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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补充协议
发包方(全称)邓必祥(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安志金(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基于2017年5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邓必祥住宅楼工程》(以下简称“甲方”)第十二条的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签订该补充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按期支付了乙方工程款三十七万元人民币,截止2018年4月24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建造完工,由于乙方资金短缺,不能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及购买剩余工程的材料款,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乙方垫付剩余材料款,该垫付金额甲方在施工合同结算的总价款中扣除。
二、未完工程的材料由甲方采购付款。并由施工工人黄小波和乙方签字确认签收,甲方代垫付给乙方需支付黄小波的工资,在甲方实际垫付给黄小波的工资由乙方签字确认。
三、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材料款,乙方需要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按照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的约定完成工程建造,到期未完成工程建造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按总造价百分之四计算。
四、乙方逾期未完成工程建造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自动解除,且由于乙方违约,甲方除已经支付给乙方的三十七万工程款外,不再需要支付剩余工程款给乙方,但是乙方仍需对其建造的工程承担为期一年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