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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免租期补充协议
经营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签订《民发广场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现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非因甲方或丙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2017 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2017 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每月租金人民币 100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60元整。
二、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需在7日内按上述标准向甲方和丙方补足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否则,乙方除承担应补足部分的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按照租赁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补充协议作为租赁经营合同的补充,与租赁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