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村邮站百全超市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邮站加盟协议”。
村邮站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邮政局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邮政服务三农村邮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履行好邮政普遍服务职能,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方便农村群众用邮,甲方委托乙方在 乡(镇)村设立村邮站代理甲方委托业务。双方本着服务群众、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以下邮政业务。
1、代售普通邮票、邮资封、明信片、邮政出售品、集邮品。
2、代收寄平常信函、印刷品(简称平信)。
3、各类邮发报刊、出版物的订阅和零售。
4、代收费业务。包括代收各种费用,空中充值,代售机票,代理航空意外险及代售充值卡、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统一制作村邮站名牌并负责配备信箱、邮政服务工作台和邮政服务必要的用具、单册、宣传资料。
二、负责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操作流程、法律法规、通信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遇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具备代理业务条件或违反协议约定时,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四、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代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保障通信畅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与甲方交接邮件,上缴代理甲方业务资金款项。
三、代理甲方代收费业务,必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款,代收费金额不得高于预存款资金余额。
第四条 邮件接收与送交规定
一、乙方接收平信、报刊时,要当面交接,发现破损、短少等情况要与甲方投递人员当面确认,划分责任。
二、乙方对接收的平信、报刊应当天送交收件人,其中杂志应签收。对当天不能送交的,要存放在生产场地,不得带回家中。期间应妥善保管,并负有安全、保密义务。
三、乙方对无法找到收件人的平信应在15日内退还甲方,对甲方错投的邮件、报刊次班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寄、投递邮件、报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邮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一、乙方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丢失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因乙方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需每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或乙方受雇人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代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代理。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无条件将村邮站名牌、信箱、工作台等邮政设施设备及业务单册、资料交还甲方。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营业所在地,不得自行暂停营业。
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欲终止,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但如遇甲方上级政策变化或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有损于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期限及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经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代理人:
地址:电话:
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年月日年月日
邮政物流商品配送连锁加盟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邮政局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邮政服务三农村邮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发挥邮政优势,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合作模式为连锁加盟形式。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授权乙方使用“邮政三农服务中心” 连锁加盟统一标识。
(二)承担商品配送至乙方所需的运输费用及所配送商品的质量责任。
(三)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商品质量等问题,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协议约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享有对配送商品销售和结算的定价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前,必须依法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经当地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需符合甲方配送商品需要,如经营特殊商品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承担“邮政三农服务中心”店招的制作费用,自行配备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如货架、收银台、微机等。
(三)除销售甲方配送的邮政物流商品外,乙方可以销售自行采购的商品。对甲方所配送的商品,必须按甲方所订立的零售价格销售。协议履行期间,自行采购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因商品质量、超范围经营等给甲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甲方造
成信誉影响的,或者造成有权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所授权使用的邮政服务三农标识转授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不得转让经营权或增设分店。
第三条 进货渠道
一、进货渠道分为甲方配送供货和乙方自行采购两种。
二、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 付款结算方式
乙方经销甲方配送的商品可以采取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铺货“上打下”和按账期付款四种结算方式,每种商品的具体结算方式和结算价格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与甲方之间属加盟连锁性质,乙方负责人、受雇人等所有加盟店人员与甲方没有劳动法律关系。
二、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以甲方代理人、授权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用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三、协议终止或者解除的,乙方无条件将该店的邮政三农服务中心店招拆除或涂掉店招上的邮政标识。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营业所在地,不得自行暂停营业。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形且无其他纠纷时可以全部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将甲方所授权使用的邮政三农服务中心连锁配送统一标识转授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企业共用、擅自转让经营权、增设分店的,甲方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其他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损的,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货款结算约定、逾期付款的,停止供货并按未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协议期限及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经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年月日
乙方(签章)地址: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