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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议
甲方:封开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电话:
乙方:
乙方电话: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承租户公约。
3.封府【2009】24号文件廉租户及拆迁安置住户免收物业管理费除外。
4.如乙方今后如将房屋进行转移买卖,新的业主应根据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承租户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承租户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承租户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停车场管理。
四、责任
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泊。
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
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
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第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提供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封府【2009】24号文件廉租户及拆迁安置住户免收物业管理费除外。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0.50 元/平方米·月。
2.商铺非住宅:¥1.50元/平方米·月。
三、车位:
固定车位:
1.摩托车30元/月。
2.自行车20元/月。
3.小车200元/月。
临时车位:备注(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以天计算。)
1.摩托车1.5元。
2.自行车1元/天。
3.小车8元/天。
四、其它有偿服务:如乙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向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 保险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
2.乙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有关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日前交纳上述费用。
第五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住宅物业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注:包括建筑物内的广告)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收益在乙方提取10%酬金后,其余部分分别按50%的比例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已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四、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承租户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共9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与业主、承租户公约同具法律效力,缺一不可。甲方:封开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名盖章)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