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人事代理协议书_人事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2:32: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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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协议。

7、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期限顺延。

附件:《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办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成都北路408号地址: 邮编:200003邮编: 联系电话:63276461—204、217联系电话: 传真:63723983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乙方:

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8] 5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非在编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人事代理对象

乙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详见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员工基本信息表)

二、委托代理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

2、代办社会保险金交纳的相关手续。

3、代办工资。

4、三、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年

四、甲方的责任

1、按本市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为乙方提供非在编人员的合同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申报结算服务。

2、为乙方非在编人员管理人事档案,并提供档案转递、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利用等服务。

3、甲方负责接受乙方的有关政策咨询、查帐等有关事宜。

4、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与档案有关的人事服务,并向个人收费。

5、五、乙方的责任

1、如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的申报等工作;若因乙方未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而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

2、乙方应将非在编人员必须进档的材料送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归档。

3、乙方与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一旦发生变化,须及时告诉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人事代理费。

六、交费方式

按本市有关规定收费。

1、2、七、其他

1、乙方与非在编人员解除关系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2、本协议签约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聘用合同及代理人员身份证等。

3、遇《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调整,本协议做相应调整。

4、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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