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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系實習委員會校外實習辦法
98年12月修訂
99年12月29日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年1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99年4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23日醫院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年12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9月11日系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了使學生理論與實務相配合,特訂定此辦法。第二條
實習方式包括部門實習報告或管理專案報告。
第三條
97學年度之後入學之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更改為三年級升四年級之暑假,實習週數為10週。第四條
實習有關之規定如下:
一、實習單位包括醫療相關機構,以本系安排接洽之單位為主。如係學生欲實習之機構,需事先向系上報備並經實習單位核可後始得前往實習,否則不予承認。
二、97學年度之後入學之四技部學生,實習時數至少累計400小時(共10週)。
三、實習機構以嘉義以南為主,由系上安排的機構為主;若實習生欲申請嘉義以北之地區,;若實習生欲申請嘉義以北之地區,必須有4位(含)以上學生選擇同一實習機構才可提出申請,並經由發文確認機構可接收實習名額於4位(含)以上,方可前往該機構實習,申請次數以1次為限。
四、本系選定實習機構,經雙方協商簽訂合約書,並取得家長與實習生之校外實習同意書,始可前往實習,未經簽約,學生不得自行前往實習。
五、實習生未辦理勞工保險者應加保意外保險,保額至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保險費用由校方支付。
六、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指導,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實習不適應時,應儘速於一週內與系上聯繫協調處理。如仍未能改善或必要之處置,得報經系上實習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是否需要變更實習機構或有其他替代方案,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者,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並依校規予以懲處。
七、學生實習期滿後,須依規定繳交一至數份之實習報告或專案管理報告,並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考核表,逕寄本系,以便合併評定實習總成績。
八、實習生實習期滿後,必須參加系上所舉辦的校外實習成果發表,發表內容可選擇以口頭或海報方式呈現,視當次發表形式為主。第五條
實習單位之實習考核表得包含學生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含電腦操作能力、表達能力、合作協調能力及其他)及出缺席狀況。第六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按照各實習醫療機構之行事曆及工作時間作息,並遵守人事與行政規定。其他有關實習之規定,請參閱學生實習手冊。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