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能实习生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_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8 18:43: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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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本技能实习典型案例探讨及启示

摘要:日本技能实习生制度源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外国人研修制度。近年来由于受安倍内阁经济财政政策的影响,日元曾出现持续贬值,加上中国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在日本的中国技能实习生出现擅自离岗和中途回国现象急剧上升人数增多。我们在欣喜于中国派遣公司在日本技能实习事业结出累累硕果的同时,更忧心于中国派遣公司在当今日本技能实习业务中遇到的重重险阻,中日技能实习事业正面临严峻的考验。针对目前擅自离岗和中途回国典型案例,结合多年实践中已形成的诉讼策略和应对技巧,甄选一些维护技能实习事业稳定发展的案例具体进行梳理分析,与其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分享,以期探讨,共同应对。

一、引言

现在的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是日本所谓的国际贡献作为大前提,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振兴产业经济发展的人才,让他们学习掌握日本发达国家的先进技能,回国后用于发展母国的经济。现状是日本企业为了使用外国的廉价劳动力,技能实习生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这显然与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相矛盾。据日本法务省的最新资料显示2015年度技能实习生离岗人数为5803人,其中中国技能实习生离岗人数最多为3116人。许多日本企业已经转向用越南,印度尼西亚技能实习生。中国在日本的技能实习市场正在渐趋萎缩。

二、案例分析

(一)技能实习生擅自离岗案例

原告(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

被告一(擅自离岗的技能实习生)

被告二(技能实习生的担保人)

2010年11月16日,原告于二被告签订《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赴日本从事技能实习提供服务,技能实习期间如技能实习生擅自离开接收企业,擅自离岗逃跑,兼职或者打黑工,技能实习生须向原告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二为约定的违约金提供担保。协议订立后,原告依约将技能实习生输送到日本进行技能实习。但是实习生于2014年9月29日擅自离开日本国技能实习接收企业。实习生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在同行业中的名誉和信誉,对原告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项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中日技能实习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境外劳务服务资格。

2.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

3.脱岗证明,证明日方技能实习接收机关(日方组合)确认技能实习生已属擅自脱岗。

4.认证书一份(含翻译件),证明相关政府部门对日方组合提供的实习生

脱岗证明内容上面加盖印章属实已经进行了认证。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且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被告一不得擅自离岗逃跑属于限制技能实习生的人生自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内容属实,2014年10月18日日本国协同组合出具证明,证明实习生于2011年10月4日进入接收企业进行技能实习,2014年9月29日上午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结合多天未归来和行李一并拿走的现实,确认实习生属擅自脱岗,该证明由日本法务机关及我国驻日使馆认证。

法院意见: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赴日本从事技能实习提供服务,其协议属服务合同,该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和担保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一在协议履行期间违反约定擅自离岗的事实由我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的日本接收组合出具的证明证实,故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涉及原告方在国外经营的信誉,在声誉和经济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被告一应依约承担违约金,被告二对被告一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所从事的经营行为系为技能实习生和日方接收机关和企业进行跨国服务,被告一的违约也必然给原告造成较国内产生更大的服务成本损失,因此原告与被告所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定该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认为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一擅自离岗的技能实习生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二)技能实习生中途回国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途回国的技能实习生及其担保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原告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在一审诉称,2011年12月7日与中途回国的技能实习生签订了《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方派遣公司为技能实习生赴日本从事技能实习提供服务;技能实习期间如技能实习生因体能﹑心理﹑性格等原因不能适应环境造成不能继续实习提前回国的,采用罢工消极怠工的方式发泄自身不满,向日方提出提前终止合约要求提前回国的,须向劳务公司承担违约金3万元。协议订立后,劳务公司依约将技能实习生输送到日本进行技能实习。但是实习生自2013年10月11日起,在没有获得日本接收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以连续10日罢工的方式要求提前回国。2013年10月21日,实习生自己购买回国机票自行回国。实习生的违约行为损害了中方劳务公司在行业中的信誉,给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请求判令实习生依约承担违约金3万元。

庭审中实习生陈述其提前回国理由为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并称未向日本国劳动机关投诉或维权。

原审被告辩称:本案应该是劳务派遣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进行劳动仲裁。同时根据国务院第620号令,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实习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条款对劳动者人身的限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不是实际用工单位,技能实习生所称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但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实习生称因长期超负荷劳动,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确实存在超负荷劳动情况,实习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局投诉维权,或向我国驻外领事馆反映。故实习生提前回国,符合劳务公司与技能实习生约定的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技能实习生和其担保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劳务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未经所在企业同意就提前回国,虽然其庭审辩称是因长期超负荷劳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使存在上诉人所述情形,其维权也应当依据日本法律以及与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协议,通过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交涉等正规渠道和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上诉人技能实习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在行业中的声誉和信誉,对被上诉人劳务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项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技能实习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关系梳理: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本案涉及三个主体和三种法律关系。三个主体分别是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具有外派劳务人员性质的技能实习生以及境外用工单位;与之相对应的三种法律关系则为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用工单外之间的对外劳务合作关系,外派劳务企业与技能实习生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技能实习生与境外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劳务公司与技能实习生之间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故双方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签订的《赴日本技能实习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是基于双方合意,只要不违反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三、相关启示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是法治进程中的契约精神思考。

(一)树立契约意识,培育契约精神

在社会各领域中,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执法、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等现象比比皆是,如:公安110接警处理各类纠纷,商务部门在处理出国劳务纠纷等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往往强调过多的是维稳维和,谁闹的凶谁喊的响,处理时天平就会倾向谁,谁就成为赢者,有失公允。要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就必须重塑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在法治建设中真正体现法的契约精神的价值内涵,让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政府部门在整个社会的契约精神培育中应起着模范带头作用。

在行政执法和处理各类纠纷过程中,树立平等意识和对话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契约精神广泛深入社会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让契约精神深入人心。

(二)完善契约机制,强化契约精神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目前正在加快国家治理体系模式的现代转型,这为契约精神的弘扬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引领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它体现的真正内涵与契约精神不谋而合。诚信社会不仅是一个法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契约社会。通过完善契约准则,法律准则等来约束市场行为,通过政府﹑企业﹑个人的互信和法律的规范来培育出真正的诚信市场。只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平等意思,塑造良好的正义意识,才能使他们在日常社会活动中广泛自觉地应用契约精神。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首先应该守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要与法律顾问一起研究探讨其合理性﹑合法性。特别是处理突发劳务纠纷,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更需要我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使得劳务纠纷得到合法的妥善的处理,不管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如何无理取闹,我们都要坚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我们外派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面对技能实习生在日本违法违规现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借助律师的专业支持,积极应对,组织有效证据,以维护中国劳务合作企业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中国的技能实习事业要稳步健康的发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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