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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输货物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硝酸铵】
二、甲方职责: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以便乙
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三、乙方责任:
1、在承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①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 机械性能良好;
③ 具有防盗、防火、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2、在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② 爆炸物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③ 装车时应轻拿轻放,装好、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
及倒置爆炸物品。
④ 装车时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⑤ 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3、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应有执政的押运人员押运,并且熟悉所运爆炸物品的性能。② 非押运人员不得乘坐。
③ 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
④ 设明显的标志。
⑤ 运输车辆底部应辅胶版。【液体罐车必须保温】
4、如果因乙方失误造成爆炸物品损坏,丢失及发生事故等。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工作顺利完成。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时期: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