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
江西省高等学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稿源:江西教育文章作厅 更新时间: 2005-11-23 09:33:00
点击数:
237 者: 【发表评论】【字体:大 中 小】【打印】【添加至收藏夹】【关闭】
甲方:江西省教育厅
乙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帮助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下同)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从事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活动。
2、甲方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有义务管理和监督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甲方负责牵头联系和请求省政府协调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省工行、地方税务局、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乙方及高校之间的关系。
(2)甲方负责督促高校搜集整理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督促高校及时答复乙方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3)甲方负责督促高校搜集整理学生在其他银行的违约基本信息,并协助银行间的学生违约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
(4)甲方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及部门特别是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30号)文件精神。
(5)甲方负责督促高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方负责监督、检查高校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使用情况。
3、乙方负责为各高校分别确定九江、上饶、景德镇三设区市农村信用社为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承办社(以下简称承办社)。并代表承办社分别与2004年12月17日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中的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甲方应将下达给九江、上饶、景德镇三设区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每学年度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及时下达给承办社。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九江、上饶、景德镇三设区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总控制额度内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度实际贷款需求汇总调整表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送乙方,调整后的实际贷款需求总额度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当年度贷款总控制额度,确需调整贷款的额度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的所属机构,并要求遵照执行。
二、贷款对象与条件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九江、上饶、景德镇三设区市农村信用社营业辖区内,并在本省高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贷款金额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如高校的违约学生较多,乙方有权视情况核减该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和贷款额度。
四、贷款申请
1、高校与承办社共同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助学贷款专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申请证明材料;高校负责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一名见证人,并督促见证人履行其职责。高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借款申请材料:(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2)借款学生本人学生证的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原件);
(3)借款学生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五、贷款申请初审
1、高校助学贷款专门管理机构在甲方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
2、高校助学贷款专门管理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高校助学贷款专门管理机构应将审查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高校助学贷款专门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内的相关栏目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乙方的承办社提交《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清单汇总表》和《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等借款学生申请材料。
3、高校对借款学生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贷款申请终审
1、承办社在收到高校提交的《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清单汇总表》和《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等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申请资料的审核。
2、对审查合格的,承办社应在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高校。
七、借款合同
1、高校收到承办社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借据、签署借款合同等,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此,承办社应派人指导。
2、承办社收到高校提交的手续完备的借款资料后,对符合承办社贷款条件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盖章。承办社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高校。高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八、贷款发放
1、承办社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学年将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全额划入高校在乙方的专用账户,高校不在九江、上饶、景德镇三设区市的,划入高校指定的帐户;高校在扣减学费和住宿费后,将剩余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折等个人结算账户。
2、高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3、乙方及乙方承办社可向高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九、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至借款学生毕业当年当月的月底止)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或高校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当借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学位的借款学生,经承办社审查同意后,可以办理相应的展期手续。展期期间,财政部门或高校必须继续给予全额贴息。
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十、合同变更
1、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承办社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高校向承办社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高校必须在借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转学手续。(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留学或移居境外、死亡、失踪、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承办社。乙方及承办社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高校必须在承办社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或承办社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办理相应手续。
2、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十一、贷款本息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甲方应协助乙方利用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协助查找违约学生的工作和居住地址。
3、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和高校落实对毕业时自愿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后,国家以奖学金的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等方面的奖励政策与措施。
4、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涉及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高校、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生就业单位等诸多主体的综合性工作。在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的整个周期,甲方都要协调各方互相沟通信息,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背景下,甲方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争取及早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以便乙方及时参与跟进,从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同时推进,减少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
6、甲方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及其分支机构共同努力,积极引导传媒和社会舆论,加大恶意违约者的失信成本;并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共同协助乙方及其所属机构争取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生就业单位等多方支持与配合,在贷款催收与追索工作中发挥合力。
十二、违约学生公布
1、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承办社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
2、乙方承办社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高校为单位,每半年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甲方。
3、甲方负责每半年在网站、大众媒体、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违约行为等。
4、乙方有权将违约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十三、贷款贴息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贴息。贴息按高校的性质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省属、市属高校由同级财政贴息,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由各高校从自有资金中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乙方应于每季末的当月25日前,将其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按高校性质和财务隶属关系督促和保证有关单位或高校在5天内(最迟不超过10天)向乙方或乙方所属机构支付贴息资金。
十四、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
1、甲方应按高校性质和财务隶属关系督促有关单位和学校,按照乙方当年九江、上饶、景德镇三个设区市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的 12.5 %(不含代理发放部分),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于当年11月30日前(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至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足额的风险补偿金,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受理和发放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十五、银校全面合作
1、甲乙双方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30号)文件精神,督促和保证各高校与乙方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2、甲方负责督促各高校严格履行《银校合作协议》。否则,乙方视情况有权暂停受理和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十六、甲方对两种方式(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行同一标准与要求;协助乙方和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档案库和个人征信系统等各项工作。
十七、违约处罚
1、若乙方承办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含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全额划入高校指定的账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第十三条款向乙方支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或未按第十四条款向乙方支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八、资料使用
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协议、与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任何计划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的除外)。
十九、合作协议修改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修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由教育部批准的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或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市属高等学校发生合并、新建、撤销等情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对本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高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3、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的承办社。
二十、合作协议终止
因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可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亦有权停止受理和发放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二、附件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文本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文本
3、银校合作协议文本 二
十三、合作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在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四年。协议到期后,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甲方应继续履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十七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乙方应继续履行第八、九、十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十七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
3、由于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或遇到乙方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调整改造,当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相应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