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_代收付业务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8 04:04: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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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

为保证批量代收业务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授权付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

一、委托人以其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号为,账户性质:□ 个人结算账户 □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单位代缴

检验检疫

费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付款代理人使用集中代收付业务方式从指定账户划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付款代理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类型

□ 委托付款

□ 撤销委托付款

二、委托人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付款代理人根据收费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传来的收费通知在委托人指定账户上进行代扣,委托人所需发票由收费单位提供。

四、委托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如有异议可到收费单位查询,因委托人或收费单位的原因造成多付、少付或延迟支付上述费用的,均与付款代理人无关。

五、委托人若决定终止委托,应携带书面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付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并告知收费单位做好相应终止或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告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委托人、付款代理人各执一份,收费单位两份。

七、本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失效。

八、同意委托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中心无锡代办点代为传递本合同至委托人开户银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以下由付款代理人在确认委托人相关信息之后填写:

委托人:

付款代理人行名:

付款代理人支付系统行号:

支付系统代理行行名:

电话:

支付系统代理行行号:

委托人行内系统户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免填)

委托人行内系统账号:

委托人账户性质:□ 个人结算账户

□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委托人签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付款代理人业务经办人: 地址: 经办人: 年

日 以下由收费单位填写:

银行业务专用章: 年

收费单位户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收费单位账号: 3930006830*** 收费单位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

301302200066

合同号:

******0000

收费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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