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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协商工资协议书
一、基本情况
覆盖科室数:3
单位名称:南昌县莲塘镇卫生院
覆盖临时工人数:9
二、双方协商代表
甲方:涂志勇
首席代表:周家强
其他代表:万小彪罗贤飞
乙方:姜鸿滨
首席代表:李文
其他代表:涂婷婷宋琴熊美兰骆荷香
三、协议内容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南昌县总工会的要求,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经平等协商,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下分别简称甲、乙方)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本县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乙方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年工资总额的调整幅度。
二、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在每月15日(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市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60元、每小时6.2元(最低工资标准遇调整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为每日20元或每小时3元。
五、乙方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生育等休假期间,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应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应当向其提供1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包括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等发放工资的)。
七、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协议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十、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十一、协议条款中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本市的规定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南昌县莲塘镇卫生院工会各一份。
十三、协议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甲、乙双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十四、协议的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代表(签名):临时工代表(签名):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