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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楼盘交楼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的《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并在小区内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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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8、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公示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9、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在乙方提出装修申请后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3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及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自觉遵守《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和押金;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及本物业的《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如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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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甲方应积极履行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做好对房屋共用部位的秩序维护、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因不可抗力或自然原因出现毁坏、破损时,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里列支。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甲方应积极履行对房屋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定时检查、及时维护、保养;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里列支。
3、环境卫生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2)房屋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保洁;(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4)及时对水箱、储水池、水面进行消毒;
(5)根据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灭四害”的工作。
4、安全防范
(1)负责门岗值班,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以及通过小区内的公共报警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2)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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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4)小区内如发生盗窃、抢劫、打架、斗殴或其他治安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但对于上述治安事故给业主或承租人、使用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负责车辆的进出管理,促使进出口通畅,车辆进出有序;(2)负责停车泊位管理,促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负责小区内行车路线标识、停车位线标识、禁鸣、限速标识的维护,促使小区内保持安静;
(4)小区如发生车辆被盗、或车上财物被盗、或车辆被碰撞、刮擦等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业主;但对于上述事故给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按上述协议履行对房屋装饰装修的 物业管理职能;
(2)积极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予以处罚;
(4)对于违章装修拒不整改者,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消防管理
(1)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负责消防器材管理,保证消防器材无缺少、失效;
(2)积极进行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知识的教育;
(3)保持消防通道畅道,对于违章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4)小区内如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事故,甲方应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但对于上述事故给业主或承租人、使用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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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绿化
(1)负责绿化区域内的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2)清理公共绿地,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3)及时进行病虫害的消杀、以及必要时的补种。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协调一致、整齐、规范;(2)外墙清洁、无乱涂乱画现象;
(3)户外无违章安装的防盗栅栏、遮阳蓬和空调;(4)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房屋共用部位不被侵占、圈围、挪做他用;(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3)定期维护保养;
(4)对于共同设施设备的修理建立登记、回访制度,及时响应业主的报修需求。
3、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无随意堆放杂物,乱设广告牌、乱贴、乱画等现象
4、绿化
(1)勤于浇灌,适时修剪,及时清理败枝落叶;(2)定期喷药预防病虫害。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区域内道路有明显标志,(2)道路畅通有序;(3)车辆停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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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通道无车辆障碍。
6、保安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值勤;
(2)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对小区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定时巡查;
(3)开通24小时保安服务热线。
7、消防管理:
(1)24小时消防监控,开通24小时消防报警热线;(2)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3)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保持消防系统设备的正常无损,可随时启用;
(4)制定有消防应急方案,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急修:3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计收时间:
自建设单位向乙方发出收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未按建设单位通知要求及时收房的,亦自建设单位发出交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2、缴费时间:
(1)乙方于收房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15日之前(如遇15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当季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3、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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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高层、高层住宅:
元/m2/月;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在符合正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用于办公的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加收200%。
(2)商铺:
元/m2/月(以物价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4、乙方的空置房屋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90%向甲方缴纳。
5、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与承租方的约定,由乙方或承租方交纳;但如约定为由承租方缴纳的,乙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在物价局核定的物业费成分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由甲方另行据实向乙方分摊收取。
二、停车费
1、业主已向建设单位购买或租赁固定车位或车库的,业主除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购买费或租赁费以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服务费: 固定车位/固定车库的停车服务费:每台车每月 元。
2、临时停放的车辆,按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1)露天车位:停放时间1小时以内不收费,满1小时至12小时以内收5元;超过12小时以上,每12小时加收5元,以此类推(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为准),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计费;
(2)车
库:小区内不到1小时不收费,1-12小时收5元,超12小时-24小时收 10元,以此类推
(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
(3)摩托车:
50元/月、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每次2元;(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电动车收费同上;
三、其他费用
1、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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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上涨、或物价上涨、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上涨等,经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可适当提高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以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第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1、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公共房屋及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大会批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3、物业维修基金少于首次归集的30%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4、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剩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六条
广告位、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的利用及收益用途
1、小区内所有的广告位均归建设单位所有,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有权对相关的广告位进行合理利用,但广告位的设立不得有损小区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广告位收益专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2、甲方有权在不损害乙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本小区内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注:不包括业主与建设单位已书面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部位)进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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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金额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计收乙方违约金。第八条
其他
1、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 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由受益人依法予以补偿,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本协议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本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本次签订协议为准。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且按相关法规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止。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本人或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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