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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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 解 协 议

调解时间:2011年7月21日

调解地点:格林司法所

调解员:李晓毅、张韬记录员:曹雄

调解员:格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这里依法公开调解当事人王登敏与当事人叶其位纠纷。

调解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王登敏,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

贵州省正安县格林镇太平村后山组,身份证号码:***429,联系电话:***。

当事人:叶其位,男,汉族,1943年6月8日出生,住

贵州省正安县格林镇太平村后山组,身份证号码:***431,联系电话:***。

纠纷事由:2005年12月5日叶昌怀(叶其位之子)在广州务工不幸意外死亡,王登敏于2010年2月19日生病住院所得的合作医疗第二次补偿金额两万零三百八十三点六零元(20383.60元)在叶其位手中,未付给王登敏,王登敏于2011年7月21日向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我镇调委会综合双

方的意见和要求,作出以下调解意见:

一、王登敏住院所得的合作医疗第二次补偿两万零三百

八十三点六零元(20383.60元)已被叶其位用掉383.60元,剩余的两万元整(20000.00元)存款定期三年归王登敏的两个孩子(叶明丹、女,叶浪、男)所有,存单由叶其位保管,密码由王登敏保管,三年之内任何人不得动用这笔钱,三年

之后叶明丹、叶浪两人各一万,二、在叶明丹、叶浪两人未满十八岁之前,这笔钱必须作为读书之用,在叶明丹、叶浪满十八岁并且已经没有读书

之后,这笔钱由叶明丹、叶浪自由支配。

此协议一式三份,王登敏、叶其位双方各执一份,格林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一份存档备查。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签字:

格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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