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人员聘任协议(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核人员聘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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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聘任协议
(CGW—102—B02)
依据国务院2003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和CNAB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审核人员聘任协议”。认证机构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为甲方(以下简称为长城质保中心),受聘审核员、技术专家为乙方。
协议条款如下:
一、申请在长城质保中心注册或已在长城质保中心参与审核并签有聘任协议的审核员均须重签本协议;
二、长城质保中心应在符合“认可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条件要求,获得认可后方可开展认证业务;
三、依据“认可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凡在长城质保中心参与审核的专、兼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审核、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四、长城质保中心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审核、认证活动。
五、当审核员(含认证人员)不能只在一家受聘执业而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审核认证时,按认可条例规定将给予6个月至2年以下的停业处罚,仍不改正的将撤销其执业资格,长城质保中心将予永久性除名。
六、凡受聘于长城质保中心的审核员,在审核中要坚持科学、公正、勤奋、严谨的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和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七、凡受聘长城质保中心专兼职审核员、技术专家,享受长城(天津)质保中心的各项相关待遇。
八、长城质保中心对审核员档案资料的保密负责,无权向外泄露、转移,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九、长城质保中心负责对所属审核员的审核一致性和专业再发展的培训,负责审核员的晋升和年度确认及年度业绩评定等项工作(此条部分不适用于技术专家)。
十、当受聘于长城质保中心的审核员无正当理由自行解聘,长城质保中心有权向其索赔有关培训、晋级及各项管理的费用,并追究第二签约机构的连带责任。
十一、签订本协议的审核员须以汉字注明专兼职状态(填在后面横线上)并盖章、签字确认。(专兼职)盖章签字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任期五年,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签字续聘。经“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变更原协议中不适宜条款。
甲方: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乙方: 审核人员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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