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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山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接受(以下简称甲方)要求,招收同志(以下简称丙方)为年院(所)
专业研究方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三方协议如下:
一、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符合当年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录取标准的考生,考生可以是甲方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在职人员,经乙方对其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后,准予入学,丙方毕业后回甲方工作。
二、在对丙方的培养过程中,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并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开设部分选修课程,也可根据甲方的要求作甲方的课题或项目,丙方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够学分,通过毕业论文后准予毕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授予硕士学位。
三、丙方保证在校学习期间模范地遵守乙方的校规及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努力学习。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毕业后回甲方工作。如培养期间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不能继续学习者,同意由甲方安排工作。
四、丙方在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每生每年8000元,由甲方支付。第一学年的费用在乙方发给其录取通知书前交付,第二,三学年的学费在每年的8月31日前交付。
五、丙方入学前是甲方在职人员的,在校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户口、人事档案均在甲方,并在甲方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上学期间的副食补贴、困难补助、书报费、医疗费、上学来往交通费等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其他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本人工资关系、户口、人事档案等转往甲方,学习期间的各种待遇由甲方负责解决。如果需乙方发给其奖学金,甲方需按国家教育部的奖学金标准拨款给乙方。
六、丙方入学后一个月内,乙方对其进行政治、健康、业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原为甲方在职人员的退回甲方,原为非甲方在职人员的,按乙方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七、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培养管理、住宿、成绩考核、学位论文等工作与非定向研究生相同。
九、丙方毕业后由甲方负责分配使用,乙方届时应将其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直接转交甲方。丙方毕业时,如果甲方单位解散、变更,乙方不负责安排丙方的工作,研究生限期离校。
甲、乙、丙三方自愿遵守本协议,并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山西师范大学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
公章 :公章:
丙方(被委托培养研究生)签字:
注:(1)签定本协议的甲方必须有人事权,否则无权签署,公章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年月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