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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租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
甲方:侯怀刚,身份证号:***415
乙方:于祥红、杨元涛
丙方:齐河县祝阿镇前甄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刘孟,身份证号:***113
甲、乙、丙及第三人四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租的丙方位于祝阿镇前甄村村东南的养鱼池两个及周围建设用地转租及第三人所有的该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产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抵顶债权获得的祝阿镇前甄村村东南的原养鱼池两个及周围12 亩土地,现齐河县鑫峰獭兔养殖合作社北院(详见附后平面图)的租赁权经丙方同意,以肆拾伍万零柒佰叁拾元(450730)转租给乙方,原丙方与第三人所签“鱼池、盐碱地承包合同”除承包期限由三十年变更为五十年外(即自2003年8月19日起至2053年12月31日止),其他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对乙、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乙方在本协议各方签字的同时,一次性将上述万元转租费支付给甲方,甲方、丙方及第三人于2011年12月17日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2011年12月1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法执裁字第15一1号执行裁定书同时作废和不再履行,本协议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以外原养殖场其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第三人使用和处分。
三、2034年1月1日至2053年12月31日后续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共计壹拾捌万元(180000.00)由第三人承担,并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四、在上述土地转租的同时,第三人将本协议转租土地上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办公楼一栋、养殖房八排、厨房五间、平房15间等)以壹佰伍拾(1500000.0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全部转让费之日起,上述转让的财产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上述转让的财产享有全部产权和使用权。
五、第三人保证所转让的上述财产属第三人合法享有,无抵押和查封。如因第三人个人债务或其他原因致使转让的上述财产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由第三人负责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和由此而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第三人:
20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