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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协议
甲方(发包方):盐边县红格镇老五社,现红格村三社 乙方(承包方):盐边县益民乡,现住红格镇红格街陈世国
为了保护红格村原老五社荒山,为集体经济利益,与益民乡陈世国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通过召开村民会议,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将位于红格村老五社荒山承包给乙方作墓地规划使用,建墓100所。
二、乙方必须在甲方荒山范围内建墓,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不得阻挠乙方建墓。
三、甲方如在乙方所建的碑墓中需要使用,乙方收取成本价,乙方可从新选地再建。
四、甲、乙双方议定的承包数为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该承包费为承包期内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必须完备荒山承包程序,确保本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六、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享收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涉及承包范围内的荒山被征用、占用,相关补偿、赔偿全部归乙方享有。
八、违约责任: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费用;乙方违约,退还甲方荒山,并无权退回承包费。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村民代表:
2010年11月20日
201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