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合作委托出口协议书( .4.1)_委托服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7 22:0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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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贸 合 作

委 托 出 口 协 议 书

甲方: 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编 号: 乙方:

日 期:

签约地:

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 产品的生产、委托出口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由乙方生产 等产品,委托甲方出口的工贸合作。

二、乙方同意将其生产的、每年价值约 万元人民币(约 万美元)的产品分批委托给甲方出口,每批货物的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乙方具体生产情况及条件的不同,由乙方按其生产能力与外商及甲方协商后决定。(乙方如使用甲方广交会展位,一年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 \ 万美元的产品出口额,如乙方达不到该出口额,差额部分甲方按每美元 \ 元人民币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三、乙方直接与外商洽谈商定相关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期及收取外汇货款的方式,并严格按照外商要求的质量、数量、规格、交货期等进行生产,后委托甲方负责对外出口成交。由于甲方无法对每箱出口货物开箱检查,因此,乙方必须对其包装好的产品质量、数量、规格等负责,并确保产品的真实性。货物出口过程中如出现报关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相符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货物出口后如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外商要求退货或索赔,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原则上由甲方进行报关或委托报关行报关,乙方也可协助甲方委托报关行报关,但乙方委托报关时手续必须完备,合法;如乙方协助甲方委托报关过程中出现报关过错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货款结算价计算:

1)以双方协商好的价格定价;

2)以货物出口报关币别折算人民币,即:(甲方收益为每美元 0.08 元人民币);

(A)在出口退税率为 17% 和国家外汇牌价不变(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为基准)的前提下,出口收汇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

(B)在出口退税率为 和国家外汇牌价不变(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为基准)的前提下,出口收汇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

以上作为合同内产品的定价开票依据。双方商定因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及收益由乙方承担,即如国家牌价低于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时,乙方需将汇率差价(汇率差价 = 元-结汇当天银行汇率)补给甲方;反之,则由甲方补给乙方。

六、乙方须在其产品由甲方出口后 30 天内开具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率17%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交予甲方(具体品名、数量、规格、结算期限以供货合同为准);否则,乙方需承担不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退税的损失及税务部门因甲方不能申报退税视为内销而需追缴的17%的销项增值税和因甲方没有进项抵扣虚大利润须缴的25%企业所得税。

七、货款结算:正常情况下,乙方与外商洽谈商定的结汇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 天,以免影响甲方的收汇核销、退税申报以及乙方货款收取,从而影响各自企业的资金运作。因乙方委托甲方出口,外商客户由乙方提供,乙方承诺收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在外商订单要求采用先出后结或其它带有风险的结算方式进行结付出口货款时,甲方只负责风险提示,但如果乙方基于国际市场的条件及可维持持续性生产或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接受该订单时,所有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在出现外商不结汇时,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收不到出口货物的货款(外汇)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以不再向甲方收取等值人民币货款的方式进行承担,并承担因甲方无法收汇核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为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甲方可协助乙方追收欠汇。

八、依据甲、乙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商定收汇货款原则上按报关单币别结汇,而外商用其他币别结汇的,汇

率按收汇当天银行牌价计算。

九、外商如需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双方商定外商开出的无论是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其条款经由甲方审阅并提出意见,但基于本协议第七条条款内容和生产质量、交货时间及验货条件的接受与否由乙方确定的因素,信用证条款最终由乙方选择是否接受,一经接受,所有因生产延误及乙方因素而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不全、不符,致使货物出口后无法收汇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乙方一旦同意生产并将货物委托甲方以信用证收汇方式销售出口的,均应视为已接受信用证条款,无须书面进行通知。十、为保障乙方生产资金正常运转,甲方必须在收到外商结汇后的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先按本协议第五、第七条条款规定按牌价折算人民币后付货款给乙方,不足部份待收到乙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一至五个工作日内结清。

十一、为严格遵守国家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如甲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需发函给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了解乙方相关生产、财务等运作情况的,双方商定,甲方需待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复函确认乙方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支付剩余货款。

十二、凡甲方委托或乙方协助甲方委托江门市区以外的报关行进行报关出口的货物,乙方同意待甲方将全套出口报关单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正本、报关单结汇核销联正本、出口结汇核销单正本和相关货运单证正本或副本、报关委托书正本等)收回后甲方再行支付余额货款。

十三、如因乙方在供货委托出口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甲方不再支付余额货款;已支付的,乙方必须退回,同时乙方须支付17%的销项增值税,并适当补偿甲方每美元0.20元人民币的经营费用损失。如因甲方自身出口申报弄虚作假,导致无法退税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四、如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改变而导致退税率调整或无法退税的,甲方购货结算价格作相应调整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五、本着工贸合作,共同开发市场的关系,乙方愿意承担全部出口费用以及银行费用(包括报关费、码头费、运杂费、拆柜费、检验检疫费、产地证费、文件快递费、出口关税和汇率差等等费用),但可由甲方支付后向乙方报销或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十六、乙方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的商标、标识、商品标记号必须合法。任何因乙方隐瞒、欺骗等违法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相关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开拓的原则,乙方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在甲方申报出口前后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及保险范围外的风险。如涉及危险品出口,乙方要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包装、搬运、堆放、储存、运输,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八、如外商需要乙方生产范围以外的产品,由乙方统一组织采购并拼柜(或拼货)委托甲方出口。根据乙方要求:乙方以外的产品,由产品生产厂直接与甲方发生货款往来,即由产品生产厂直接开票与甲方结算。但如其他产品生产厂与甲方发生经济纠纷,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出现外商不结汇造成甲方无法向供货工厂支付货款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其他产品的生产厂由乙方出具证明确认或保函。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纠纷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的由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进行裁决。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 方: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黄达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江门市跃进路89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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