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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届本科硕士连读就业班培养协议书
甲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
本协议所称甲方,是指就读2012届本科硕士连读就业班的学生;本协议所称甲方委托人,是指甲方父母或者甲方认可的亲属。本协议视甲方和甲方委托人为同一权利主体,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人对本协议理解一致。本协议所称乙方负责组织管理学生,负责甲方的就业安排工作。
本协议适用于2012届本科硕士连读就业班。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协商规定如下,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乙方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北京师范大学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甲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甲方如期获得统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可以查询;
在甲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甲方如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乙方负责为甲方安排带编制的中小学教师职位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就业单位。
(四)对乙方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北京师范大学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 1
觉维护学校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学制与费用
第三条本班学制一般为4-6年,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时间。
第四条每年学费贰万贰元整,全部费用为拾壹万元整,按年缴费,其他费用自理。甲方应在取得全国统一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后缴纳完毕全部费用。英语专业费用另行说明。
第五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学习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甲方学习年限,延长的年限甲方无须缴纳学费。
第六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学习情况,可以适当缩短甲方学习年限,甲方应在取得全国统一招生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后缴纳全部费用。
第七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学习情况,未经全国统一招生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直接为甲方安排经甲方同意的就业单位,甲方须缴纳全部费用。乙方在甲方修完规定的学业后,未能为甲方安排国家统一编制的双方约定的中小学教师岗位或者其他岗位,乙方须退还全部学费的三分之一,并在一周内打到甲方账户。本协议公证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甲方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乙方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甲方入学三个月内,乙方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登记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甲方入学后,由乙方组织身体检查。经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乙方申请入学,由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甲方应当按乙方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甲方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甲方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和实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节假日期间,甲方离校外出须报乙方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十四条甲方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并由乙方辅导员批准。甲方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五条甲方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五、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甲方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甲方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取得入学资格的同时确定学习专业,中途更换专业,须取得乙方同意,由此延长的学习年限由甲方承担有关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乙方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甲方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
第二十条甲方参加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乙方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一条甲方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乙方鼓励、支持和指导甲方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乙方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甲方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甲方住宿遵守如下规定:
(一)甲方在学生公寓住宿,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作好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二)甲方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应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甲方申请休学或者乙方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乙方工作部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甲方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乙方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甲方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乙方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并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费用:
(一)甲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乙方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乙方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乙方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乙方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甲方自行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工作部门对甲方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求其委托人的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乙方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委托人。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八、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乙方保证甲方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甲方修完规定的学业后,为甲方安排国家统一编制的中小学教师岗位;或者就业岗位一经甲方认可,视为乙方完成合约。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甲方修完规定的学业后,具体就业地域,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九、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对甲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乙方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甲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予退还缴纳费用: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甲方就读的专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八条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就业区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