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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就乙方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的需要,在甲方管辖的公路公里米路段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该标志设置期限为年。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三、在公路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时,乙方将按期无条件将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拆除,不影响公路部分的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对施工所造成的路产损失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未经公路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将该非公路标志转让他人,不得变更或增加任何其它标志。
六、乙方负责对所设标志进行检查、维护、保管,如若丢失自行负责,并确保符合安全等各项规定的要求。
七、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