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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交接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因工程建设需要,东盟商务区站4000×4000排水涵施工需临时征用民族影城广场部分用地,经发包人与相关利益及产权单位协商,已取得该地块的临时使用权。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施工管理,充分保障临时用地产权人的利益,现就该地块的使用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临时用地概貌
临时征用的地块现为新民族影城在建广场,局部已铺设级配碎石底基层,占地长度约95m,宽约7m。根据新民族影城的开业计划,东端广场要求在2012年12月10日前交回场地,西端剩余临时征用的场地在12月30日前交回。用地范围见附件:《排水涵临时用地平面位置图》。
二、本工程施工场地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时间为:
1、东端约40米长度范围:2012年10月21日至2012年12月10日;
2、西端约55米长度范围:2012年10月2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三、临时用地经发包人协调交付给承包人使用后,承包人应快速进场组织施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按照原场坪地貌或发包人要求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向产权单位归还土地使用权。
交地标准:工完场清,基坑按标准回填到广场场坪标高,东端约45米按原状地貌恢复级配碎石底基层。
四、工期已充分考虑雨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发包人原因的影响,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对工期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工程如期完工。
五、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临时用地不能如期交回给产权单位,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
六、其它事项
1、承包人应合理规划场地,临时用地仅为满足该工程结构施工的必须用地,如需扩大用地范围,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2、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工程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安全,保障产权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3、临水、临电和临时交通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报价中,承包人应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保障工程正常施工;
4、结构完工后,基坑回填必须确保压实度;
5、施工场地交付后,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用地权属纠纷问题,由发包人协调解决。
七、本协议条款为《南宁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交通疏解及排水管道迁改土建工程施工Ⅲ标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补充,须双方共同遵守。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签章:承包人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