、及时性,并依法承担因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给甲方或注册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的情况除外。
2.2甲方在乙方授权下负责连接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的业务前置机的开发调试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损害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营,甲方所开发业务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
2.3甲方作为信息源接入乙方的短信网关(短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并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甲方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范围等资料必须提前一周在业务开通前提交乙方客户服务部门,资料如有变化需及时向乙方更新。
2.4甲方发送的信息中必须告知注册用户信息费或信息服务费是否免收,如系收费服务则还须告知具体的资费标准及计费原则等信息。甲方应在平台开通后,告知注册用户信息服务系统可能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可以合理控制的因素造成通讯传输故障,并向注册用户明确由此所产生纠纷的处理办法。甲方必须保证注册用户知悉并完全同意以上告知。
三、资费及相关事项
3.1 乙方信息平台计费以接入设备/系统的短信计费流量为标准,流量计算以乙方计费系统的数据为准,具体的计费方式及资费标准如下:
① 甲方接入设备/系统的短信计费流量按以下b模式计算:
a手机MO不计费、MT不计费,甲方计费流量按(MO+MT)计算。
b手机MO计费、MT不计费,甲方计费流量按(MT)计算。
c手机MO计费、MT计费,甲方计费流量为零。
c模式仅适用公众信息服务类机关事业单位短信服务系统。
② 资费标准:
短信端口费:省内端口6000元/月
短信月租费:元/月(含移动网内短信条);超过条部分按网内费率为元/条,网外费率为元/条。
3.2如甲方买断设备/系统(单价万元,含一年维护费),则甲方每月收取短信端口费元,并根据实际流量收取短信费,短信费率同上。
乙方不对甲方提供面向注册用户的代计、代收费用的服务。在业务推广初期(截止至年月日),乙方对甲方免收短信息服务费。
3.3 因使用信息平台而发生的费用自开通之日起开始计收,乙方在每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端口局每月的短信总数量,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并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甲方的银行帐号进行托收,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3.4甲方变更包括缴费方式、缴费帐户等信息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需签定补充协议、办理业务变更手续。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所拖欠计费月总话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甲方连续2个月未及时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
3.5甲方有权优先享受乙方向集团客户推行的优惠政策,以及乙方组织的各类集团客户活动和其它优惠项目。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对于相关权利的约定
4.1甲方应对其接入设备/系统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违法等原因给注册用户造成损失或给任何方造成侵权的,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4.2 甲方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注册用户知悉所有的告知事项,并毫无保留地同意接受甲方的服务,因违反这一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及赔偿均由甲方处理及承担。
4.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对于对方的技术、用户等信息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合作项目以外。
乙方提供服务所用的软硬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排他性独有,与甲方的合作不视为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转移、许可、默许等。
4.4 乙方在正常合作中不得通过已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特定服务代码发送任何短信息,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双方及甲方注册用户利益的情况除外。
五、双方的其他约定
5.1为提供更为完善的网络通信服务,乙方需要对技术和服务不断的加以改进、升级,并需要对现有网络进行维护和维修等操作,以及对服务的实现方式、查询方式、资费等进行调整。甲方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由此可能给甲方及其注册用户带来的不便,在乙方事先依法通知或通告的情况下,甲方免除乙方的责任。
5.2因自然灾害、战争、火灾、地震及第三方破坏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由于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中有关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3甲方指派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为甲方联系人,并授权该联系人代表甲方全权与本协议相关事务,联系人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为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联系人,与甲方指定联系人共同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妥善处理甲方及其注册用户的投诉。
5.4 鉴于甲方注册用户均为乙方的移动通信用户,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努力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双方均开通用户咨询投诉电话(甲方号码,乙方号码)以便为甲方注册用户提供热线咨询及投诉受理服务。
六、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6.1双方对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的有效期约定为下列第 项:
①有效期为年,期满后终止;
②有效期为年,期满后如任何一方无书面终止通知,则履行期延长一年后终止。
协议履行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6.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政府行政部门或乙方上级公司对本协议内容或服务方式、资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由乙方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后由双方按新的服务方式、资费等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负责向注册用户告知该类调整或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并配合乙方完成对注册用户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6.3甲方办理集团短信业务所签署的补充协议或表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该补充协议或表单是对本协议关于集团短信用户、计费、缴费方式等的特别约定,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6.4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 系 人:联 系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