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土地复垦补偿协议大全(17篇)

协议书 时间:2023-10-30 13:39: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协议书】

历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其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现在和展望未来。总结不仅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还应该包含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在总结过程中的思考和观点。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一

甲方:

乙方:

因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 市 镇 村土地 亩,用于 等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x年,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

二、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应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应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土地原貌(耕种条件),复垦的土地必须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参照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x万元/亩,共计 . 元。

土地使用完毕并复垦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及时,则由甲方负责组织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天前报经甲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需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二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因省、州重点工程古城水电站建设,其8#支洞工程位于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境内,由于古城水电站工程建设4#弃渣场临时性占用克枯乡下庄村耕地,现工程弃渣已基本结束,必须及时对临时性占地进行复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22期《汶川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决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临时性占用乙方土地的复垦及其各种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临时性占用耕地数量及地点

*******弃渣场临时性占用乙方耕地 亩,所占耕地位于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斗口石组。

第二条 临时性占用耕地复垦补偿处理办法

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该土地进行复垦或调整平衡用地,同时恢复耕地水源灌溉系统,鉴于弃渣场地力恢复有一定难度,补偿费用中一部分用于地力不足的初始阶段产值补偿,具体标准由村委会决定。由克枯乡下庄村人均耕地不足0.3亩,补偿标准按照汶川县办公会议决定的标准执行6万元/亩。

对临时占用耕地中的经济林木等所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为永久性一次性补偿,按汶川县办公会议要求参照《汶川县都汶公路建设补偿标准》及《汶川县桑坪电站补偿标准》执行;所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已由汶川县古城电站协调组于2017年内全额补偿兑现给被占地村民。

第三条 古城水电站4#弃渣场临时性占用乙方耕地 亩补偿金额 万元(大写:********);本补偿费用中包括土地复垦、地力恢复期、引水灌溉系统等所需的全部费用,该临时性占地2017年年产值已全额补偿兑现给被占地村民,土地复垦后临时用地年产值补偿自然终止。补偿费由乙方包干使用,甲方为一次性终结处理。

第四条 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甲方在60天内一次性将补偿款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所有补偿款。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本协议订立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土地的复垦

还地到户工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克枯乡人民政府和汶川县国土资源局监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如发生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其它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克枯乡人民政府执一份,汶川县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汶川县克枯乡人民政府(盖章):

汶川县古城电站协调组(监章):

2017年 月 日

-->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促进xx镇城乡建设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村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五

甲方:

乙方:

因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市镇村土地亩,用于等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应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应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土地原貌(耕种条件),复垦的土地必须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参照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_______万元/亩,共计_______元。

土地使用完毕并复垦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及时,则由甲方负责组织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天前报经甲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需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章):

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六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hm2,水库水面0.85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七

乙:安丰镇安东xxx专业合作社

为加快土地流转规模化推进速度,加快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甲方将所属一、三组通榆河西侧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该地块面积及坐落:该地块位于通榆河西侧一、三组交界处,总面积56亩,具体四址为:东至通榆河,西至排沟,南至生产路,北至刘加成鱼棚。

二、按照国家补偿政策的具体规定,乙方对承包的土地实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标准每年每亩补偿500元,计人民币8450元,在当年2月底前与甲方结清。

三、此协议暂订十年,即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遇国家,集镇建设征用,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四、甲方需做好承包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约定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安丰镇安东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安丰镇安东xxx专业合作社(盖章)

见证单位:东台市安丰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证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实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公司)殷家坪磷矿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下简称《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殷家坪磷矿不单独设置尾矿库,矿石直接运输至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花果树洗选厂进行洗选,尾矿渣直接排放至花果树尾矿库,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单独编制花果树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承诺:

一、保证复垦方案编制的真实性与可行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编制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积极配合编制单位,广泛听取土地权属人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意见,确保公众全面、全程参与方案的编制。

二、把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我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组织责任心强、政治水平高、懂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以及复垦项目招标、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实际情况有与方案重大不符之处,重新组织编报土地复垦方案。

四、殷家坪磷矿复垦服务年限为35.5年。依据《方案》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我公司殷家坪磷矿基建期(6个月)和生产期(前31年)共破坏土地682.98hm2,含建设项目压占2.90hm2和一采区1210中段以上矿体开采沉陷680.08hm2。复垦责任面积682.98hm2。通过废石场复垦、表土场复垦、裂缝治理、土地平整、土地翻耕、林草补种和农村道路的修建等复垦措施并加以3年的植被管护,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后用地类型保持不变。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保证复垦后耕、林、草等土地单位产量不低于破坏以前。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对比见表一。

五、《方案》实施所需复垦费用将根据复垦年度计划安排足额提取复垦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合理使用复垦资金,成立专门的财务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复垦资金的提取和应用分配,做到复垦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复垦目标的顺利实现。复垦资金计提计划见表二。

六、加强土地复垦监测工作,实时反映土地复垦的进度和成效,接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公众的监督,适时调整土地复垦措施。

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严格按照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公众参与工作,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地复垦方案的制定和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体现公众参与的全面性和全程性。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若在临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七、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律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___亩,水塘_________亩,菜地_________亩,坡地_________亩,宅基地_________亩,林木___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___株。

2、所征土地东起_________,南起_________,西起_________,北起_________。

1、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

(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1)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一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体土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宅基地复垦事宜,经过我全家充分思考,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代表我户全体人员,按本村规划及住宅建设要求,在新型农村集中居住示范点本村5社(小地名:谢家梁)购住房一套,同时将原住宅进行拆除,将占用的集体土地、房旧宅基地平方米进行土地复垦。

二、我户保证在承诺签订后,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旧宅基地拆除及土地复垦工作。

三、我户完成复垦后,村委会请示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我户方可向集体交地,再到新农村点购房,否则无资格在新农村居住点购房。

四、我户在拆迁旧宅和土地复垦过程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均自行承担。

五、本承诺我签字后如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或者出现了其它意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户自行承担并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一份,承诺人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年月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二

国土资源局:

本人(单位)因需要,需使用位于乡(镇)村小组的地,面积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若复垦不及时和不按期申请续期,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局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全权承担。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

-->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三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人:

20xx年5月8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为了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增加有效更地面积,甲乙双方就甲方村域内相关地块进行土地复垦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复垦工程项目的位置和规模:

本次复垦工程项目分别位于甲方村域内老西湖附近,面积合计为197亩。

二、复垦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乙方必须在20xx年6月20日前将以上地块开发复垦成有效耕地,同时沟、渠、路等农田配套水利设施必须与周围农田整体布局相衔接。最终的质量标准以一次性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为准。

三、复垦工程项目的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本次复垦项目施工期限为90天,即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立即组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并确保在9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同时负责在施工阶段完善各种交通安全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如在施工阶段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

乙方自行承担。

四、复垦工程项目内容和费用:

此次复垦工程项目有:挖机做埂夯实、挖机清淤(包括散开淤泥)、新开挖排洪抗旱沟渠(包括做埂夯实)、拖拉机犁田、清除障碍物、人工做田埂工资、排水人员工资、排水电费、青苗补偿、树木补偿等。经双方商定,本次复垦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大约为贰拾万元。

五、复垦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先由乙方垫资,待乙方全部完成本次复垦工程项目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且市财政将复垦资金全部下拨镇财政壹月内,甲方负责一次性将费用全部结算给乙方。

六、其它:

甲方必须负责协调解

决施工过程中与周围群众发生的相关矛盾,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五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人:

2***年5月8日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hm2,水库水面0.85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0月29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六

甲方:乙方: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节约用地,确保“占一补一”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对生产建设活动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实行“谁占用、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土地的,必须根据《土地法》和《土地复垦条例》,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复垦到原用途。

二、乙方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必须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其中耕地损失补偿费,参照征用耕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乙方在签定协议时,必须向甲方缴纳每平方米9元的.土地复垦费。

四、乙方在组织复垦时,必须报甲方核定,由甲方和村委会实施监督。达到原耕作条件或恢复到原用途,报经县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应将土地复垦费交还原单位。

五、乙方如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达标的,甲方将代为组织

复垦。

六、用地时间2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用地面积平方米,复垦保证金元。

八、乙方如不履行复垦义务、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没收土地复垦费,并按照《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土地复垦补偿协议篇十七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zuowen/5238032.html】

下载热门土地复垦补偿协议大全(17篇)word格式文档
下载热门土地复垦补偿协议大全(17篇).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