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新聘教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_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协议书 时间:2020-02-28 02:24: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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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新聘教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

甲方:山东大学(人事处代章)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时自愿与甲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符合《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未取得学校住房,且之前未在原单位参与房改,未享受到住房优惠政策。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为 万元人民币,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放期间,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

1、乙方如购买商品房,从 年 月 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月发放,10年付清。

2、乙方如不购买商品房,从 年 月 日起,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10年。

三、乙方若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入校,既可选择参加甲方分房,也可选择申请货币补贴,补贴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已经领取的住房租金从住房货币补贴中冲减。

四、住房补贴发放后,甲方不再向乙方分配住房,也不再向乙方提供租房补贴。

五、乙方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的同时,仍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六、甲方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交纳。

七、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任合同时,其住房货币化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补贴。

八、如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未满10年,则乙方在离开甲方时,须向甲方一次性偿还未到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数额;如乙方未偿,则甲方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甲、乙双方和计划财务处、房改办公室各执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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