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雅苒产品市场操作规范协议_农产品市场运营协议

协议书 时间:2020-02-27 21:54: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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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雅苒产品市场操作规范协议

甲方:台州浙农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而有序的发展,预防区域间因窜货、砸价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市场操作规范:

一、各乡镇(村)级挪威雅苒零售店必须按照台州浙农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的销售区域销售产品。

二、公司将在仓库发库时做好产品不同标记,同时受各区域零售商监督。

三、被窜货方应配合提供窜货方所销售产品的规格、数量、结伙人地址和低价销售的单据等相关证据,或现场照片、录音、第三方书面证言等资料。

四、窜货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窜货是指未经过公司许可,经销商将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的分类: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a、无意窜货:是指消费者因外出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经

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并且零售价格不低于指导零售价格。对于无意窜货行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进行和解处理。

b、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并且零售价低于指导零售价,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窜货处理办法

1、窜货行为在同一销售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受理人由该区域经营部负责,窜货将涉及跨区域的,由公司直接受理。

2、第一次窜货经确认以后,属一般窜货行为。要求经销商收回跨区域产品,收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3、第二次窜货经确认后,属恶意窜货行为,给予300元/吨的处罚,从返利款中扣除,处罚费用用于补偿被窜货方的损失。

4、属于恶意窜货销售(次数达3次以上)的重大窜货的,公司可终止其经销合同,另选经销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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