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协议_枞阳县新农合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2:29: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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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落实县卫生局《关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2012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枞卫„2011‟280号)文件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枞阳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乙方愿意成为甲方辖区内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二条甲方以 “一封信”、“参合协议书”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就诊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

第五条 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核上报申请补偿材料,并及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方在卫生局、合医局领导下监管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第七条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应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药品目录以及可补偿的诊疗项目臵入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系统,且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系统必须与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联网。

第九条乙方需在办理报销手续窗口附近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即时结报窗口,安排专职人员,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广泛告知就诊病人即时结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乙方应确定专人维护新农合信息系统,并与甲方的信息技术专职人员互留通讯方式,互相保持通讯通畅,确保甲方的新农合信息系统与乙方的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系统保持持续联接运转。乙方先发现网络故障,应及时告知甲方,主动解决本方网络故障的同时,帮助对方解决故障。

第十一条 乙方确定专职人员与甲方的专职人员保持业务联系,双方互留通讯方式,互相保持通讯通畅,确保垫付报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明确、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二条 在病人就诊时,乙方应负责审核病人所持的相关证

件。须将《就诊卡》与《身份证》以及病人本人相貌进行对照,并进入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参合信息库进行核实,以防“非参合者”冒充“参合者”报销。

第十三条如病人所持的《就诊卡》与其所持的《身份证》、与信息平台“参合信息库”登记的信息三者互相不一致,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核实,并明确告知乙方是否对该人提供即时结报服务。

第十四条对新农合就诊病人,只要网络通畅、病人携带证件齐全、参合身份确认无误,乙方应为病人及时结报,不得随便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当场办理即时结报手续,为避免病人等待时间过长,乙方应立即向病人说明情况,先行予以就诊,等可以办理即时结报的时候再行办理补登记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乙方应设立档案室,要及时将门诊补偿的发票和结算单按编号顺序整理,新农合申请补偿材料按月归档,按软件打印的登记表顺序排列,附新农合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资金垫付统计表,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乙方对就诊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就诊当日垫付(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并在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新农合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资金垫付统计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及结算单第一联。

第十八条乙方应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乙方根据规定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乙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安徽省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自费药品比例控制为零。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将不符合报销范围药品纳入报销的费用;

(2)乙方多次使用参合农民家庭成员分解报销次数的费用;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

(6)乙方不合理收取一般诊疗费产生的报销费用;

(7)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参合农民就诊时,乙方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

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乡镇卫生院(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乙方:定点村卫生室(签章)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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