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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
甲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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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乙方: 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篇三:授权委托书(编书)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北京学之府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代表本人全权处理本人所编 《大学语文》
图书的出版、发行、署名事宜。
委托人:
身份证号:***036 2013年4月19日篇四:股东授权委托书范本
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事项:
委托人为更加方便行使其在 公司的股东权利以及履行股东职责,特委托受托
人为全权代理人,代为行使委托人在 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参与公司一切事务,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权限:
1.代为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代为签
署前述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代为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代为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代为领取营业执照和有
关文书。代为签署设立 公司过程中工商登记手续所需应由委托人签署的其他
全部文件;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代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6.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7.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代为集中股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8.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做具
体指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9.其他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10.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1.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1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3.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6.对公司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7.对公司置购、转让资产作出决议; 18.对变更公司主营业务作出决议; 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0.修改公司章程; 2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职权。
委托代理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别说明 1.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代理委托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
人均予以承认。
2.本委托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日期:篇五:委托发行服务协议书
委托发行服务协议书
致: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我公司xx有限公司委托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我公司 河北安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发行契约型基金,为了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我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委托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发行契约型基金与相关发行的协调工作同时作为本项目发行的唯一委托方。根据
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发行费20万元,其中5万元为前期费用(发行费包含:申报费、财务费、律师费、尽职调查费、服务费)、0.2%券商份额登记估值及清算费用、0.1%托管费。若我公司单方面违金,律师费、审计费、欠款利息、取证费等。我方按照下列银行账户支付委托费用:
户 名: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账 号:***03531353 开户行:北京银行北辰路支行
二、本公司对所支付的费用资金来源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我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产、财务数据和项目批复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资产所有者和项目经营者,因资料真实性所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全权由我公司承担。
四、本《委托发行服务协议书》经我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即生效,不可撤销、不可更改、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失效,此《委托协议书》可代替合同并具有劳动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委托发行服务协议书》扫描件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承诺!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发行上市
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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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二)股票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第3篇:承销发行
承销发行★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以不提供担保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方可行权。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股东大会就发行作出的决定不包括转股期、不包括发行时间。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可转债最短期限1年,最长6年。面值100元,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可转债的转换价格等于股票价格乘转换比例 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完成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可转债自转换期结束之日前第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可转债流通值少于3000万元,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三个交易日后交易停止其可转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最近36个月财务无虚假记载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股份公司不低于3000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亏,证交所可暂停其可转债上市。
可转换债募集的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资金用途,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股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可转债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
可转债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可转债主板上市,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剩+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剩+2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应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交所发出换股指令。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自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后可交换预备交换的股票
询价对象(12个月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决定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股票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独立审慎原则)
首次公开询价,应向不少于20家,发行股数四亿股以上,应不少于50家。
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记名投票方式,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购买。
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得少于35%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募集设立,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拟向社会发行应达35%;拟发行总额超过4亿元,拟发行比例应达20%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披露鼓励分配的上限为中国会计准则和上市会计准则的未分配利润较低者。 境内上市外资股,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臵成本法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两者董事高管等持股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10%。 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应自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外资为境内企业控股股东,并购后持有股份总额在50%以上
内地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如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可上市,至少100名股东,公众持有股不少于
1.5亿元,预期上市时市值不少于4600万港元
境内公司在香港主板发行上市,持股最高3名股东合计不得超过公众持股的35%
拟发行H股,应当先报证监会审批,再向香港联交所申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发行新股、境内上市公司申请到境外上市,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5%,出资额不少于1.5亿元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50%以上,应披露并报送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收到证交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债券)。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通过且证监会不予核准,申请人可修改,随时重新提交。 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连续2次不出席应解聘。会议记名投票,不可弃权 ★并购重组委员目前25名,包括5名证监会人员,每届任期1年,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封闭记名投票,不可弃权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5名
特别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5名,表决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名通过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每次参加7名,同意票5票通过。
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不包括发行申请报告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
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机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招股意向书是缺少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5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全面披露5%以上股份的董监高 招股说明书应至少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所占比例。
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招股说明书或意向书刊登后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等2日刊登补充公告
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日得核查验证事项。
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应披露存在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容。
招股说明书募股资金运用中,原固定资产投资很少,募集资金大规模增加应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
动的匹配关系;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应披露目标公司近1年的财务报表
发行人申请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披露未来2年计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提供最近三年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无违法虚假),最近18个月净资金指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若盈利预测(发行人作出)计年度前6个月做出,预测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期限 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不少于最近3年的利
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内部职工待新股发行之日期满3年方可流通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所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金的25%, 协议收购对方已发行股份达30%,继续收购,原则上应发出收购要约。
协议收购超过30%,收购人申请豁免的,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公司采用现金流量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
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减资的,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合并的,应当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收购人在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应立即公告说明理由
收购人要约收购对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取得该股票支付最高价
发行人应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超过3000万元
★公开增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可转债亦如此)。
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折合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创立大会结束后15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股东大会部队债券发行文件的编制作出专项决议
证券公司发债申请一经申报,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撤更换(可以减少)申请文件
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和次级债券。
实际发行债券面值总额至少为5000万元,方能申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最近一期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最低应为10亿元。
证券公司公开发债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6个月内有效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每份面值100万元,以10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只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或净资产2000万以上。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担保金额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公开发行的,不少于其总额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自营业务,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承销保荐,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经济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保荐,其净资本最低额为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承销、自营、交易等其中两项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公司不正当竞争招揽承销业务,12个月内不得参与承销。
上市公司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总资产30%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违法,可以自决议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股份公司为弥补亏损达股本1/3,10%股东请求,应当在俩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
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担保
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自接
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的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股票发行遵循三公、有效、经济原则
股票发行未获得核准,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请★
短期融资应在注册后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不接受注册的,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
短期融资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发行对盈利没有要求。
短期融资首期发行,应至少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发文,后续发行的,至少前3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会计师出具:内控鉴定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
上市公司询价发行新股,T-3日,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申购,T-2,网下申购定金验资、确定发行价格,T
日,增发网上申购日、原股东网上配售缴款日,T+1申购资金冻结,T+2申购资金验资,T+3中签清算,T+4日,网上公布中签结果,申购资金解冻。
上市公司配股,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之日前公开承诺认配数量
拟配股数量不超过30%*,未达到70%返还认购股东,超额配售不应超过包销数额的15%
配股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T+1-T+5为配股缴款期间,缴款书刊登后,公告1+3 报送新股申请文件,原件1分,复印件2分 发行新股申请文件,若无原始文本:亲笔签名、律师鉴证意见、出文单位盖章、继承单位证明
新股发行议案(可转债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收到证监会决定,次日公告 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
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上市公告书加盖发行人公章。
发行新股需聘请俩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承销商法律顾问
符合个人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条件:24个月无不良记录,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处罚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出席,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独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吵够6年
上市公司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发行人申报期一年内向实际控制人下属控股企业分别采购应合计总额,超过50%应披露信息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2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认购股份,24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当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由上市公司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25%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应承诺本次配股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总量20%;4亿股以上,不超过剩余的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发行人及承销商可以在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公司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亿元
证监会收到IPO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保荐制度】
保荐人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境外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财务顾问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工作日内证交所报送总结书) 保荐制度2004年开始实施。
保荐机构资格暂停3个月针对发行人的情形: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应在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回访报告公告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制度、承担责任)
增发的保荐机构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前一个工作日17:00前提交文件
保荐人未完成或未参加辅导工作,证监会可确认之日起3-12个月不受理其推荐,情节严重才撤销资格
信托受托机构: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最近3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以一次足额或限额分期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书面承诺全部认购且不转让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券代理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目的不包括上市
国债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承销商和发行人的结算价格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新增本公司无限售股份,按75%锁定
资本三原则:确定、维持、不变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月后股利派发
商业银行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之一为次级债务最高为其核心资本的50%
剩余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次级债务的折算比例为60%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不包括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
申请股票上市,总股本不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总数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主承销商应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证监会报备成效总结报告
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最终批准权属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拥有股份达到5%时,应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公告书. 因继承导致拥有股份超过30%,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形式。
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须已为境内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
第4篇:证券发行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1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4种不合法的情形。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6种情形。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①财务管理规范。
②财务指标良好。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利 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 营: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股 本: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资 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亏 损: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依法纳税。
④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⑤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等情形;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条件共16条,有些与主板相同,与主板不同的是(1)、(2)、(3)、(4)、(6)、(7)、(16)条。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②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100%)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与主板第(2)条相同)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与主板第(4)条类似)(主板是三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与主板第(8)条相同)
(9)发行人依法纳税(与主板第(9)条③④相同)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与主板第(5)条相同)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与主板第(6)条⑤相同)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与主板第(7)条①相同)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与主板第(7)条④⑥、第(9)①基本相同)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与主板第(7)条⑤相同)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板第(7)条②相同)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持续状态的情形。(与主板第(11)条①基本相同)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由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核准。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
第5篇:股票发行
企业债股票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